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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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的通告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缴费等事宜,全区范围内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29日,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兵团连队职工缴纳2022年11月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11月30日。特此通告。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11月14日编辑推荐: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四川省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关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税前扣除”问题,总共有五个判断条件,一起来看一下:1.坏账已实际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账款逾期时间要求根据金额不同,应收账款的逾期时间应至少在1年以上或3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若不符合其它条件,即使出现了坏账无法收回,该笔损失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3.会计处理规范要求会计上已经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做了损失处理,仅仅计提坏账准备是不得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4.事实证据规范要求企业应具有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相关资料,能够内外结合、相互印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5.申报填报及备查资料保管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需要保管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更多推荐: 一张表看明白: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