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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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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如何办理呢?快来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哪些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实行查账征收的下列经营所得纳税人,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1.个体工商户业主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3.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4.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办理时间2020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前。办理渠道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3.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为节约您的办税时间,特推荐您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申报。需要填报哪些申报表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2.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还需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进行汇总年度申报;3.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填报相应表单:(1)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2)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3)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4)公益性捐赠支出选择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的,填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如何计算税款为了便于您了解,下面小编为您举个例子:个体工商户刘某,2020年度取得营业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80万元,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2万元;列支刘某工资2万元,家庭消费支出1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标列支2万元;2020年,刘某未取得综合所得,专项扣除1.4万(养老1万,医疗0.4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1.2万,住房贷款利息1.2万)。1.计算经营主体层面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本案例中个体工商户层面的应纳税所得额=100-80+2+1+2=25万元(列支的业主工资、家庭消费支出、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需进行纳税调整)2.计算个人来源于经营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经营所得。(2)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协商决定比例、实缴出资比例或者投资者数量平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本案例中刘某来源于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为25万元3.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本案例中,刘某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25-6-1.4-3.6=14万元4.查找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本案例中,刘某全年应纳税额=14×20%-1.05=1.75万元汇算清缴应退税额=2-1.75=0.25万元如何通过网络进行申报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1.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适用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3.操作步骤: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生产经营”--点击左侧的“年度汇缴申报”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1.适用对象:被投资单位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的个人;2.适用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3.操作步骤: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经营所得(B 表)” ,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和信息填写,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 “提交申报” 。温馨提醒1.一个纳税年度内,既取得经营所得,又取得综合所得的,计算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重复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3.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但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需汇总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你了解生产经营所得吗?怎么进行汇算清缴?2020年最新汇算清缴指引来了!加入课程,跟着吕乐老师一起学习吧!更多资讯:更多推荐: 提醒!五项工作提前做,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早准备!

        问:哪些资产损失用清单申报方式?哪些资产损失用专项申报方式? 答: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4.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企业合理避税小妙招:模拟评估与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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