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新闻 > 正文

湖北代开住宿费发票|代开湖北住宿发票《开票点击进入》智奥财务

湖北代开住宿费发票|代开湖北住宿发票《开票点击进入》开票项目 -住宿票 -餐饮票 -会议票 -广告票 -礼品票 -会务票 -酒店票 -定额票 -运输票 -办公用品票 -商品销售等发票 -智奥财务从事代理记账,税收筹划,注册,变更,注销,记账,报税,做账,财务代理,乱账整理,年报,汇算清缴,企业财务代理,记账kbqj

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税收征管法(修订)列入急需立法项目 8部税务法规预备或研究立法

              各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38号)的有关要求,为持续扩大税收宣传影响力和覆盖面,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山东省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全国第2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把握税收宣传月主题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国务院批复的《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山东省要创新财税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总局将第2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确定为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准确把握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的内涵,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多角度展示税务部门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新成绩、新效果,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凝聚强大共识。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宣传活动 税收宣传月期间,总局、省局将在不同时间节点有节奏地开展重点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相关活动,形成税务系统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宣传合力。 (一)开展 聚焦新旧动能转换 媒体税务行 活动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邀请主流媒体深入基层一线,挖掘税务部门在服务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方面的亮点经验做法,在精准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制改革工作中的创新措施。政策落地后,广泛开展政策辅导解读宣传、政策效应宣传,推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和税务部门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的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同级宣传主管部门和地方主流新闻媒体搞好协作,适时开展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宣传报道,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加强对各项新政策解读,充分发挥税收宣传在推动重点工作中的作用。 (二)开展 税收助力 一带一路 建设 宣传活动 宣传月期间,总局将集中发布最新《国别投资税收指南》,详细解读 一带一路 沿线投资目的地营商环境、税收政策、征管制度等方面内容,助力企业 走出去 。4月上旬,省国税局、地税局将联合召开 税收助力 一带一路 建设 新闻发布会,发布《税收服务 一带一路 业务手册》,介绍相关法规、税收协定、重要税制及服务举措等。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有关宣传活动,充分展现 走出去 企业享受税收改革红利的 获得感 。 (三)开展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宣传活动 4月下旬,省国税局、地税局将联合召开 纳税信用级别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为公布2017年度全省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结果,介绍纳税信用级别评定过程和运用效果等有关情况,展示一年来山东国税、地税系统开展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成效,发布2018年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主要举措等。各级税务机关要配合省局做好此次新闻发布活动,精心组织报送发布内容,同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科学把握宣传重点,开展特色宣传活动,持续扩大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宣传声势。 (四)开展 请进来 和 走出去 税企交流活动 3月底,总局将举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题座谈会,邀请企业代表、财税专家和媒体记者参加,现场问计、问需、问难,共商税收助力企业发展良策,拉开税收宣传月序幕。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 请进来 与 走出去 相结合的方式,广泛与当地企业开展交流互动活动,集中展示减税降负和 放管服 改革30条的举措及成效,介绍 最多跑一次清单 和 全程网上办清单 等创新成果,研究税务部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方式和途径,回应纳税人关切,切实为纳税人办实事、解难题。 (五)开展 共谋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新思路 调研宣讲活动 4月上旬,总局将统筹协调总局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新闻出版等单位,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研究探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新思路、新举措;组织新闻媒体记者深入基层,采访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特别是企业界代表委员,畅谈税收改革成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整合宣传资源,参考总局活动形式,协调本单位科研机构、税务学会等部门共同开展相关活动,配合省局组织相关宣传素材,持续扩大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六)开展税收普法教育宣传活动 4月中旬,总局将与教育部联合开展 全国青少年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大课堂 专题活动,由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主讲,进行课程录播后,依托网络平台为全国中小学生普及税法知识。各级税务机关要协调当地中小学校,组织青少年学生收看录播课程,参观税收普法教育基地;组织税务干部旁听法院庭审活动,并持续创新手段,进一步扩大税法普及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参与度。 (七)组织开展绿色税制改革集中宣传活动 4月中下旬,总局将在中国网举行 深化绿色税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 高端访谈,系统介绍环境保护税开征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等绿色税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自身实际,组织税务干部收看访谈节目,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深化绿色税制改革成效宣传活动。 (八)开展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宣传活动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作出了部署,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税收宣传月期间要按照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要求,在省国税局、地税局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宣传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于更好发挥税收在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特别是对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为这一利国、利民、利企、利税的改革举措平稳落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进社会各界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三、有关工作要求 税收宣传月已成为税务部门集中普及税法知识、展示税收改革成效的亮丽品牌,对于形成税收共治、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创新形式载体,积极凝聚多方合力,确保各项活动高效有序扎实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树立税收宣传全国 一盘棋 、全省 一条心 思想,切实把税收宣传月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强化督查,做实规定动作,做优创新动作。建立和强化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牵头单位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保障税收宣传月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创新形式载体。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运用公益广告、微信H5、MG动画、动漫等生动活泼的形式,直观展现税务部门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 一带一路 建设、促进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助力作用,形成全国、全省税务系统协同发声的税收宣传声势。 (三)凝聚多方合力。要按照构建税收大宣传格局的要求,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加强汇报,与当地宣传、教育、司法等部门加强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形成协同共治的税收宣传合力;充分借助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力量,对活动进行系统跟踪报道,持续扩大税收宣传月影响力。 总局、省局将在税收宣传月期间编发简报,展示各地活动动态,推介好的做法和经验,指导全国、全省税收宣传月活动有序开展。请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及宣传成效,并以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为契机,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改进方法,不断提升日常税收宣传工作水平。各地税收宣传月工作总结,请于5月2日前报送至邮箱:13905317698@163.com(国税),省地税局基层工作处内网邮箱(地税)。 省国税局联系人:郭勇,0531-85656382 省地税局联系人:张丹,0531-82613782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3月23日【】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青海国税明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 营改增 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主要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执行。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相关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严谨认真的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自《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起,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营改增后在会计核算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一旦 营改增 会计核算违规税务处理,其带来的相关税务风险不可低估。风险一: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下列11种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以下5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情况都应确认收入。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风险二:销售开票未将价款和折扣额分别注明,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风险三:专用发票开具不符合要求,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风险四: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营改增 试点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并非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视情而论。 营改增 新税政特别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4、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6、金融商品转让; 7、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8、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9、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 10、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2、纳税人销售旧货; 13、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风险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六: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不符合作废条件等六种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 1、销货退回; 2、开票有误; 3、销售服务中止; 4、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 5、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 6、及发生销售折让;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一般出现哪些情况 税务局就会来查账

                更多相关

              1. 收加工利润 应该怎样交税
              2.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核定热点问题解读
              3. 小规模纳税人外贸公司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
              4. 新个税法拟于年1月1日全面实行
              5. 广东国税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政策指引
              6. 央企高管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12%
              7. 超市或百货向顾客提供抵用券开票等问题
              8. 税务机关对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
              9. 合肥地税试点发票二维码查询验证
              10. 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慈善法(草案)》首审
              11. 个税起征点多少好35007000还是10000?
              12.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谷歌搜索
                服务热线 025-86794362 传真 025-86794361
                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50号天星翠琅610室
                粤ICP备60102051号-1    
                Copyright©2022-2023 BOC. 南京市智奥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