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票审查要点
浙江省财政厅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浙财税政[2021]1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同意,对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上海市税务局明确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1号)发布啦,继续延续对服务业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最新政策延续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回顾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企业每年都需填写一次声明。2022年您如果要继续享受,记得先去填写加计抵减声明哦!▼操作指引1.纳税人电子税务局端加计抵减声明操作指引:纳税人通过ukey、电子营业执照等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填报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注意要符合条件的企业才可填写)2.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内申报指引:图为填报了10%加计抵减政策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图示。图示企业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8835339.75元,按其加计抵减10%政策计算,则其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本期发生额中填报对应的金额为883533.98元。因图示企业当期进项转出金额为7142.88元,故企业当期加计抵减本期调减额也需填列,金额为714.29元。具体详见下图示:提醒: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将本期发生额与本期调减额分别填列。更多财税政策、及时获取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了解更多相关财税问题,欢迎关注,带你解决工作中的税务问题。相关推荐: 优惠事项如何办理?资产损失如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