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金融等五大行业有望营改增 部分企业称成本加重
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不但存在增值税应税项目,还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因其业务的特殊性,存在取得的进项税额无法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进行完全、准确的划分。因此税务机关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第十条和《》的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作为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成本,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原材料或材料成本差异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上述方法进行帐务处理,表面上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把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原材料成本,首先造成原材料成本不真实。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法与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占当月全部销售额的比例有关,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有关,其实,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不是实行 当月取得、当月抵扣 的政策,而是实行 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的政策,与实际购进材料并无必然的联系,本月购进材料不一定都取得全部取得了进项发票,本月认证的进项税额发票也不一定全是本月购进材料的进项发票,因此转出的进项税额与实际购进的材料成本无必然的联系,严重的话,如果本月购进的材料由于没有及时付款等原因,迟到下月才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并进行认证(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而下月又没有新购进材料,那么就平空增加了一批原材料,要由以后的产成品进行分担,因此不符合相关性原则和可靠性原则,材料成本的准确性也无法谈起;其次,把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原材料成本,在材料实际领用过程中,必然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劳务)中进行分配,造成了应税项目承担了转出的进项税额,也违反了相关性原则,造成产成品的成本不准确;最后,对实行计划成本的单位,如果把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材料成本差异,则不利于企业对材料成本的控制和考核,也就是无法确定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针对上述情况,有人建议对上述转出的进项税额作为待摊费用,在转出时计入 待摊费用-待摊转出进项税额 ,在材料实际领用时,对其在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方面进行分配,而不在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项目内进行分配,这样不但解决了应税项目分担转出进项税额的问题,而由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实际承担转出进项税额,更有利于企业对材料成本的控制和考核,但是,这样计算方法过于复杂,每个月需要对待摊转出进项税额进行计算、分配,并且没有解决进项税额转出额与销售额的关系,仍然没有解决材料成本的真实性问题,因此造成材料成本和以后的产品成本不真实,同时,也没有把进项税额转出额作为考核会计特别是主管会计的指标。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把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当期免税项目的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免税项目)-转出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样,以上处理方法简便明了,首先解决了购入原材料的成本真实性问题,转出的进项税额与材料实际采购成本无直接关系;其次也解决了当月转出进项税额与当期免税销售额的对应关系,符合相关性原则;最后,把转出进项税额单独计入产品销售成本,有利于企业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因为转出进项税额的金额的大小,完全可以由会计人员通过税收筹划进行调节和控制。特别是从2010年元月1日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等进项发票的认证期限延长至180日,增加了税收筹划的时间和空间范围(至于如何节税,本人曾进行了专门论述,在此不再赘述),从而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至于专门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仍按现行会计处理方法,计入材料成本比较适宜。而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允许全额抵扣的。责任编辑:冠 别走“可笑式”的产业路
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19年第5号 为服务好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义务,降低办税成本,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 (1)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2.财务报表。 上述(一)(二)款,采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事宜 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具体详见《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负担,税务总局在修订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简化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表单和填报项目,具体详见《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二)网上申报相关功能操作 离线申报模板。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已开通网页申报,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 申报缴税 即可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为保障填报顺利,提升填报数据准确性,青岛市税务局推出 离线申报模板 ,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行下载,在申报前进行预填验算,或按照操作说明填报完毕后导入网页申报,避免网页申报拥堵。 减税提醒功能。企业登陆网页申报界面后,系统会判定其身份,对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和非营利组织自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生成相关数据,并带出相应表单,提醒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报结束后,系统会弹出享受优惠事项及金额的提示。 (三)风险提示服务 2018年度汇算清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为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四)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 为帮助企业做好年度纳税申报及相关资料报送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青岛市税务局提供以下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1.培训辅导。青岛市税务局制作了关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汇算清缴相关政策的培训视频,挂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 纳税人学堂 ,可供在线或下载收看。同时各区(市)税务局将于汇算清缴期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辅导工作,企业可根据各区(市)税务局通告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参加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辅导。 2.纳税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板块等渠道进行咨询,或通过青岛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 实时咨询涉税问题。 特此通告。 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宁夏明确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涉及多缴税款退税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