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车船税“小税种”发挥“大效应”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了,你清楚的知道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吗?那么2017年汇算清缴的操作流程又是怎样呢? 汇算清缴是什么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2017年汇算清缴截止时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截止日期是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自公历1月1日期至12月31日止。(其中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总监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即该年度的实际经营周期不满12个月,应当以实际经营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汇算清缴操作流程详细流程 1.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2.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 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 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3. 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汇算清缴征税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范围包括: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汇算清缴的操作流程学会了吗?想要掌握更多的汇算清缴事情,快来加入网校的,不仅有课程还有模拟的真账实训,教你快速拿下汇算清缴。延伸阅读: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泥鳅 财税问答:总分机构都需要报送哪些报表
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为贯彻落实好党、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二、土地闲置费由缴纳义务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闲置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三、城镇垃圾处理费可实行自行申报、委托代征和委托代收等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和垃圾产生地不一致的,向垃圾产生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属于委托代征(收)范围内的缴纳义务人,应向代征(收)单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期限,分为月、季、年、次。对按月自行缴费的,应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季自行缴费的,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年自行缴费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费;对按次自行缴费的,应在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费。各地应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征收对象,明确具体征收方式和具体缴费期限。四、缴纳义务人或代征(收)单位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五、自2021年7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或代征(收)单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1年6月15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广东省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