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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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均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也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也可享受上述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各情形的增值税计算方法吧!1.一般纳税人(1)适用一般计税的情形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9%)×9%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①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②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③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3)适用免税的情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2.小规模纳税人(1)应税情形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③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④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2)免税情形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②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附加税与增值税申报表合并后,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课程为您解答,相关推荐: 2021年以来有这些降费利好 ,收藏!
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推进全方位战略协作,携手打造便民办税 综合体 。 形成合力,构建协作新格局。联合拟定《协调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形成 一把手 负总责、分管领导配合、各部门 无缝隙 对接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导工作进展,以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等7类45个事项为突破口,推进协作工作常态化。 整合资源,拓宽协作新领域。大力推行 进一家门,找一个人,办两家事 的工作模式,联合通办设立登记等7类事项,地税局 一站式 办理税务登记9.4万户;推进 一税两费 国税代征70.02万户次,代征 一税两费 73.99亿元。完善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 超市化 自助式的全部涉税信息共享互通。深挖税收数据潜力,联合撰写14篇税收分析报告,提出32项建议。 深化服务,打造协作新品牌。共同举行 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助力首都创新发展 发布会,联合推出企业所得税89项事项网上办理等15项服务举措。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北京电视台合办《税收天地》栏目、联合开展纳税服务,赢得纳税人好评。联合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推进区域税收行政审批改革等11项建议。 创新管理,探索协作新途径。联合报请北京市出台《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统一规范保障制度。联合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编制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推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联合召开北京市税务工作会议,部署全市税收工作。【】 责任编辑:zx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个人所得税新申报表热点问题(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