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新的所得税税率
1.北京国税发票目前有几种查询方式? 答:北京国税发票目前有三种查询方式。 (一)网站查询发票 登陆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中部靠左侧发票查询,或点击 发票查询 标题按钮,进入发票查询页面。 (二)电话查询发票 拨打12366热线进入 北京国税业务 选择3 信息查询 选择2 发票查询 后进入电话查询系统。 (三)手机客户端查询发票 登陆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左下 公众参与 中点击 手机客户端 。手机客户端目前仅支持安卓系统,可选择直接下载或二维码下载。 2.这三种方式目前可查询北京国税哪些发票? 答:网站、电话和手机客户端这三种方式,均可查询北京国税2010年以后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冠名票、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和集贸市场代开发票,以及2011年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外网 发票查询说明 中有说明) 3.电话查询时特殊字符(如英文字母)应如何输入? 答:电话查询发票查询条件输入英文(如:纳税人识别号)规则为:以*号键加数字键组合,*01代表A,*02代表B,*03代表C,以此类推(常用字母:G代表*07,L代表*12,T代表*20);输入日期(如:开票日期)规则为: 2014年3月11日输入20140311;输入金额(如:开票金额)规则为:小数点以*号键代替。【】 责任编辑:zx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深圳国税局改革税收遵从制度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明确了6项企业所得税政策操作执行口径。这里整理了一组相关问答,帮助你更快掌握新政策↓1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3企业的文物、艺术品等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4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税务上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5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时间如何确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6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想学习更多企业所得税知识,请关注财税实务选课中心,学透税务实操,本期推荐:3套做账实训,2套开票办税软件,金蝶用友软件,8大行业,175小时课程讲解,200张发票业务办理,300笔业务演练,350讲课程;手工实操、软件实操、做账、报税、发票、外勤、软件、行业,8大核心技能,助力轻松上岗!遇到不会的有老师在微信群指导!工作问题也能为你解答疑惑,帮你尽快成为职场小能手!零基础的你不妨来了解一下,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已办理完成,还可以调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