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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改制重组契税综合解读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15﹞5号),主要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规范与整合。其实质是发布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即3年内(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并将企业兼并纳入企业合并范畴,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四大变更 整体改建,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吸收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企业分设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 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财税﹝2015﹞5号明确规定改制重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重组,无论是整体改建、吸收合并、企业分设、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均不适用或不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延续优惠政策 明确稽征费用 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上是延续了以前的房地产企业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6年,为减少税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 改制 之名,行 转让房地产 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悸堑皆谑导收鞴苤�,上述现象仍然存在,此次出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了这一规定。 另外,财税﹝2015﹞5号明确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等相关事项。为便于征管操作,减少争议,财税﹝2015﹞5号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时,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等相关事项。财税﹝2015﹞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扣除。 其计算公式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扣除。 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作者:樊其国)【】 责任编辑:泥巴姐 哪些纳税人能够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导读: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那么各合同印花税都有哪些规定,又是如何计算?其征税范围又有哪些呢?问:对技术开发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有何规定?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四条规定: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对于技术转让合同印花税的适用税目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一条规定: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 技术合同 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 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 问:购销合同印花税如何计算? 答:购销合同是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的经济合同,签订了购销合同就需要考虑印花税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完成纳税义务。对于购销合同,是按照购销金额乘以印花税率万分之三计算,按月申报缴纳。 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一般是按照当月(采购金额+销售金额)*比例*0.03%计算的,但是这个比例各地不同。具体还要咨询当地的税务局。问:技术服务合同的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三条规定: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问:技术咨询合同的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二条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 技术合同 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问:对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规定: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 借款合同 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相关推荐: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泥鳅 财税问答: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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