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关于年报的问题
近日,某市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科李科长向当地国税局咨询,按原《》及《》(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且对佣金的支出规定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对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还规定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在不超过保费收入总额5%的范围内扣除。新《》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该如何扣除呢? 税务人员向他解释,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列支标准为:财产保险企业不得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人身保险企业不得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其他企业不得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但在具体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3.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5.企业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取得合法真实的支出凭证。责任编辑:鬼谷子 签好成本分摊协议可规避税务风险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对某合伙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申报缴纳2015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有误,均是简单就企业利润按比例分配合伙人所得,而对合伙人按月领取的工资等其他收入均未进行纳税调整,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应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采取 先分后税 的原则,税前要对每个合伙人的工资薪金类所得或其它所得进行纳税调整,得出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然后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再扣除每个合伙人的法定减除费用后,据以计算每个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这些新规新政2017年2月起施行 看看哪些将影响你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