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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何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摘要:高校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是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绩效考核结果是高校各项人事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教师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标体系,客观、准确、全面地对教师绩效进行评价,对激励和提升教师的工作绩效,促进高校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高校;教师;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绩效反馈 当前,虽然已经有相当数量的高校对教师实施了绩效考核,但还存在考核流于形式、敷衍了事、轮流坐庄、考核的激励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绩效考核形同虚设。因此,如何有效地对高校教师进行绩效考核是高校人事管理面临的新课题。 一、高校教师绩效考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校已陆续完成新一轮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岗位聘任制,并伴随着相应的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这为改进和促进高校的绩效考核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尽管绩效考核已在高校实施了很长时间,并且处在不断地完善之中,但尚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一)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 1、绩效考核指标不能完全反映教师的关键工作内容。高校教师绩效考核是教师自身素质提升的一个重要途径。教师的教学科研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在教学科研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行为是复杂的,对教师绩效的考核应该是多维的。但是究竟考核应包含哪些内容,哪些内容应该具体,哪些应该概括,我们却很少进行仔细的研究。有的高校在制定过程中,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开展深层次调研上所下的功夫不够,这样势必造成指标层次偏低或偏高、考核标准不能反映实际工作状况等情况。 2、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缺乏可操作性�?己酥副瓴幻魅�、不具体,导致考核者不了解考核指标的真实内涵,理解上出现偏差,使得评价者难以准确地打分和评价。另外,考核指标过于复杂,在相对较紧的考核时间和较多参评者的情况下,可能会加大工作量和统计难度;考核指标过于简单,又可能造成评审工作的片面性。因此,很难在考核指标的全面性与可操作性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 3、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考核环境不同步。在实际考核中,高校往往长期沿用一个指标体系,没有随着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有时,考核指标的制定虽然随着环境发展更新了,但还是与以往制定的指标差不多,不能与高校所制定的战略发展目标相结合。 4、绩效考核指标没有体现差异性。在实际教学和工作过程中,基础课与专业课之间、文理科之间以及不同岗位之间,由于学科特点不同,岗位性质不同,导致科研成果的难易程度不同和科研要求不同,因而用同一指标体系去衡量,可能会造成考核的不公平。 (二)缺少考核前的培训和指导 在实际的考核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考核者不予以重视,不负责任地打分以及不知道该怎样打分和评价等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评价,其准确性和科学性以及公平性就可想而知了。其主要原因是在考核前没有对考核者进行绩效考核的动员、培训和指导,使得考核者不重视、不负责任、不能科学地做出评价。 (三)评价者方面的问题 在考核过程中,考核者的评价行为影响着考核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己苏呔;岢鱿忠韵碌囊恍┪侍�。 1、晕轮效应误差。晕轮效应最早是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爱德华 桑戴克于20世纪20年代提出的。他认为,人们对人的认知和判断往往只从局部出发,扩散而得出整体印象,即常常以偏概全。在绩效考核中,晕轮效应意味着考核者在对被考核者进行绩效评价时,把绩效中的某一方面甚至与工作绩效无关的某一方面看得过重,从而影响了整体绩效的评价。因此,晕轮效应会导致过高评价或过低评价。实际上,晕轮效应是用被考核者的某个特性去推断其其他特性,造成 一好百好,一差百差 ,以偏概全的评估误差。在考核那些没有量化标准的维度时,晕轮效应会表现得更加明显。 2、近因效应误差。一般说来,人们对近期发生的事情印象比较深刻,而对远期发生的事情印象比较淡薄。在绩效考核时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考核者对被考核者某一阶段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时,往往只注重近期的表现和成绩,以近期印象来代替被考核者在整个评估期的绩效表现情况,因而造成评估误差。当绩效考核周期较长时,因为前后信息间隔时间越长,近因效应就越明显。 3、首因效应误差。在心理学中,首因效应也叫 第一印象 效应。首因效应是指最初接触到的信息所形成的印象对人们以后的行为活动和评价的影响,实际上指的是 第一印象 的影响。在绩效考核中,考核者较多地受到被考核者的第一印象影响,忽视其在整个考核期中最普遍的行为表现,仅仅根据对其的第一印象做出考核,由此产生首因效应误差。 4、暗示效应误差。暗示是人们一种特殊的心理现象,是人们通过语言、行为或某种事物提示别人,使其接受或照办而引起的迅速的心理反应�?己苏咴诹斓颊呋蛉ㄍ耸康陌凳鞠�,很容易接受他们的看法,而改变自己原来的看法,这样就可能造成绩效考核中的暗示效应。 5、感情效应误差。即绩效考核也容易受到人际关系要素的影响�?己苏呖赡芩孀潘员豢己苏叩母星楹没党潭榷员豢己苏叩募ㄐ拦榔呋蚱�。为了避免感情效应造成被考核者绩效评价的误差,考核者一定要克服个人情感因素,努力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力求公平、公正。 6、偏见误差。由于考核者对被考核者的某种偏见而影响对其工作实绩的评价而造成的误差就被称为是偏见误差�?己苏叩钠瓤赡苁怯幸獾�,也可能是无意的。偏见也往往是由于惯性思维造成的。 (四)缺少绩效面谈和反馈环节 缺少绩效面谈和反馈环节是高校教师绩效考核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目前,高校绩效考核经常存在的现象是:考核活动兴师动众,但考核结果出来后不了了之,无论教师绩效好坏,所获待遇一个样,或者差异很小。最终使得绩效考核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其作用可想而知。 没有绩效反馈,教师就无法知道自己工作是否得到了上级的认可;没有绩效反馈,领导就不能有的放矢地指出教师的不足,更无法给问题教师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最终将导致教师的进步受到限制,管理水平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提高。由于种种无法言明的原因,领导们在绩效反馈面前都选择了回避,对绩效反馈避而不谈,考核结束之后就将考核结果束之高阁,使绩效考核沦为填表游戏,成为形式主义的代名词。 二、解决高校教师绩效考核问题的对策 绩效考核是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是为了改进和提高个人及整体的绩效。为了更好地实现绩效管理的目标,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作用,就需要对高校目前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合理的、科学的改进。 (一)明确绩效考核的目的和意义 高校教师绩效考核的目的,一方面是对教师的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分提供客观的依据,鼓励教师更好履行岗位职责;另一方面是为了让教师不断成长,在业务方面和综合素质方面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这两个目的不仅要让主管考核的人员知道,还要让全体教师明白,以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 (二)对全体考核者进行培训 目前,各高校一般都是在运用360度的绩效考核方法,即全方位的进行考核。即由上级、同事、下级以及本人来担任考核者。对中层以上的领导进行评价可能还要由部门以外的人来进行评价。实际上,每一个人都将担任考核者,因此,有必要对全体教职工进行考核前的培训,一方面引起广泛重视,促使他们客观的、科学的、负责任的进行评价;另一方面使教职工掌握考核的技能,即怎样打分、填表等。 (三)科学地设计考核指标体系 1、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要贴切、合理。指标体系既要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被考核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对他们的基本要求,又要符合各高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因此,人事管理部门一定要将教师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测评,着实了解教师工作的特点。一般来说,绩效考核主要从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三个维度进行考核指标体系的设计。如对教师的考核可以突出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素质、业务能力、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考核。首先,要明确每一个指标的涵义,如职业道德的涵义是什么,怎样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其次,把每一个指标进行分解,也就是从哪些方面来考核这个指标,如职业道德包括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作风等二级指标;专业素质包括专业知识、文化知识、教育科学知识等二级指标;业务能力包括教学能力、课堂管理能力、教案设计能力、创新能力等二级指标。教学科研成果指标包括论文著作、科研项目、获奖情况、技术鉴定和申请专利等。当然,要结合教师岗位的工作特点来设计考核的指标。只有这样,才能对教师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系统的评价,才能反映考核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2、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数字总是更能科学地说明问题,一项指标落实到具体的数字上才能更客观、更有说服力、更加科学、准确地评价和反映出一位教师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质量。因此,在制定指标的过程中,应该更多的采取定量指标,对教师的出勤、工作量、工作业绩等采用定量的方法;而对于一些不易设置定量指标的,如教师的职业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等,则采用定性的考核办法。这样使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以量化考核为主、以定性考核为辅的评价体系,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 3、科学的分配权重。一方面是指每一个考核的指标在整个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权重,如职业道德占多少比重,业务能力占多少比重等;另一方面是指每一个考核主体在整体的评价中所占的权重,如系主任对教师的评价占多少比重,学生的评价占多少比重,同事的评价占多少比重等。 (四)建立、健全绩效面谈和反馈制度 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认为,人的行为结果越及时地反馈给本人,对其工作改善越有效。所以要把绩效考核结果及时、准确、有效地反馈给教师本人,以实现正强化的效果。即建立、健全绩效面谈和反馈制度。 通过绩效面谈,实现上级领导和教师之间对于绩效考核结果的沟通和确认。通过绩效面谈,让教师了解自己的优点和长处,并发扬光大。通过绩效面谈,让教师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缺点,与之共同制定相应的绩效改进计划,以弥补绩效的缺口,提高员工绩效水平。 总之,高校教师绩效考核是高校人事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其他工作(如工资晋升、职称评聘等)的前提和基础。要实现教师绩效的公平、公正、客观的考核,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还要借助现代绩效技术的一些方法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设计、实践与完善�?蒲�、规范、合理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形成一个教师发展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但使教师个人得到发展,而且也促进学校整体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丁敏.绩效考核中可能出现的六种误差[J].功能材料信息,2007(4). 2、王丹.人力资源管理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周跃军,罗秋明.我国高校教师绩效考核中的问题与对策[J].教学交流,2008(7).【】 责任编辑:zoe 浅析信息沟通对事业单位绩效管理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十、删除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第三章?审理范围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第十三条?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章?提请和受理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第十五条?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三)税务稽查报告;(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五)听证材料;(六)相关证据材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第十六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第十七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第五章?审理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十九条?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第二十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证据存放地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第二节?书面审理第二十二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第二十三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四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第二十五条?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第二十七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第二十八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第三节?会议审理第二十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第三十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第三十一条?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第三十二条?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第三十三条?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第三十四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第六章?执行和监督第三十五条?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六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第三十七条?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各级税务局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各级税务局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第四十三条?各级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第四十四条?各级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同时废止。财务人员要想称职,必须要了解财税政策,想及时获取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如想了解更多财税政策,可以了解一下赵海立老师的课程,全年持续更新,带你月月学新政,职场不落伍!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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