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不动产登记联网,下一步是开征房地产税
一、湖北省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笔∥浜菏芯傲掀苹褚黄鹦榭鲋邓白ㄓ梅⑵卑�,成功摧毁1个虚开发票团伙。经查,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商贸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万份。目前,该团伙主犯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2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52万元�:笔∷拔窬只榫钟泄馗涸鹑吮硎�,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二、甘肃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近期,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指导金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查询和分析支持下,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团伙控制某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并追回下游企业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2.9万元,正对其他涉嫌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经侦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三、安徽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安徽省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虚增出口货物价格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省淮南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3486.10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潘某武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8010万元;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3500万元。安徽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按照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工作交流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四、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近期,东莞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东莞市某策划咨询公司员工刘武章未办理2020年度、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经查,纳税人刘武章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0年度、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刘武章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刘武章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刘武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罟布�9.99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武章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东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请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五、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犯罪分子王某等4人操控3家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56份。目前,4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3年6个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5万元。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虚开发票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六、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近期,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临海市顺风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该加油站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税504.26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共计1013.06万元。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更多推荐: 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与汇算计算
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率先实施,并将逐步在其他企业推行。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新会计准则的变化是非常大的。本文仅将其中新的存货准则《》和所得税准则《》与旧准则进行比较,分析新存货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纳税产生的影响。 一、存货入账成本的确定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新存货准则在成本确定方面涉及存货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借款费用和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等。其中,新存货准则与新借款费用准则相对应,规定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处理 ,而税法规定存货的初始成本只包括取得时发生的实际支出。这样就产生了存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如:某企业2007年初为生产某产品取得生产经营借款200万元,利率4%,生产周期预计为2年。2007年末生产成本为150万元,借款成本为8万元。这时生产存货的会计成本=150+ 8=158万元,而该存货的计税基础应该是150万元,这样,该项资产就产生了暂时性差异8万元。 此外,旧存货准则规定,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而新存货准则规定,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的比较可以看出,新存货准则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根据《》(国税发[2003]45号),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人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另外,《》规定:如果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两项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如果非货币资产的交换满足商业实质的要求、交换的资产具有可靠的公允价值,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以确认,换入资产的初始成本与换出资产的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置换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换入资产的成本,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所得或损失。同时,还规定:在企业改组过程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整体转让的,企业接受资产的计税成本,可按评估确认价值(公允价)确定,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整体投资过程中,可按评估确认价值计价,亦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从上述各项规定中可以看出,计税基础与会计计量的差异已得到了一定的协调。但是,这种差异目前还是存在的。 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一项存货置换的交易,甲企业用存货A置换乙企业的存货B,A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B存货的账面价值为220万元,两项存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就甲企业而言,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A、B存货的公允价值均为200万元,具有商业实质,这时,甲企业会计上确认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应该为该存货的公允价值200万元,确认的损益为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项入账存货的计税基础也应该是200万元,因此,当前实现的20万元损益应该在当期缴纳所得税,这时不存在暂时性差异。(2)如果A、B存货公允价值仍为200万元,但都不具有商业实质,这时甲企业需要按照A存货的账面价值确认B存货的入账价值,即B存货的人账价值为180万元,确认的损益为0,但根据税法规定,B存货的计税基础应该是200万元,这样还是产生了暂时性差异20万元。(3)如果A存货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B存货的公允价值为180万元,为此,乙企业需要支付现金补价2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收到现金20万元,补价占公允价值的比例为10%,该交易就属于非货币交易。这时B存货的入账价值应该是公允价值180万元,确认的损益为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B存货的计税基础为180万元。由于B存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所以这20万元的损益需要在当期缴纳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新存货准则没有具体规定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存货的价值应如何确定。此外,旧存货准则专门规定了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确定方法,而新存货准则对这方面未作规定。这些都是亟待明确的问题。 二、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关于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旧存货准则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而新存货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所允许采用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规定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仅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 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这与《》是相一致的。做出这种改变的原因,主要是考虑经济社会中,成本流和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企业可以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要求、存货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发出存货的计算方法以及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真实地反映企业存货流转的情况。同时,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协调的重要体现。 企业已售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一些市场竞争激烈的电子产品企业(尤其是家电企业),在市价持续走低的情况下,为了达到修饰报表的目的,较多地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在采用新存货准则后,这些企业的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这将对企业纳税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存货期末计价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企业在进行资产计价时需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因此,会对期末存货的结存成本进行合理的估计。旧存货准则有关企业存货期末计价的规定包括: 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新存货准则对此的规定为: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因为新旧准则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基准处理方法都是个别认定(即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所以,新准则规定的 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比旧准则规定的 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更加严密了。但与税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还是会产生相关的差异。根据《》和《》(国税发[2003]45号),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跌价、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已提取跌价、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如企业存货的取得成本比期末公允价值高,期末存货的账面价值会通过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备抵后反映为公允价值,而此时,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仍是取得时的成本,这就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计价有关规定的改变,导致资产账面价值的确认、计量发生了变更。同时,所得税的核算方法由纳税影响会计法变更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而导致会计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会经常发生,这需要在日�:怂愫蜕嫠耙滴翊淼墓讨卸嗉幼⒁�。(作者:孙玉栋) 参考文献: 【1】赵桂娟、张硕《新存货准则的纳税透视》,《财会信报》2006年12月19日。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责任编辑:冠 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