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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东莞经济真的“大势已去”税收告诉你真相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7项扣除项目。今天向您介绍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相关热点知识。一住房贷款利息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2、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3、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4、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5、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二住房租金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4、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5、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了解更多财会专业知识欢迎加入,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老师在线答疑,解你所惑。 更多推荐: 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代征行为,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修改为《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是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规定义务的单位。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有利控管、便民高效、多方协作、依法委托的原则,推动建立主导、税务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征缴工作机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限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五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主要包括: (一)城乡居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三)其他便于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第六条 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以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其他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办理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代征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代征手续费、违约责任等事项。 《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包括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两类。 税务机关建立代征单位清册,记录代征协议编号、单位名称、地址、代征范围、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签订日期等。 第八条 代征单位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办理。 第九条 代征单位要确保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的社保费实行 双限报解 ,即按日或旬将代征的费款报解一次或者代征费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报解一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通过社会保险费税银子系统获取缴费人参保信息、缴费档次和金额信息,缴费后相关信息反馈给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社保费缴入税务机关指定的 待报解社会保险费 账户。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通过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使用银行ATM机、手机银行或银行微信公众号自行缴纳。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与税务机关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后,应当指定代征人员,履行代征职责,承担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征任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人员使用税务机关或者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提供的代征软件和相关POS机具,确保顺利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日将 待报解社会保险费 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金库。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应缴费人要求,可开具税票或者 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城乡居民自行到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开具缴费凭证或缴费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税票或缴费证明。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建立信息化系统接口,加强社会保险费税银通道建设。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提高代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协助配置相关机具,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及时缴入国库,保障缴费人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协助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考评管理制度,并将考评结果纳入乡镇(街办)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委托代征协议追究代征单位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和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二)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三)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四)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征工作,根据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我局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修改为《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委托代征单位,即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二是明确了委托代征范围,即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是明确了委托代征协议,《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包括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两类。 四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税务部门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书》。税务机关按日将 待报解社会保险费 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金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委托代征单位提供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所需要的票证。 五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的有关责任。委托代征单位及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和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征或者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代征或者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以及违反委托代征协协议的其他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行时间 为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颖泵魅贩侵惫┑缌Σ房咴鲋邓白ㄓ梅⑵庇泄匚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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