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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刘文见谢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裁定书

      重庆市财政局 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我们起草了《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2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或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延长退役士兵政策执行期限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市财政局cqczszc@163.com或重庆市税务局308468137@qq.com。 三、电话及传真:市财政局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重庆市税务局023-67572809、023-67572673 (传真)。 附件:1.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重庆市财政局 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2月17日 附件1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为助力企业纾困发展,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中规定的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2《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我们起草了《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助力企业纾困发展,促进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文件,将包括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在内的7项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内容不变,并继续授权地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上浮优惠限额标准。为落实授权事项,经市同意,我们起草了《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2019年,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明确我市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按授权上浮最高限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此次将我市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从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浮标准继续按顶格执行,以确保政策内容和优惠力度不变。 一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已按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已按标准上浮50%)。 附件3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市同意,现就我市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扶贫办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重庆市财政局 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西藏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

      答:(1)印制年份跨年度根据《》(国税函〔2005〕218号)规定: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2)开具年份跨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纳税人取得跨年度发票,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泥巴姐 营业外收入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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