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新闻 > 正文

杭州代开住宿费发票|代开杭州住宿发票《开票点击进入》智奥财务

杭州代开住宿费发票|代开杭州住宿发票《开票点击进入》开票项目 -住宿票 -餐饮票 -会议票 -广告票 -礼品票 -会务票 -酒店票 -定额票 -运输票 -办公用品票 -商品销售等发票 -智奥财务从事代理记账,税收筹划,注册,变更,注销,记账,报税,做账,财务代理,乱账整理,年报,汇算清缴,企业财务代理,记账dwlh

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享受减免税企业,税务检查出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处理

          财政部正式通知:17%和11%税率各下降1个点,2018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政策: 财税〔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由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吴志华为您解读 根据本通知,企业的财务人员一定要关注以下五点一、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为2018年5月1日-2018年12月31日,过期不予办理。二、 销售额小于等于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大于500万元企业不能转小规模纳税人。三、 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果要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还要考虑一个问题,如果你的客户都是一般纳税人,你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开不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得不偿失。四、 一般纳税人在转小规模之前,如有进项发票没有抵扣,要做转出处理,不能退税,所以转之前必须要认证完发票。五、 要梳理企业的合同,要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要让供应商把进项发票开出来,能抵扣的全部抵扣。总来的说,如果企业不能取得大量进项发票,同时客户也不需要专票,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且要将所有进项发票都认证,体现财务人员价值的时刻到了,一定要关注啊。想学习最新财税知识微博搜索吴志华老师的微博!想要学习更多税务课程欢迎加入正保会计网校,专家老师联袂授课,让你突破自己成为独当一面的的税务精英。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大毛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了 你知道怎么计算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在实务处理中,遇到以下问题这样处理~缓缴税费政策再延长1. 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举例:纳税人C按照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2. 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根据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举例: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2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此外,若该纳税人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3.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举例: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2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2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2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更多推荐: 202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更多相关

        1. 企业借私人部分款项利息税前扣除的处理
        2. 网民关注这些税收问题(你的留言上墙了吗)
        3. 报税10大新变化
        4. 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审批
        5. 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需关注的6个问题
        6. 陈光标落选慈善榜折射捐赠票据重要性
        7. 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分配是否免所得税
        8. 货物运输合同如何贴花
        9. 第76号图解需备案的5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10. 分公司员工个税纳税地点确认
        11. 把握好税前扣除八种合法凭据
        12.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谷歌搜索
          服务热线 025-86794362 传真 025-86794361
          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50号天星翠琅610室
          粤ICP备60102051号-1    
          Copyright©2022-2023 BOC. 南京市智奥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