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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2014年2月份热点难点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 税收协定 )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该条规定,对于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一方享受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 税务总局曾下发《》(国税函〔1999〕37号,以下简称 3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通知》(国税发〔1994〕153号,以下简称 153号文 )等规范性文件,对协定该条款的执行做出具体要求。本公告主要对37号文和153号文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下三点调整: 一、调整协定适用教育机构范围 37号文规定,协定该条款提及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公告将协定该条款所称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调整为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校,具体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普通高校、高职(专科)院�:统扇烁叩妊�。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 二、更新享受该条款免税待遇提交资料要求 153文规定,在办理该条款免税待遇时,应按照《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外专发〔1993〕357号)的要求执行,即非居民纳税人应提交《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复印件。但据向外专局了解,其近年已不再出具《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 根据《外专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外专发〔2016〕151 号),2016年10月以前,外国人来华工作证件包括《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种。2016年10月起,外专局在部分地区推行 两证合一 试点工作,即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实现一人一码、终身不变,动态管理记录在华工作管理、服务、信用记录等情况。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仍可使用。据此,公告第二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规定办理申报,提供《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复印件,以替代153号文的要求。 三、废止《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一览表》 153号文所附《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一览表》对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进行了梳理和分类,但未纳入1994年以后签署的税收协定。税务总局考虑,该表需随新签署或修订的协定随时更新,不宜作为公告附件下发,故随本公告废止。税务总局将对该表进行更新后,以其他形式下发各地参考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本公告实施前尚未处理的事项。37号文第一条和153号文同时废止。相关链接:【】 责任编辑:小泥鳅 财税问答:企业与代帐公司签订的代理记账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前几天遇到一位做会计的朋友问:现在好多企业都提供的电子发票,没有加盖专用章,这样的发票可以使用吗?问: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企业的ERP系统中产生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经电子发票前置系统生成相关税控信息,发送到升级版税务端及电子底账系统,并将税控后的数据返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税控数据处理后进行电子签章,最终生成该笔发票数据的凭证(PDF)文件传给企业ERP系统。企业ERP系统收到电子发票信息后,可经短信、邮件、APP等推送至用户手机,消费者可以查看、下载电子发票信息。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12万申报热点问答 看过再申报 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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