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用收购票代替销售发票的税务陷阱
图解特别纳税调整之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19年第9号为了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解决现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逐车开具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保险机构不易识别纸质减免税证明真伪带来的代收风险,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 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车船税征管实际,现就我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且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如公共交通车辆,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等,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后,申报信息通过车船税联网征收子系统(以下简称 子系统 )自动传递至各保险机构出单平台,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纸质《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直接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 )业务即可,无需向保险机构出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如持有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且尚未到期的纸质《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也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各保险机构在受理上述车辆 交强险 业务时,不再索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只需输入车辆相关信息,若 子系统 自动返回减免税信息,则直接按规定办理 交强险 业务;若 子系统 未自动返回减免税信息,则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或缴纳税款再继续办理 交强险 业务。 三、纳税人因到异地办理机动车 交强险 等原因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在办理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鲜》⒉肌栋焖笆孪睢白疃嗯芤淮巍鼻宓ァ� 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