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建筑业“营改增”推行在即
情形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工商户,下同),按季度申报,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2万元,无其他收入。在这一情形下,甲公司第二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202000÷(1+1%)=200000(元),免税额为200000×3%=6000(元)。甲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填写“200000”;在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填写“6000”。情形二: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价税合计销售额为20.2万元。其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1万元,无其他收入,且无其他免税项目。乙公司季度销售额虽未超过30万元,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适用免税政策。因此,乙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收入部分,需要分开填写申报表。另外,乙公司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且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那么,乙公司开具普通发票部分不含税销售额为101000÷(1+1%)=100000(元),免税额为100000×3%=3000(元)。对应这部分,乙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填写“100000”;在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填写“3000”。乙公司开具专用发票部分不含税销售额为101000÷(1+1%)=100000(元),减征额为100000×2%=2000(元),应纳税额为100000×1%=1000(元)。对应这部分,乙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栏“(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分别填写“100000”;在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填写“3000”;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填写“2000”;在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填写“1000”。情形三:差额扣除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收,2023年第二季度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1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含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其他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第二条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丙公司第二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201000-100000)÷(1+1%)=100000(元),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免税额为100000×3%=3000(元)。那么,丙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100000”;在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3000”。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时,应在“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的第2栏“本期发生额”内,填写“100000”;第3栏“本期扣除额”内填写“100000”;在“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第6栏“本期扣除额”内填写“100000”;在第7栏“含税销售额”内填写“101000”。情形四:扣除不动产后,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丁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2023年第二季度提供安装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10.1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不动产,取得价税合计收入52.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无其他收入。1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因此,丁公司仅需要就不动产销售额申报纳税,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即丁公司提供安装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为101000÷(1+1%)=100000(元),免税额为100000×3%=3000(元)。丁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100000”;在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3000”。丁公司销售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为525000÷(1+5%)=500000(元);不动产收入部分应纳税额为500000×5%=25000(元)。丁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4栏“(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和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分别填写“500000”;在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25000”;在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25000”;在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25000”。情形五:未销售不动产,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戊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2023年第二季度提供安装服务,取得的10.1万元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20.2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发票部分收入30.3万元。根据现行政策,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需要就收入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全部收入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戊公司第二季度合计不含税销售额为(10.1+20.2+30.3)÷(1+1%)=60(万元),减征额=600000×2%=12000(元),应纳税额为600000×3%-12000=6000(元)。因此,戊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栏“(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600000”;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200000”;在第3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100000”;在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18000”;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12000”;在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6000”;在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6000”。(2023年07月24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征收率开错,如何申报增值税?问:小规模销售收入征收率3%减按1%政策延续到2027年啦,我是一家小规模企业的财务,本月在开票时把1%征收率的发票错开成3%的了,如何进行正确申报呢,是否会影响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呢?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让我来详细跟您讲解。一.针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在错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纸质发票后,建议需追回全部联次并作废,或按规定开具了相应的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1%正确征收率的普通发票。纳税人在错误开具3%征收率的数电票后,可在电子税务局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1%正确征收率的数电票。(一)如果您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元(或季销售额小于等于30万),您可以在申报时直接在相应免税销售额栏次进行填写。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二)如果您月销售额大于10万元(或季销售额大于30万),您可以通过填写减征税额来享受减按1%征收率优惠。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填写销售额,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主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二.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如果您3%错误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纸质发票全部联次已追回后作废或按规定开具了相应的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1%正确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后,您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征政策。如果您开具的是3%错误征收率的数电票,可在电子税务局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1%正确征收率的数电票后,您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征政策。(二)如果您对3%错误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任何处理,则需按照实际开具征收率进行申报。 天津市税务部门公布2起涉税案件
问:为什么要扩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实施范围?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逐步发展壮大。特别是近年来,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些行为大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资金纳税,导致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税务机关执法也面临两难境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在批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探索解决之路。近日,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纳税人缺乏足够资金纳税的困难,国务院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上海自贸区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随即,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配套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细化。【】 责任编辑:泥巴姐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