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南京出台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细则
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税法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增值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以上情况不征收增值税。契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张三与妻子育有一子张明,但张明由于先天残疾不具备赡养父母的能力,张三的邻居李亮就一直赡养张三夫妻。张三夫妻名下有两套房产,二人去世后,留下遗嘱,一套房子由儿子张明继承,一套房子由邻居李亮继承。张明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时,不对其征收增值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邻居李亮为其赡养人而非法定继承人,当他按照张三遗嘱继承房屋时,不对其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对其征收契税。(点击图片即可报名参与)还想学习更多财税知识吗?快来吧!近日推出新活动——,、、、、、,六大热门行业会计,老师大咖,实操干货,小白变大咖一站速成!四大会计必备技能,让您学会做事事半功倍,前途无忧!玩转短视频,让您开启短视频副业变现,每月收入多1个0!现在六课联报:任一一门行业会计+四大会计必备技能+短视频,最低可享2.5折优惠!还在等什么?还不快来报名! 如何对互联网电商进行税务筹划与风险防范?
讨论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首先要了解总机构管理费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因为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营业税处理规定源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原《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ǚ痔┳芑构芾矸�。 新《》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该文件明确,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无论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均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其真实发生的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从而避免重复扣除的情况。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的是法人税制,但根据其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只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就其在中国境内所设立的机构、场所获取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境外但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若不允许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分摊其在中国境外总机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能会出现这些机构、场所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费用支出无法得以体现,也不符合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沿袭了原《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允许非居民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分摊有关费用。对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作了特殊处理,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关于总机构收取分支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的文件出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按照经营性收费征收营业税,但也有的地方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如安徽省、广东省地税部门曾规定,基于原企业所得税法下,总机构管理费是为了解决经费不足问题,凭借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向下属企业收取的,具有划拨和统筹性质,同时,税务机关在总机构申请收取管理费时在数额和比例上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且同意在税前扣除,没有必要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免征或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新《》及细则实施后,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不可在税前扣除,而是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因此,上述各地关于总机构管理费不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失效。 那么,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我们可以就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一、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的情况 新《》对 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 的解释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该规定解决了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纳税人问题,同时解决单位内部发生应税行为不纳税问题。内设机构通常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行使职权,要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 因此,对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对收取一方如果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则不缴纳营业税。 二、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的情况 母子公司都是法人企业,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相互之间提供劳务应按正常的劳务进行处理,这一点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是一致的,对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对母公司自行收取的管理费,应该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应按 服务业 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管理费的情况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中国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的管理服务而支付的管理费,由于接受方在中国境内,也应缴纳营业税。 责任编辑:newsoul 中小超市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