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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发改委将择机进一步实施降息降准政策

问:甲公司与政府合作成立了风景区运营公司运营某景区。同时,作为风景区股东之一的甲公司还出资并承担了景区外与外界联系的道路的修建,该公路工程为另一施工建设公司施工,甲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00万。2015年甲公司为了支持地方建设,拟将该公路无偿捐赠给当地县级政府,请问:1、甲公司此无偿捐赠行为是否涉及营业税?若涉及营业税可否减除其修建成本?2、甲公司此项捐赠行为可否税前扣除,若可扣除,是否需取得公益捐赠专用票据,其12%的限额是参照甲公司的财务报表里利润总额还是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答:1、根据《》(财税〔2009〕113号)所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以及现行有效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规定,道路属于构筑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根据上述规定,道路属于构筑物,政府属于营业税中的单位。甲公司将道路无偿捐赠给政府,应视同销售构筑物,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的道路是发包给施工方建设的,该道路不属于购置取得,甲公司计缴营业税时不适用差额计税规定,计算营业额时不能扣除建造成本。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第三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将道路无偿捐赠给政府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1、政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2、用于公益事业;3、向政府提供道路公允价值的证明并取得政府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向政府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若甲公司的捐赠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捐赠支出在甲公司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利润总额是甲公司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 责任编辑:泥巴姐 取消审批后无需审核吗 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四大认识误区

    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方法大致有二:一是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应用好节税技巧。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税,就是充分应用国家的各项减免税政策,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例如,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如果你满足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就可以合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你有几条没有满足 比如你的科研人员人数不够,那你就应调整人员结构,把科研人员的人数调整上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依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对于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些企业是 坐享其成 的,那些优惠就是冲着他们去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例如软件企业,国家明文规定鼓励其发展,政策就把其锁定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 有些企业是 靠边 的,例如一个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由于投入的科研经费没有达到政策规定的比例,够不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因而就也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这就属于 靠边 的企业,也就是离国家政策的要求 差一点 。对于这样的企业,把 差一点 补上,比如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符合规定的比例,满足所有条件,就可以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合法地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更多企业是 鞭长莫及 ,比如商品流转企业,你怎么靠,也靠不上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因为国家的税收政策,也不是什么都鼓励的;还有一些税收政策是起限制作用的。 靠不上政策,我们就应用节税技巧,同样可以减轻企业的纳税成本。 依据目前的税收政策,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思路也有二:一是提高税前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增加费用扣除数额;二是合法地增加无限制的费用,在税前扣除。通俗地说就是:要么提高收入(增加限制费用的扣除计算基数);要么加大费用(无限制费用)。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最基本的节税思路。 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技巧很多,我们选择 拆分组织结构 和 利用相关税收政策 这两招来讲解,一是要阐释上述两个节税思路;二是想为企业介绍两个能产生立竿见影节税效果的应用案例。 案例1:分设企业,增加所得税扣除限额,减轻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扣除规定了限额,企业超标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以某企业的数据计算如下: 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业务招待费超标:160-(160 60%)=64(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3500-20000 15%=500(万元)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4+500) 25%=141(万元) 费用超标的原因是企业的收入 低 ,如果收入基数提高了,那么费用的扣除额也就多了。问题是:企业没有那么大的市场份额,是无法靠市场销售立马提高收入的。在这个条件下的节税技巧就是: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 也就是通过分设企业来增加扣除限额,从而增加税前的扣除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 我们可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这样,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 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 60%=48(万元) 超标:80-48=3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 15%=2700(万元) 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销售公司: 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 60%=48(万元) 超标:80-48=3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00万元,而扣除限额=20000 15%=3000(万元) 也是招待费用超标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32+32),应纳税额为:64 25%=16(万元) 两个企业比一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125万元(141-16)。 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中的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生产企业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如果一方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是关联企业,那么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也要注意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以免在受到税务机关稽查时说不清楚。但在实务中,产品大都有批发价和零售价,并且还可以根据批量大小,确定不同的批发价。所以,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确定交易价格有很大的筹划空间。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国家税法限制的费用,我们可以通过新设企业、增加扣除限额的途径来解决。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违法,并且要测算好相关的数据,不要 按下葫芦浮起瓢 ,这边节约了税金,那边却又多交了税金。 案例2:利用免税收入和无限制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不超标的贷款利息允许无限制扣除,利用这两项优惠政策,为某企业设计的国债投资节税方案如下: 1.操作思路 企业先期投资500万元买入国债,然后在国债市场通过抵押贷款再买入国债(国债回购,类似贷款买国债),放大到20000万元。 2.收益分析 投入资金500万元,投资国债规模20000万元,其收益和成本计算如下: 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20000 2.66%(国债利率)=532(万元) 国债差价收入在这里暂且忽略不计。 支出: 回购资金(贷款)的利息支出:20000 2.6%=520(万元) 买卖手续费支出:20000 0.1%=20(万元) 回购手续费支出:20000 0.05 30=30(万元) 其中,30为20000万元国债在一个年度里资金回购的次数;0.05 为7天的回购手续费支出比例。 合计支出=(520+20+30)=570(万元) 利润: 收入-支出=(532-570)=-38(万元) 3.节税效益分析 国债利息收益免税(所得税税率为25%),购买20000万元国债产生的节税效益为: 532 25%=133(万元)。 回购资金的利息支出、买卖手续费支出和回购手续费支出,都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购买20000万元国债利息支出等产生的节税效益为: 570万元 25%=142.50万元。 尽管投资利润是负38万元,刨去利息收入的免税效益不计,利息支出产生的节税效益减去负利润38万元,尚有104.50万元(142.50-38),仍是很可观的。 投入500万元闲置资金,纯收益达104.50万元,收益率为20.9%,这比把钱存在银行吃利息高出几十倍,划算多了。并且,这个方案具有通用性,有闲钱的企业都可以套用。 责任编辑:冠 老总搞权谋 挑起销售总监N种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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