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吗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和税金缴纳情况,对企业购买印花税票缴纳印花税的有关事项,会计上都应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核算缴纳印花税时,不需要通过 应交税金 账户核算,而是于购买印花税票或者以缴款书汇总缴纳印花税时,直接借记 管理费用 等有关费用账户,贷记 银行存款 、 现金 等有关账户。 这里要特别注意和其他税种区分一下。这是因为, 应交税金 账户虽然是核算企业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金,但并不是所有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金都必须通过 应交税金 账户核算。 只有必须预计应交税金数额,并与税务机关发生清算或结算关系的应交税金,才需要通过 应交税金 账户核算,而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按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的。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办理完税手续。 可见,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既不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即使采取汇贴或者汇缴办法缴纳印花税,也是如此。 例如,某企业2004年2月开业,领受房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两份,所载金额为140万元;订立借款合同一份,所载金额为40万元。此外,企业的营业账簿中, 实收资本 账户载有资金200万元,其他账簿5本。2004年12月底该企业 实收资本 所载资金增加为250万元。计算该企业2月份应纳印花税额和12月份应补纳印花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1)企业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4 5=20(元)。 (2)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应纳税额=1 400 000 0. 0003=420(元)。 (3)企业订立借款合同应纳税款=400 000 0. 00005=20(元)。 (4)企业营业账簿中 实收资本 应纳税额= 2 000 000 0. 0005=1 000(元)。 (5)企业其他营业账册应纳税额=5 5=25(元)。 (6) 2月份企业应纳印花税税额=20+420+20+1000+25=1 485(元)。 借:管理费用 1 485 贷:银行存款 1 485 (7) 12月份资金账簿应补纳印花税税额=(2 500 000-2 000 000) 0. 0005=250(元)。 借:管理费用 250 贷:银行存款 250 注意:对于一次购买印花税票或一次缴纳印花税额较大的,为均衡管理费用,在购买印花税票时可先借记 待摊费用 账户,贷记 银行存款 账户;待发生应税行为,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时,再借记 管理费用 账户,贷记 待摊费用 账户。 例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2004年3月份购入6 500元印花税票备用,4月份与甲单位签订了一份承包金额为15 000 000元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5月份将其中5000 000元的工程项目转包给了乙建筑公司,并签订了转包合同。大华公司应纳的印花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4月份承包工程合同应纳税额=15 000 000 0. 0003=4 500(元) 5月份转包工程合同应纳税额=5 000 000 0. 0003=1 500(元) (1) 4月份购入印花税票时: 借:待摊费用 6 500 贷:银行存款 6 500- (2) 5月份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时: 借:管理费用 4 500. 贷:待摊费用 4 500 (3) 5月份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工程合同时: 借:管理费用 1 500 贷:待摊费用 1 500对此,您还有什么样的想法和疑问呢?来论坛和大家一起说说吧。【】 责任编辑:泥巴姐 悄悄告诉你几个企业“合理节税”小妙招(四)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第1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简称 纳税人 )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征对象的认定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 烈属是指烈士遗属。享受政策的人群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为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是指因风、火、水、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二、关于优惠政策执行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选择其一适用优惠政策。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的税额以损失扣除财产残值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限。 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先按第一条规定减征税额,减征后的余额再按第二条规定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经营所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不适用《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办理程序 (一)税收减免备案 符合《通知》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也可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备案。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其他税务机关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二)备案地点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连续性(连续3个月以上)劳务报酬所得的,向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向经营管理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除上述情形外,在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备案资料 残疾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有权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孤老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乡(镇)级及以上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烈属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有权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烈士证书中没有载明的人员,还需提供乡(镇)级及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应当在遭受自然灾害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县级及以上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四)减征税额办理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的,预扣预缴时备案即可减征税额。同时取得上述两项以上所得的,选择其中一项所得按规定备案办理减征税额事项。 纳税人预扣预缴时没有享受或者没有足额享受的,可以在纳税年度当年追补减征,也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或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政策享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退税的,在汇算清缴或者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受灾年度当年取得来源于灾区的应税所得在预缴和扣缴时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在受灾年度的次年经营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前办理。 2019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为止。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月6日 关于《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授权,四川省人民发布了《通知》。为了规范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称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保护纳税人权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联合向公安、民政、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征求了意见,明确了减征对象的认定、优惠政策执行、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 三、施行时间 《公告》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通知》配套实施,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四川省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