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合肥市“营改增”减税规模超37亿元
基本情况 江苏省某有限公司是1988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电机配件生产,注册资本9000万元。该公司投资、生产规模较大,2008年度与2009年度税负悬殊较大,为了进一步发现疑点,江苏省通州市国税局将该公司增值税缴纳情况作为本次重点评估对象。 案头分析 1.资产负债表数据分析该公司2008年年初、年末和2009年2月底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0.59%、61.14%和50.45%,基本处于适宜的水平。从资产负债表具体项目看,流动负债中预收账款金额较大,2008年底为7808636.28,2009年2月底为7270298.09,有必要对预收账款构成及实际作进一步调查。 2.增值税税负率分析2008年营业收入51479万元,营业成本40942万元,生产成本中工资发生额2252万元,占生产成本发生总额比为7.08%,制造费用中提取折旧486万元,占生产成本发生总额比为1.53%,2008年存货净增加1441万元,剔除存货对本期增值税影响,该公司增值税理论税负为4.17%,2008年增值税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存在一定差距。 3.固定资产构成变动分析该公司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大量投资发生在2008年,2009年进行固定资产动产总投资金额154万元,对该部分动产投资实际发生时间有必要作进一步核实。 疑点一:预收账款金额较大。该公司至2009年底预收账款余额占2009年1月~2月实际营业收入比达16.89%,预收账款是否全部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滞后销售的行为? 疑点二:实际税负低于理论税负。该公司增值税税负与本市该行业平均税负基本一致,但低于该公司的理论税负,与该公司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距。 疑点三:固定资产的实际购入时间需进一步核实。该公司2008年进行了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2009年也进行了一定量设备投资。2009年正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之年,是否存在利用税收政策变化,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 举证约谈 通过以上相关指标分析,评估人员向该公司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要求其说明缘由。 疑点一: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是如何确定的?该公司解释: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确定的,产品发出后,公司根据仓库发货单开具正式发票,货款大部分是在商品发出后收回,少部分采取先预收账款,后发出产品后确认销售。其中预收账款较多的是上海ABB电机有限公司,到目前为止预收账款600多万元。上海ABB电机有限公司与该公司长期合作,该公司大部分产品为其配套生产,上海公司为了扶持该公司发展,给予了该公司一定量的预付资金。 疑点二:2008年、2009年两年增值税税负为什么差距较大?该公司解释:由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下滑。在原材料价格基本处于低谷时,公司采取了一定的经营策略,增加了原材料的购进量。2008年底比年初增加库存原材料近1400万元,2009年1月~2月除了维持必要的生产所需材料外,未大量购进材料,存货库存净减少1000多万元,造成了今年税负远高于去年。 疑点三:固定资产大量投资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到目前为止是否已经全部结束?该公司解释:根据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的发展规划,每年都有一定量的投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价格明显下跌,促进了该公司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到目前为止,除了少量设备购入合同签订后设备没有到位外,其他大规模投资已基本结束。 实地核查 为正确把握疑点的确切数据,评估人员对上述疑点涉及的有关凭证单据进行了详细的核查。 该公司预收账款2009年2月底余额为727万元,其中601万元的预收账款是上海 ABB电机有限公司的,且今年发生额为530万元。通过对预收账款户发货记录看,预收账款符合规定,不存在滞后销售行为。 在核查中发现,该公司2008年有少量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资产直接以低值易耗品、维修费用等列支并抵扣税款3.3万元。为了进一步核实2009年购进的固定资产实际购入时间,评估人员对2009年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购入合同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核实。该公司有2份合同分别于2008年9月份签订,而且根据合同约定的到货时间均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而实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并进行了进项税金抵扣18.8万元。另外,该公司2008年房屋改造耗用电费等未作进项税金转出0.2万元。 评估处理 通过对上述疑点的核查,该公司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共补缴税款22.3万元。 (本案例由江苏省通州市国税局提供) 责任编辑:冠 未到位投资的利息支出问题终得解—解读国税函[2009]312号
有关房产税的改革在2003年就已经提出,直到2011年1月28日上�:椭厍旖蟹坎案母锸缘�,我国房产税改革才算是正式拉开序幕。10多年来,房产税问题不断发酵,在社会上持续引发热议。人们对房产税的认识在深入,同时,争议也依然很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的要求,房产税改革进入了以立法来推进改革的新阶段。如何立法,这取决于房产税的立法取向。 征收个人房产税是否合理 房产税改革的核心是对个人非营利性住房征税。这由此引发征收个人房产税在我国是否合理的问题,房产税立法首先要回答这个问题。 从长远看,房产税改革有利于完善整个税制、完善地方税体系和开辟地方政府新的收入来源,有利于地方公共服务提供与辖区居民纳税建立更紧密的联系。但任何税收问题都不仅仅是收入问题,尤其是在 税收焦虑症 蔓延的情况下,房产税已经变成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仅仅从税收本身着眼来谈合理性和必要性是不够的。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诸如完善税制和地方税体系,替代地方土地财政等之类的说法有如雾里看花,不知所云。在减税呼声很大,且社会对税的 厌恶感 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把房产税改革直接定位到增加地方政府收入是不合适的。个税调高免征额(即媒体误解的起征点)至今,要求进一步上调的呼声仍不少,再通过房产税从广大老百姓口袋里掏钱将是十分危险的事情。任何立法,既要有前瞻性视野,更要考虑法律实施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约束条件。为什么要征收个人房产税,一定要对老百姓说清楚征收房产税的目的。 有两点是老百姓可以接受的:一是让占有房产多的人交税。占有越多,交税越多。我国当前房产占有状况十分悬殊,有的几套,甚至几十套,而有的一套住房也没有。房产占有状况也反应出我国个人财富差距的状况。房产占有多,意味着享有的公共服务也越多,占有的社会资源也越多,交税是应该的,也是合理的。二是抑制在住房消费上的奢靡,为社会节约住房资源和土地资源。这实际上是对住房消费行为的一种调节,同时也具有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还可对住房投机预期产生影响。因此,依据我国的国情,房产税扩展到个人非经营性住房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房产税改革立法:从调节功能入手 根据上述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我们就不能简单地从房产税是财产税,是对财产保有环节征税这样的学术定义来理解我国的房产税改革的立法取向。我认为,我国的房产税应该定位为 调节税 ,而不是普遍征收的 国民税 ,不能将房产税设计为 见房就征 的所谓财产税,从而变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当前措施。从税制整体来看,按照收入功能来设计是基本原则,但这并不妨碍个别税种按照调节功能来设计。按照调节功能设计个人房产税,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的调节:对住房资源配置的调节、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和对住房投机的预期性调节。同时,将经营性房产的征税和非经营性房产的征税分开来考虑,不宜一锅煮,以利于房产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为什么应将非经营性房产的征税定位为住房调节税呢?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中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房产税改革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外房产税的做法。所谓把房产税打造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成为地方的重要收入来源在现阶段是不现实的。目前房地产税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不到7%,更不要说房产税一个税种。现行房地产税占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非常低。如果把土地出让金包括在内计算,该比重将更低。即使对个人住房全面征收房产税,要使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或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至少在20年之内是无法实现的。 其实,税收都有一个自然的演进过程,不是凭想象通过改革就可以强力实现的。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从调节税演变而来,至今也未能成为普遍征收的税种,因为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处于较低的阶段。等到中产阶层壮大了,橄榄型收入结构形成的时候,个税才谈得上是普遍征收的国民税。现行的个税实际上是 白领税、金领税 ,与蓝领阶层基本无关,纳税人数占工薪人数7%左右,93%左右的工薪所得者不缴税。如果进一步提高免征额,个税将只是一个调节金领阶层的 金领税 。缴纳房产税依靠现金收入,如果个税都不交纳,要让其缴纳房产税显然是不现实的。一般而言,房产税的缴税面无法大于个税的缴税面,否则,居民无力负担�?杉�,我国房产税现阶段不将筹集收入作为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更符合国情的定位。 第二,对国内居民普遍征收房产税的条件不具备。税制的功效要真正实现,依赖于征管能力。若是做不到,税制设计得再好,也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房产税面向家庭征收,是对征管的一个极大挑战。这是一种个性化的征收,因为每一个家庭的房产情况不同,家庭状况也不一样,征收机关必须上门一户一户地去核实、评估、征缴,加上人口流动,其工作量之大将是难以想象的。更不要说,如何定义家庭、给予优惠和照顾。此外,住房基础信息碎片化,整合管理能力低,房地产价值评估基础薄弱,还有争议的仲裁,以及仲裁的公正性和可信性等等。在任何一个国家,房产税都是一个小税种,但征收成本都很高。同时,需要法治的大环境。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能力有限,普遍开征房产税存在巨大的操作性风险,尤其是在行政法治、税收法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甚至可能扩大社会的不稳定性。从这个角度看,房产税定位为个人住房调节税,可以大大降低房产税征管过程中的操作性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公共风险。 第三,需要正确评估和认真对待房产税改革的公共风险。对个人或家庭征税,其公共风险很高。尤其在社会对税收十分敏感的情况下,更要对房产税改革做出全面的公共风险评估,这包括对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在立法决策上,应先评估风险,然后再看是否有利。如果颠倒顺序,可能只是看到了改革的好处,而忽略改革引发的巨大公共风险。从情景分析看,房产税普遍征收,社会能否接受这种方案,不确定性很大;而对少数人征税(投机、奢侈),不触及大多数人,风险小。在征收管理上,前者难度大,操作风险大;后者难度小,便于实施,操作风险小,而且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有很强的正面作用。 实际上,上�:椭厍炝降氐姆坎案母锸缘阍诵星榭鲆苍谝欢ǔ潭壬夏茏糁ど鲜龇治�。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尽管在制度设计上有差别,但都遵循了一个思想,即保护大多数人的既得利益,改革只涉及少数人。重庆房产税征收范围只涉及约10%的人群,主要针对高端业主和投机炒房客,并不针对普通老百姓。同时,两地都考虑个人的住房需求,给予免税面积扣除。这种定位主要是发挥房产税的调节作用。也正因为这一点,房产税改革在上�:椭厍斓氖缘忝挥幸⑸缁嵴鸲�,公众没有抵制。此外,由于纳税人数量少,也能够取得较高的征管质量,重庆市在个人住房房产税上实现了97%的征缴率。 总之,在现阶段,中国特色的非经营性房产税只能是个人住房调节税,也可以说是住房消费奢侈税。即这个阶段的房产税是对少数人拥有的非经营性住房(包括自住的和闲置的房产)征收,或者说是对富人拥有的多套住房和高档住房征收,比照人均收入水平比我国高十倍的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有房产的人普遍征收,隐藏着很大风险。【】 责任编辑:泥巴姐 个税改革宜始于提高起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