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职工福利费如何使用及税收处理
【摘 要】税收课程的设计必须以办税员岗位工作任务为依据,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企业要求和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教学内容;根据工作程序和认知的规律组织教学内容;并采用任务驱动、项目教学等新的教学模式实现课程教学改革。 【关键词】税收; 精品课程; 实践教学; 职业教育改革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会计专业税收课程(也称税法、税收实务或企业办税业务)是2008年国家级精品课程,也是被财政部、教育部列入国家示范性建设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及专业群建设项目的重点建设课程,笔者为课程负责人,其为该课程编写的《税收实务》被列入国家级 十一五 规划教材。本文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教育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该院在建设国家级精品课程中的思考和做法,对税收课程设计作简要论述。 一、税收课程设计的基本思路 课程是针对某一特定工作领域而形成的学习领域,课程是基于工作体系的教学过程的规范化、系统化。会计类专业的主要工作岗位之一是企业办税员岗位。办税员岗位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个:一是办理以纳税申报为目的的会计核算,是从原始凭证开始的基础核算环节;二是依法处理纳税人与国家的经济关系,是以纳税申报表为主要载体的关键环节;三是依法保证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是对涉税事项进行全面设计的提升环节。这三项工作任务决定了 税务会计 、 税收实务 和 纳税筹划 三门课程有其各自不同的学习领域。税收实务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根据纳税筹划的目的来依法处理好与税务部门的经济关系。 办税员岗位 处理与税务部门的经济关系 的具体工作任务有三个:一是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明确税收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按时缴纳税款,办理税款结算,具体履行纳税义务;三是办理为申报缴纳服务的相关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分析这三项任务不难发现:办理税款缴纳只是一笔简单的转账结算,相关的程序性和事务性的工作又主要是为纳税申报服务的,因此,核心的工作任务就是:纳税申报。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是税收课程的核心。 怎样学会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第一步是要对税法进行认知和辨析。例如:自己所任职的单位是不是属于某税种的纳税人,如果是,计税依据是什么,缴纳的比例有多大,有无优惠等,这是办理纳税申报的基础。第二步是对税法各要素的综合运用,得出应纳税额的多少,明确经济利益关系。例如:知道自己所在的单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如何把各相关税法要素中关于收入、扣除、抵免、优惠等熟练地结合起来,则是正确申报纳税的核心。第三步是将认知、辨析和综合运用税法的结果通过法定的程序以法定的形式明确下来,这就是纳税申报,是办税程序的关键操作环节。基于这种从 认知 到 运用 到 操作 三步走的思路,本课程根据工作过程的性质按照不同税种分别设定学习项目。在每一个学习项目中对相应税种内容的编排顺序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通常是税种的 含义和内容 ,通过这一部分的学习使学生认知和辨析该税种的主要税法要素,即认知和辨析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减免税等;第二部分通常是 应纳税额的计算 ,通过这一部分内容的学习使学生学会税法要素的综合运用,得出该税种的应纳税额;第三部分通常是 申报和缴纳 ,通过这一部分的学习学会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操作程序,最终完成税款的申报和缴纳。 二、税收课程内容的选取 课程设计要考虑的内容包括为什么要开设这门课、这门课教什么、怎样教、谁来教、用什么来教以及要达到什么目标等内容。这些内容涉及到课程定位、内容选取、内容组织、表现形式、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资源、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评价等多方面内容。其中,教什么是课程的核心,决定着课程的其他方面。本课程在内容取舍上主要考虑了如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税务机关对企业办税人员的要求来确定课程内容 为保证企业办税员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对办税员岗位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要求是确定课程内容的重要依据。1999年7月1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始实施《广州市国税办税员管理办法》,2000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也出台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随后东莞、佛山等城市也都发布了类似的管理办法。为适应这一需要,学院在选定课程内容时,参考了全国各地特别是周边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等国家税收征收机关对办税员的要求,根据办税员的职责范围和能力要求来精选教学内容。 (二)根据行业企业对办税人员的要求来确定课程内容 办税员毕竟是企业工作人员,必须代表企业利益,其教学内容的选定必须符合企业对办税员的要求。由于税收差错和税收违法都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对基本的法定程序的掌握必然是代表企业利益的重要内容。从减少企业开支的角度看,应该为毕业生在办理纳税业务的同时做好节税工作打下基础,因而有关征免界限的职业判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也是课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便于毕业生依法代表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在办理纳税业务的过程中维护企业权益,本课程的内容不再是简单的对税法条文的理解,而是以税法条文逐项落实到会计数据上为核心,教学内容的选定重点考虑了法律与会计的衔接。 (三)根据学生未来职业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教学内容 学生在刚毕业的时候可能从事办税员工作,但从长远看学生必然向往会计实务界顶尖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必考课程之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专家在确定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课程大纲的时候充分考虑了注册会计师代理办税业务的需要,这一考试大纲的初衷也是面向税法的应用。本课程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基本涵盖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课程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为学生将来参加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考试打下基础,为学生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做好知识、素质和能力准备。此外,课程内容的确定也兼顾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的需要。 三、税收课程内容的组织 课程内容如何组织决定了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从行业岗位的实际情况看,各税种的办税业务是办税员最重要的工作项目,这些工作项目具有工作顺序上的先后继起性,每一个项目中各个具体工作内容按照这一个项目本身的工作步骤也有完成顺序的先后,在考虑工作顺序的同时应适当考虑按照教学规律的要求对知识讲授、学生操作等活动进行组织与安排。 (一)按照工作项目的顺序安排和组织教学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工作项目的完成依赖于其他工作项目的结果,在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前置项目的基础就会出现后续项目的空中楼阁状态。企业所得税在申报之前,必须列支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结果,因此,在各个项目的顺序安排上按照实际工作中会计工作的内在逻辑将商品劳务税类别的几个办税业务项目放在企业所得税办税业务项目之前。在各个项目的办税业务中,由于最终的办税业务成果都是依赖于对纳税人、征税范围以及对应的经济业务的职业判断,因此,其教学步骤的设计依据实际工作的步骤,从对经济业务的判断开始,通过必要的核算归纳,然后作出纳税申报表。 (二)按照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融合来安排和组织教学内容 税收理论都是通过各个税种的法律规范来体现的,如果按照传统的做法先讲理论后讲实践,学生由于没有感性认识,很难深入理解这些理论。如果将实践技能全部学完再讲理论,则学生在做实践项目时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本院的做法是将相关理论教学的内容嵌入各个相关工作项目中,穿插到企业办税业务的操作过程中。 (三)按照真实工作任务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实现课程与工作一体化 办税员的工作任务从总体上讲是将税法应用到具体的企业,这种税法的应用显然不同于刑法、民法等法律在法官和律师岗位的应用。刑法和民法的任务是以对事件的定性为主,而税法的应用是以应纳税额的量的确定为主。因此,办税员将税法应用到具体的企业工作是与会计核算的量的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其工作任务就是通过回答是否应该交税、应该由谁来交税、交什么税,最终确定交多少税和怎样交税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到相关的教学内容上就是相应的学习性工作任务:即如何确定纳税人、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征税范围、如何确定应纳税额、如何完成缴纳程序等问题。这些任务再细化到各个步骤,就形成了每个学习�?榈娜挝袂哪谌�。 四、税收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 教学内容改革需要教学模式创新的配套,要达到课程设计的目的必须重视学生在校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行动导向的教学模式。 (一)采用任务驱动的方法主导教学过程,实现课堂与实训室的一体化 在课堂教学的组织过程中,课程改革之前的课堂教学的推进和引导力量主要是老师的讲授,通过老师的讲授带领学生进入未知领域�?纬谈母锖�,学生需要面对的是每一个工作项目,是完成工作项目的工作任务,课堂推进的主导力量是学生对完成工作任务方法的寻求,教师只是学生的引导者和课堂的组织者,是导演而不是主演。对每一个具体项目,老师只作基本的讲解,给定与实际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任务,指出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过程和思路,给定与实际工作相同的原始凭证,由学生判断该项业务是否纳税以及如何申报纳税,最终要求学生拿出根据原始凭证通过核算得出的纳税申报表,教学过程与实际工作中的账务处理流程一致。这种教学处理使学生从抽象的数据处理回到了真实的会计核算流程中。 由于教学的过程也就是做的过程,课堂上需要大量的会计工作用品用具和耗材,需要完成工作的设备和软件,尤其是在网上申报纳税已经得到大面积推广的今天,计算机和纳税申报软件、网上银行软件是课程教学必备的基本设施,这就决定了这门课程不太可能在普通教室完成,因此,教室与实训室的一体化是实现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条件。与实际工作相同的原始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是教学改革的必要支撑。 (二)通过模拟项目与真实项目之间、社会实践和税法课程教学之间、具体工作与不同税收课程之间的工学交替,实现教学向工作岗位的迁移 虽然在本课程的边学边练中,每一节课的教学都会有学习知识与完成工作项目的不断交替,但是,在整体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工学交替主要不是体现在某一节课的工作与学习的交替进行上。工学交替的教学模式更多的是体现在三年的学习周期中多门课程和实习项目的交替。为实现本课程教学中的工学交替,本课程安排在两个学期完成教学任务,工学交替主要通过如下方式实现:一是通过学生参加暑期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实现。当课程学习到一半时,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开始,学生带着学过一半的税法课程走上社会实践岗位,体验和实践办税员工作;暑假完毕,回到学校继续税法课程课堂学习。二是通过模拟的税法项目课程、真实的办税员业务项目操作、半年的顶岗实习、税务代理以及纳税筹划等课程之间的交替,实现课程教学与真实工作项目的交替和行业岗位工作与不同税收课程的交替。 (三)按照 假项目假做、真项目假做、真项目真做 的逻辑顺序实现教学向岗位的迁移 这里的假是指 模拟 或者 仿真 ,这里的真是指真实的实际工作。 假项目假做是指在以实训室为课堂进行的课程教学中,办税业务的学习内容是以仿真或者虚拟的工作项目为基础来进行学习的,学生学习的内容是工作项目而不是知识体系。通过给定某个工作项目所涉及的经济业务的仿真的原始凭证,由学生根据原始凭证运用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来对照税法确定相应的业务处理方法。这里的教学内容不再是对观念的教学,而是对工作项目的教学。 真项目假做是在税法课程完成之后,学生在校内 教学企业 会计项目中心进行的代理记账业务。这时的项目是真实的项目,由于同一个项目有多个项目组重复地做,而真实的原始凭证只有一份,因此,只有一个项目组做的是真实的项目,做出的纳税申报表是需要送交税务局的,做出的账证是要作为会计档案留存的。其他项目组的原始凭证是复印的,做出来的纳税申报表和账证只需要交给老师而不需要送到税务局。 真项目真做是指学生走出校门在企业办税员或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代理岗位上进行的半年顶岗实习,这时学生完成的都是真实的工作项目。由于周边地区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必须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周边的事务所在每年的1-5月人手非常紧张,学生实习的及时加入,既为事务所及时补充了人力资源,也为学生集中学习办税业务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责任编辑:小奇 关于纳税筹划的八大问题
实际交易中,判断一项转让是资产转让还是股权转让非常重要,因为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有着不同的税务处理要求。本文在阐述如何判断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基础上,对二者的税务处理要求进行分析。 一、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判断 判断一项转让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主要可以依据两点。首先,交易的主体不同。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因此,股权转让的主体必然是股东。而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资产转让的主体必然是公司而非股东,股东只是公司转让资产的决策者之一。其次,转让的客体不同。股权转让所转让的是股权,转让的内容包括了股东权、股东的地位或资格以及依据股东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股权只存在于公司之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没有股权。资产转让所转让的是资产,所谓资产是指企业(包括公司,但不限于此)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有一种整体资产转让。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其转让的税务处理遵守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要求。因此,本文讨论的资产转让不包括整体资产转让。 二、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1.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由于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因此资产转让产生的所得或损失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或在税前扣除。 2.资产转让中流转税的处理。(1)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存货,应按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该缴纳消费税。(2)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按财税[2008]170号文《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根据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销售额是含税的,在实际计征时应作调整。例如,某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现准备出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原值 200 万元,已计提折旧 90 万元, 假定固定资产清理费为10 万元,现按 80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需缴纳增值税为:80/(1+4%) 4% 50%=1.54(万元)。(3)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无形资产或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应缴纳营业税。例外的是,据财税[2002]1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则还应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应分别股权的购买方、股权的转让方、被买卖股权的企业(目标企业)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目标企业。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如果不解散,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目标企业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业延续,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其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上就是收购企业吸收合并目标企业,其税收处理为:(1)关于所得税。目标企业是否就转让中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取决于收购企业支付的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的份额。如果除收购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免税合并;否则,为应税合并。(2)关于流转税。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的规定,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420号文《》规定,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无论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目标企业都无需缴纳流转税。(3)关于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48号《》第三条,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再看收购企业。如果目标企业不解散,则无论收购企业是部分还是全部收购股权,收购企业不涉及任何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目标企业所有的资产负债都纳入到收购企业的账上。会计上按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将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同一控制)或评估价值(非同一控制)入账,税收上按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将计税基础确定为原账面价值(免税合并)或评估价值(应税合并)。此外,根据财税[2008]17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最后分析转让方。股权转让方的税务处理因转让方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法人,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是自然人,其股权的转让因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而不同。如果是上市公司,则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比照 财产转让所得 由收购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小奇 防范关联企业资本弱化有新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