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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深交所解读差别红利税政策

        摘要: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在发达国家金融业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被认为是一条提高银行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将人力资源管理由事务型、职能型管理向战略型管理转变的有效途径之一。 关键字:人力资源外包;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概述 1990年,Gary Hamel和C.K Prahaoad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书中最早提出 外包 一词。所谓 外包 ,即企业将一些非核心的、次要的或者辅助性的功能或者业务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机构,利用它们的专长和优势来提高整体效率和竞争力,利用外部资源来完成组织自身的再设计和发展,而自身更专注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功能和业务。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将原来由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部承担的工作职能,包括人员招聘、薪酬方案设计、员工培训与开发、劳动仲裁等签约付费委托给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服务机构,使人力资源管理者能集中精力专注于战略性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之中,从而达到管理绩效最优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优势 (一)控制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外包服务商凭借其规模效应和专业优势,广泛地应用最新理论和先进的操作系统为商业银行提供一种获取和维护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的途径,为商业银行节省了大量的技术性投资,以较低成本提供更好服务,实现资源的更加有效的配置。 (二)精简组织规模,优化组织结构 当由于银行内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规模庞大而造成的组织反应迟钝、创新精神缺乏等问题时,为了保持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企业更趋向于压缩雇员人数,实行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使商业银行更加灵活地参与市场竞争。 (三)整合人力资源专家,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外包服务商的优势在于其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通过外包可以整合具有薪酬、绩效、招聘等专门知识的人力资源专家,通过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的指导和规划,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战略高度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人力资源管理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成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重点。这种转变,要求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从一般性行政管理职责中解放出来,把时间和精力用于思考战略需求、提升人力资源竞争力。 (五)聚焦主营业务,提高核心竞争力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应该是金融创新,金融业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焦点已由传统的价格竞争、功能竞争和品质竞争等转向了应变能力竞争、客户价值竞争和技术创新竞争。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可以帮助商业银行从行政管理职责中释放出来,成为决策层的战略伙伴,集中精力和资源专注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风险 (一)内部环境风险 1.选择风险。 (1)外包内容选择风险。 随着人力资源管理在商业银行竞争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人力资源外包的项目范围也逐渐扩大,然而很多商业银行在没有对自身规模、性质、文化、制度等方面做出明确定位时就盲目地选择外包项目,这样往往会影响到外包服务的效果。 (2)服务商选择风险。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外包服务商的管理能力和专家团队难以被量化考察。同时由于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市场尚未成熟,相关的法津法规尚未完善,针对商业银行的外包服务没有形成规模,加大了外包服务商的选择风险。 (3)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风险。 外包在人力资源中的地位的不断提升,意味着商业银行自身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实际操作和控制权逐渐缺失,引发人力资源管理职能边缘化的风险,一旦与外包商的合作终止或出现问题,将给商业银行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和损失。 2.监控风险。 商业银行对外包活动的管理和对外包服务商监控,直接影响外包的交易成本和银行的收益。商业银行把原本由内部员工完成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外包出去,对该部分职能的控制能力减弱,必然会增加监控成本。 3.文化融合风险。 每家商业银行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由于外包服务机构对商业银行文化背景、价值观、行为方式及用人理念等认识不足,难免会造成双方沟通上的障碍,甚至导致外包的失败。 4.商业信息安全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之一就是掌握着客户大量重要的个人信息、信用信息,然而在外包合作过程中必须向服务商披露相关信息以帮助外包机构更好地服务。例如,企业战略、经营方案、人力资源规划等。但是外包商可能与其他客户分享商业银行的信息,泄露商业银行招聘计划、薪酬、福利制度等极其敏感性的资讯,使其丧失对某些人力资源管理关键技能和优势资源的独占性。 (二)外部环境风险 1.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政策法规滞后。 尽管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发展迅速,但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外包服务商的行为和操作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行业在资格审查制度、服务收费标准、服务质量规范等方面存在管理盲区,难以形成公平效率的竞争环境,阻碍了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市场的发展。 2.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市场未形成规模。 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产业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服务的专业机构少,外包服务商整体专业素质不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然而我国外包市场中,为金融业人才定制的外包服务很少,商业银行人力资源外包市场无法实现规模优势。 四、结语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进行战略分析,是发现我国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问题,探索我国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发展途径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为商业银行提高核心竞争力,应对全球化趋势提供了一次新的机遇与挑战,商业银行应该辩证看待外包服务的利与弊,找到一条真正适合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自身发展的有效途径,增强商业银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贾凌轩.人力资源外包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趋势[J].人力资源研究,2008,2 [2]岳凯.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的SWOT分析[N].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6,6 [3]王晓晨.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研究[D].山东: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2008 【】 责任编辑:老A 员工激励中的失衡与均衡探究

            企业因发展的需要,有时会采取兼并其他企业的方式扩大企业的规�:托б�,被兼并企业因此将被解散,这种兼并其他企业的现象称之为企业合并。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就企业合并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 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以上处理,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此合并中,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同时规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 6000 100%),超过85%,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假设此比例不超过85%,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要纳税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 (非股权支付金额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按上例,乙企业股东取得新合并企业股权5500万元,取得非股权500万元。假如乙企业股东原投入乙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则增值2000万元(5500+500-4000)。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收入500万元对应的转让所得为:500 6000 2000=166.7(万元)。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成本不是5500万元,而是3666.7万元(4000-500+166.7)。这就是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 特殊合并的企业,由于被合并企业资产增值和损失税收上没有确认,所以,接收资产时也是按原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如上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尽管乙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但其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合并后的企业只能以5000万元作为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责任编辑:newsoul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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