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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未支付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摘 要】纳税筹划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必须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才是有效的和可行的,否则,只能是 纸上谈兵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包括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依靠财务部门、考虑纳税筹划风险和防范。 【关键词】 纳税 筹划 风险 一、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法的能动性运用,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可以为企业实现税收负担最小,这也要求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素质。一个优秀的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能制订成功的筹划方案,而且应该是一个最有效的沟通者。沟通能力主要表现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上。 纳税筹划人员如何将纳税筹划方案通过自己的沟通技巧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筹划人员应良好的具备职业道德,严格分清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得将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从而避免将纳税筹划引入偷税的歧途,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涉税风险。 二、纳税筹划不能仅仅依靠财务部门 在一般人看来,纳税筹划是涉税问题,理所当然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事实上,企业财务工作只是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正确核算与反映,很多具体业务不是财务单方面能操作的。真正的纳税筹划应该从生产经营入手,即在财务处理过程之前,有的甚至应该在业务发生之前,就要知道税收对业务的影响。以上文瑞都国际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实务操作为例,纳税筹划方案整体设计(思路)在2006年初由公司财务部门完成,提交给公司管理层的专题研究通过后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由公司领导统一协调,工程、营销、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 因此,纳税筹划不能仅仅依靠财务部门,而是决策、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的统一协调。企业要做好纳税筹划,必须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加强各部门的通力协作,按照税法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操作,对各涉税环节统筹规划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满意的筹划效果。 三、纳税筹划的风险及防范 纳税筹划风险指企业纳税筹划活动受各种原因的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不依法纳税的风险。即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造成事实上的偷税,从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二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三是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税收筹划风险。例如在企业改制、兼并、分设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就很容易出现筹划失败的风险;四是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针对纳税筹划可能的风险,企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纳税筹划风险意识。企业纳税筹划人员通过学习税收政策,可以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政策。既然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税收法律政策中对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的不同规定,那么对相关税法全面了解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企业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通过税收政策的学习,可以提高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 2.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素质。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l办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 3.企业管理层充分重视。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十纳税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4.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灵活。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税制、税法、相关政策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会不断地调整或改变,这就要求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保持适度的灵活性,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适时更新筹划内容,评价税务筹划的风险,采取措施回避、分散或转嫁风险,比较风险与收益,使纳税筹划在动态调整中为企业带来收益。 5.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由于税法规定往往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区间,加之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 ,纳税筹划人员对此很难准确把握。这就要求一方面,纳税筹划人员正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正确应用财会知识,另一方面,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使纳税筹划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纳税筹划风险,取得应有的收益。 随着纳税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纳税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企业只要有纳税筹划活动,就存在纳税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纳税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2]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3-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3 [3]乔瑞红 黄凤羽:企业税务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 责任编辑:老A 增值税转型对煤炭行业的影响

              【摘要】通过电子邮件来作为法定证据,它有其自己的弊病,所以本文对其证据效力,证据类型及认证都有了很好的阐述。 【关键词】 电子邮件 证据 法律效力 一、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目前我国尚无电子邮件作为法定证据的规定或解释,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社会所广泛运用,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也已将电子邮件作为重要的证据。在对电子邮件等证据的法律定位过程中,我国学者一般是在继续沿用传统的证据分类的前提下提出了以下具代表性的观点。 1.视听资料说 这种观点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采纳。主要表现在一些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其中视听资料的范围包含了一部分电子证据的形式。如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2月32日发布的《检察机关贯彻刑事诉论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1款规定 :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持这种主张的学者通常认为:视听资料是指可视、可听的录音带、录像带之类的资料,电子邮件可显示为 可读形式 ,因而也是 可视的&rdquo1473视听资料与电子邮件在存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都是以电磁或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号形式储存在非纸质的介质上;存储的视听资料及电子邮件均需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以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后才能被人们直接感知;两者的正本与复本均没有区别;把电子邮件证据归于视听资料最能反映综合的证据价值等。 2.书证说 一些学者把电子邮件等证据归入书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普通的书证是将某一内容以文字符号等方式记录在纸上,电子邮件则只是以不同的方式(电磁、光等物理方式)将同样的内容记载在非纸式的存储介质上,两者的记录方式不同、记载内容的介质也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均能记录完全相同的内容。 (2)电子邮件通常也是以其代表的内容来说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且必须输出、打印到纸上(当然也可显示在屏幕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之类的书面材料后,才能被人们看见、利用,因而具有书证的特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据此也可以推断出电子合同证据系书证的一种。 二、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类型 当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形式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1.双方无异议的电子邮件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一般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当事人双方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以与电子邮件的内容相互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所认定。 2.双方有争议的电子邮件 (1)对收发人有异议。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收发人产生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审查电子邮件的内容已无意义,因为如果当事人否认是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实际上就已经否认了邮件的内容。笔者认为,首先需要查清的是电子邮件的地址是否是收发件人的,其是否拥有合法用户名、账号、密码等,因为每个注册用户均对应一个电子信箱,合法的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在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处均有备案,如果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与ISP的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该用户的信箱密码未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下,以该信箱收发信件的作者即为该信箱的拥有者。 (2)对电子邮件内容有异议。这是在诉讼中不易认定的部分。在确定了收发件人后,就要对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一般人员来说,直接在Internet mail的收件箱中删改纯电子邮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变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属性并未改变,仍是email文件。从外观上看,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故对这类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即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如还有疑问,可直接到举证人的计算机上查阅原始信息。在此应当指出的是附有电子签名的或附加其他适当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邮件,推定其具有真实性,一般应予以采纳。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有口令、密码、数字加密、生物特征识别等。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新的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措施的形式还会层出不穷。按照《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确定的 功能等同法 ,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同传统签名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功能上应是一致的:一是表明签署者是谁,二是表明此人承认、证明或核准了所签署的文件内容。根据第二项功能,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对于附有电子签名或附加其它适当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邮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其为真。 三、对电子邮件的认证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被采用,并不必然被采信,必须经过法官的认证后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所谓认证,即法官对案件中涉及的证据加以审查认定,以确 定其证明力或证据力大小,从而判断是否作为定案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官在认证时应注意:它是以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各种存储介质上。这一特点决定了电子邮件可以被轻易地改变或删除,并且往往不留痕迹。电子邮件还能够无限制地、快速地复制。也正是由于这一特点,人们会对电子邮件及其电脑输出的书面材料所载信息的真实性提出疑问,电子邮件的证明力与其真实、可靠性密切相关。法官在认证时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邮件的生成。2.电子邮件的存储。3.电子邮件的传送。4.电子邮件的收集。5.电子邮件是否被删改。最难判断的是电子邮件的保存,即是否被删节、修改过。对此法官不能仅凭自己的内心确信来评断,而应依据专业的技术鉴定综合衡量是否予以认定。 四、结语 电子邮件由于其形成技术较为复杂、技术含量高,并具有易伪造性、易修改性、依附性等弊病,所以我们应在电子邮件证据方面采用电子签名和邮件加密技术手段、完善电子签名法、电子邮件采用网络实名制等途径,来解决电子邮件真实性及其作为诉讼证据的效力问题,最终推动我国电子邮件证据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郝文江.电子邮件形成及其证据效力问题[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 王晗.电子邮件的刑事证据能力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 【】 责任编辑:老A 我国电子商务中信任问题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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