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房地产企业按国税函[2008]635号文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等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三、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四、本公告附件3所列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一致,并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特此公告。附件:1. 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三批)??????2. 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二批)税号修正清单??????3. 部分药品活性成分通用名称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2022年11月14日??? 供暖季来了!供热企业可享这些税收优惠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今天带大家了解影响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策之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政策要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案例分析和申报表填写D企业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2015年开始获利,202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460万元,按照原有政策享受“企业五免五减半”(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20年为获利的第6年,根据新政策,可以享受“企业十免”优惠政策,即第六年至第十年也免征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2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4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6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15万元(460×25%),按照新政策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15万元。该业务涉及A000000、A107040和A107042表。注意事项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但不符合新政策条件的企业主要有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企业、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小于0.25微米)企业、集成电路生产(投资额超过80亿元)企业。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更多资讯:更多汇算清缴知识,欢迎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汇算清缴专题, 重磅!集成电路、软件产业进口税收优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