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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在常熟召开

    摘要: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是绩效工资制的一种创新模式。烟草公司将烟叶线的绩效工资划分出来进行切块管理,并依此进行绩效考核。本文首先介绍了绩效工资,然后阐述了这种创新型的 担烟工资制 ,最后对其优缺点进行分析。 关键词:担烟工资制;绩效工资;绩效考核 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和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加入WTO后, 烟草企业原有的专卖体制受到冲击, 迫使烟草企业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入市场并广泛地参与市场竞争。工资管理,作为转换经营机制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直接服务于企业的人事政策并最终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人才是第一发展战略,企业要发展,就必须树立 以人为本 的观念,摆脱传统工资制的束缚,坚持将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实际劳动贡献挂钩,向劳动力市场价格靠拢,建立起工资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才能进一步适应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如果工资制度在各单元的相对比重设置不科学,顾此失彼,难以把全部工资标准同实际劳动量联系起来,一些工资单元往往成为与劳动无关的 死工资 ,而造成同工不同酬,不同工同酬的现象。因此,烟叶线切块管理只有执行担烟绩效工资制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一、绩效工资制的内涵及其作用 (一)内涵 绩效工资是以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为基础来确定企业员工工资增长幅度的一种工资制度,即依据员工个人绩效而增发的奖励性工资制,同时也是对企业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技能等全方面的综合考核。其制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关键在于使员工能在工作中得到满足感。如果所有员工都获得同样的加薪,便无法体会到成就感。如果加薪与绩效直接挂钩,员工便会尽全力发挥其潜能,不断努力进步。而只有员工获得了成就感和满足感,绩效工资为企业和员工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才能够真正体现出来。 (二)作用 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起激励作用,而激励能够使企业员工充分发挥其潜能,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企业员工被激励的程度与其工作绩效密切相关,而绩效工资又与工作绩效密切相关。因此绩效工资,一方面可以通过物质形式刺激员工工作行为,使其改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绩效工资的实施,改变了工作无法量化、员工心理压力大的传统方式,促使员工在工作中积极表现,发挥潜能。 而绩效工资制的实现依赖于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绩效考核作为对企业各部门、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通过持续动态的沟通,使企业中的考核对象在工作中发现自己的不足,通过改进,不断取得进步,实现目标,确保企业总体目标的顺利完成。为了调动企业员工工作积极性,有必要量化企业部门与员工的工作绩效。但是,如果考核的方法和手段不合理,考核的标准不统一,那么绩效工资制度不仅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反而会导致一些消极影响,如打击员工工作积极性,降低工作效率,破坏员工间的合作关系,削弱团队力量等。 二、 担烟工资制 的内涵及其实施步骤 (一)内涵 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是绩效工资制的一种创新模式。烟草公司将烟叶线的绩效工资划分出来进行切块管理,并依此进行绩效考核。烟叶线的工作人员除了参与日�?己酥�,更主要的是将当年烟叶收购量(担数)作为绩效考核的标准,从而提高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不是担数越多绩效越高。虽然很大部分绩效工资是以最终的收购担数来定绩效,但并不代表担数越多绩效越高,还有其他很多因素影响,比如过程考核分数太低影响整个绩效,再之,每担烟的定额标准不一样,工作基础差、难度大、数量少的烟区每担烟的定额标准相对工作基础好、难度小、数量多的烟区要高,因此也有可能出现担数少的比担数多的绩效高。总之,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不能片面讲究担数。 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同样注重烟叶质量。任何一个产品,没有质量就不可能长久的生存下去。因此,其并不是只关注烟叶收购担数,而不注重烟叶质量。相反,它对烟叶质量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要求烟叶线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要求、收购标准,抓好管理,提高质量,而对于质量不达标的烟叶一律不作为 担烟工资制 的考核范围,从而约束员工在关注担数的同时,更要注重烟叶质量。 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注重过程管理。没有过程何来结果,虽然很大部分绩效是以最终的收购担数来计发的,但还是有一部分绩效是过程考核,过程考核包括育苗、移栽、大田管理、采摘烘烤、分级扎把、收购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考核的重点内容,考核结果同样与绩效工资挂沟,所以它不是简单的结果考核方式,而是以结果为主,结果与过程相接合的考核方式。 (二)实施步骤 1.成立机构 各单位成立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考核工作的指挥、考核、协调等工作。市局烟叶生产经营部负责检查、督导等工作。 2.调查分析 任何一个项目的实施都要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也不例外,为了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公司先采取调查分析的方法,广泛征求广大员工的意见,采取问卷、访谈等多种形式来进行调查分析。 3.制定草案 公司对调查分析的情况进行汇总,然后组织专人制定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实施草案。 4.征求意见 草案出台后,统一下发到每一位员工,要求员工认真学习,开展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求进一步完善方案。 5.制定方案 根据员工对草案提出的意见,公司再组织人员进行再次讨论研究,并对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正式实施方案。 6.组织学习 为了让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实施方案更好地贯彻落实到位,公司首先是组织学习,要求广大员工吃透方案精神,理解方案内容,知道自己如何在新的考核体系中提高业绩。 7.严格考核 方案一旦出台,严格考核是关键。为了确�?己斯ぷ饔行蚪�,公司成立了专门的考核小组,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从严、从细考核,绝不走过场、流于形式。 8.及时兑现 考核结果出来后,要及时公布,及时兑现绩效金额,该奖的要奖,该罚的要罚,绝不能因时间的推移而淡化考核的效果,更不能让考核落空。 三、 担烟工资制 的优缺点分析 (一) 担烟工资制 的优点 1.目标任务更加明确 目标任务明确是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的最大优点。它不像其他考核方式那样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可能一会儿这样考核,一会儿那样考核,使被考核者迷失了方向,不知道那些工作是重点,那些工作是非重点。而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考核一般是在年初或工作实施之前就制定了目标任务,被考核者对自己的目标任务很明确,工作重点很明确,能把握工作大局,从而推动整个目标的实现。 2.工作方式不断创新 正是因为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考核目标任务明确,被考核者为了追求最简单地完成目标任务,会采取各式各样的办法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以减少自己的工作量。加之,此考核方式相对其他考核方式工作过程约束少,被考核者有较宽裕的时间和精力去创新工作,创新成果也很快在广大员工中推广运用,从而提高整体创新能力。 3.服务意识不断增强 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实施后,员工工作作风大有转变,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原因是此种考核办式打破了过去 吃大锅 的传统模式,实行多劳多得,被考核者要想在考核中拿到高分,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为烟农服务的水平,满足烟农所需,才能取得理想绩效。 4.工作管理更加方便 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奖优罚劣,员工工作积极性自然就提高了,员工不再是被动的工作,被动的考核,而是由 要我工作 转变为 我要工作 ,由 要我考核 转变为 我要考核 的局面,因此给管理者减轻了很多负担,管理者无需投入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强加管理,这样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加强技术指导,提高生产水平。 5.考核过程更加简化 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相对其他考核方式简单,它主要是以烟叶的收购担数来定绩效的,待烟叶收购结束后,考核者只要从收购系统里调出数据加以计算即可,无需人为的主观判断,因此考核过程非常简化,很有利于考核人员操作。 6.充分体现按劳分配 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考核是以烟叶收购的担数来定绩效的,充分体现了多劳多得、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在没有实施此考核方式之前,有很多员工工作不努力、无所事事,最后拿到的工资也不比其他员工少,甚至更多,这种分配方式有失公平,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 担烟工资制 的缺点 虽然 担烟工资制 有很多优点,但是,任何一种考核方式都会有它的薄弱之处。 担烟工资制 的不足之处主要表出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员工为了追求结果,使得工作过程难以控制;二是因各地工作难易程度的不同,分配总任务和每担烟的定额标准难以确定;三是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减产,从而使得被考核者产生困惑。 四、结论 近年,在烟叶生产的一线人员中实施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考核改革,实行以担烟计酬工资制,把企业的效益与职工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有效地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是,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从而做到结果与过程两不误,任务分配以及每担烟的定额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更能提高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管如此,随着烟草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烟叶线切块管理 担烟工资制 考核必将成为烟草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刘英团.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J].人才资源开发,2009(12):65~66. [2]王东江.关于企业绩效工资制度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8,(18). [3]颜爱民.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于桂兰、苗宏慧.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5]洪琳.国有企业如何有效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性[J].厦门科技,2007(02):46~48. [6]高云君.浅析绩效工资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影响[J].财经界,2012(02).277~279. 【】 责任编辑:zoe 关于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几点认识

        解囊相赠赢得的不只有尊重,我国税法中对公益性捐赠的相关规定更是令捐赠人在行善之余,坐享税收优惠。这正应了那句话,好心必有好报。 2007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支出应按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2010年7 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新政,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这份名为《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下称 《补充通知》 )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出台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下称 新政策 )的补充。 通读了这两项规定之后,笔者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应关注的六大事项总结如下。 事项一:年度利润总额按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新政策第一条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这是对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实施条例明确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此处要特别注意,对于年度利润总额,新政策规定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这意味着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如果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0 或者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新政策第三条对享受优惠政策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范围进行了限制,明确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事项二:享受政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新政策第四条明确,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即,(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申请前3 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是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 年以上(含3 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 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 年以下1 年以上(含1 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是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 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 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 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含70% ),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 以上(含50% )。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后三个条件是财税〔2007〕6 号文件基础上新增加内容,企业务必要加以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新政策明确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补充通知》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但在财税〔2008〕160 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符合新政策规定四大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三)组织章程;(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事项三:捐赠支出必须在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所属年度办理新政策第六条明确,符合新政策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补充通知》则对 定期公布 政策进行了明确,即上述部门按各自权限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上述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中,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1 月1 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补充通知》明确,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事项四:税前扣除凭证和捐赠资产价值确认有严格规定一是接受捐赠是要使用公益性捐赠票据。《补充通知》强调,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新政策第八条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务必注意,新政策明确,对于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二是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确认原则不同。新政策第九条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同时,新政策明确,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事项五:五种情形将被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新政策第十条明确,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形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情形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形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情形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情形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同时,新政策规定,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上述情形一的,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存在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种情形之一的,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同时,对存在情形三或者情形四这两种情形的,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补充通知》对相关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新政策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二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含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再符合新政策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新政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事项六: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现行政策扣除新政策第二条明确,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的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上述全额扣除机构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应注意,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盛大游戏18基金造富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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