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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八国集团就公平税收等发表联合声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三、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六、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2023年8月2日更多推荐: 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 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二、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广东省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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