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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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地方税收 加强管理 优化结构 论文摘要:地方财政职能的实现需要一定的财权与之相匹配,分发挥税收组织收入的作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既要充分挖掘地区税收潜力,又要不破坏税收源泉的税收征管方式应该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重点。 地区经济的发展,需要税收的调节。因为一方面地区税收收人的多少直接关系着当地政府对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决定经济发展的后劲;另一方面税收政策能够调节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很好地实现地区发展目标和方向。总之,税收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税收收入结构优化,并持续有效的增长,是当地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为此,笔者结合近几年我区税收和经济发展情况,分析税收的收入结构,并对完善地方税收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优化江北地方税收收入结构的若干政策建议,以便更好地掌握全区税收结构特点,实现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并为江北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 税收结构与地方税收收入 税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组织收人的管理手段。没有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将丧失依法征税的主动权,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无从谈起,税收活动也就无法实现;加强税收管理,便有了依法治税、依法征管的基础,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才有了保证。 1994年实行分税制,国税和地税的收入及相关税种的分成,直接影响着地方税收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税收管理的状况对经济有着广泛的影响。从税收收入的划分来看,地方政府的固定税收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加强税收管理优化地方税收收入结构得税、营业税、资源税等。以所得税为例,2002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成的比例是50%和50%,从2003年开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成的比例就变成60%和40%。由此可知,在税收收入总量一定的情况下,税收收人结构的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因此中性并带有弹性的税收结构,能够保证税收收入的合理有效增长;优化的地方税收收入结构,能够保证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财力,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2 江北地方税收收入概况分析 2.1总量增长情况 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模式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建立起来的。目前,江北地方税收收人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其他各税。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江北地方税收收入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1998年江北实现地方税收收入6552万元,到2007年地方税收收入猛增至185340万元,增长近28.3倍,年均增长率达45%。 江北地方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1998年为3.51%,2007年为10.11%,最高的2004年为12.3%。按国际惯例,实现分税制的国家地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在7%以上,江北这一比重已达到国际平均水平。总之,无论是从绝对量还是相对量来看,江北地方税收收人都保持又快又好的增长势头。 2.2主要税种增长情况 江北地方税收收入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四大类,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已连续7年超亿元,营业税收入已连续5年超亿元。但是受近年来房地产业飞速发展的推动,房地产业、建筑业实现的营业税收人增长迅猛,目前营业税已经在总量上大大超过企业所得税,成为江北区地税收人的第一大税种。2007年,江北营业税收人为80392万元,占地方税收收入185340万元的43.38%;企业所得税收人为539l3万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9.09%;个人所得税收人为24835万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3.4%�?杉�,两个所得税和营业税两项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已达到85%以上,成为江北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所得税在日、韩是地方税主体税种。如日本都道府县税收收入4o鬈来源于事业税,市町村税收收入中51%为居民税收入;韩国市郡级税也以居民税为主体税种之一。所得税适宜于作地方税的特点主要有:(1)税源潜力大;(2)依能课税,能更好体现公平原则;(3)较好地体现受益原则。江北地方税收收入结构的基本格局也充分表明所得税在地方税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在但将所得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要求地方政府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所得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进程。 3 优化地方税收收入结构若干问题探讨 3.1主体税种选择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各税种的成长性,分阶段、动态地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正确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建设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优化地方税收收入结构的关键环节。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应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税源充足稳固、税基具有普遍性。因此,基于江北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税制结构现状,并借鉴国际经验,现阶段可以选择、确立营业税作为江北地方税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未来逐步将财产税和营业税作为江北地方税主体税种。 3.1.1营业税 从1994年分税制以来,除个别年份外营业税收人占江北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40%,居第一位。营业税依据明确、征收普遍,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必须注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深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将会逐渐缩小,其中运输、建筑等行业有可能划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虽然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营业税收入会有所下降,但是第三产业的发展,为营业税的征收提供了广阔的税源,加之征管手段的日臻完善,营业税仍将保持相当水平的收入规模。因此,营业税有望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保持江北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地位。 3.1.2财产税 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等,以及尚未开征、酝酿实施的遗产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人口不断涌人城市,普通住宅和其他房地产将不断增长,房产税税源充实稳定。同时,房产具有地点固定,不能移动、不可隐匿等特点,便于税收征管。随着 汽车时代 的到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将越来越多,车船使用税的增长值得期待。随着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等交易的增加,契税也会呈现较快的增长势头。同时,中产阶层的兴起为开征遗产税奠定了客观条件,未来遗产税收入也很可观。因此,财产税具有税源的广泛性、征收的区域性和固定性等特点,征收成本很低,未来财产税必将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之一。 3.2关注所得税 2002年以前,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的重要税种,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2002年1月1日起,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不再属地方税种。从严格意义上讲,不能把所得税归为地方税体系,但研究地方税收收入又必须注意所得税问题。这是因为,随着个人收人的不断增长和内外资企业的规模扩张,地方最终能拿到所得税收人仍是相当可观的,完全排除所得税来研究地方税收收人结构的优化问题是不完整的。因此,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所得税收人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望稳步提高。 4 优化地方税收收入结构的几点建议 4.1突出地方税主体税种 4.1.1巩固营业税 营业税作为现阶段江北地方税主体税种是由江北实际所决定的,确保地方税主体税种,尤其是营业税的稳定,是支撑江北地方财力的客观要求。因此,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这不仅有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而且对培育新的生财点、提高营业税收人乃至地方税收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1 .2统一房地产税 我国现行的和房产、土地有关的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对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是区级固定收人,土地使用税是市、区县共享收八。这3个税种其实都和房产、土地密不可分,同属于不动产税性质。本着统一内外税制、简化税种的原则,有必要将这3个税种合并统一征收房地产税,并合理确定税率,使该税种能够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不断增加,使其成为区级收人主体税种,使区县的利益得到保证。 4.2改革税收计划分配方法 有必要改革税收计划分配方法,将税收改入增长与GDP增长挂钩,将GDP作为制定税收计划分配的主要依据、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税收收人增长的可信度,另一方面对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例如支持第三产业和非公经济的发展,使其为地方税收增收提供更多的税源。 4.3既要狠抓重点税源,又要不放松一般纳税户 重点税源户纳税情况可以左右江北地方税收收人的整体形势,对税收收人任务的完成和稳定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抓住了它们,也就抓住了组织收人的 牛鼻子 。目前江北重点税源户纳税已占地方税收收人的50%以上,要随时了解和掌握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税款的实现、入库、欠缴等情况,努力提高其申报人库率。要通过抓重点税源,达到稳定和调控收入的目的。在狠抓重点税源的同时,要坚持抓 大 不放 小 。无论税源收人大小,都要十足收齐。要坚持 大税小税一起抓 的原则,在加强对主体税种征管的同时,继续加大对零散小税的管理,努力挖掘税收潜力。 4.4加强第三产业特别是新兴行业的税收管理 近几年尽管采取了许多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部分领域管理偏松,存在税收死角,漏洞较大,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今后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加强税收政策研究,按照税法规定,不断拓展征税领域.要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特别要加强对邮电通信、金融证券、房地产、广告咨询、饮食娱乐等领域和高消费区、高收人群体的税收征管,以第三产业税收的较大幅度增长,来推动整个江北地税收人的稳定增长。 4.5加大各小税种如印花税的征管力度 随着新开户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政策的执行,地税部门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户有所减少,在继续做好抓好营业税和所得税征管的同时,应认真探索小税种征管新办法.全面加大对各小税种的征管力度,如资源税、印花税等,明确各扣缴单位的职责,严格控制减免税,对小税种做到除政策性减免外不乱开减免口子等,在最大限度内挖掘小税种的增收潜力。 【】 责任编辑:老A 关于美国现行税务管理体制特点及启示
我们是一家铁精粉生产企业,是由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产品销售及价格的确定全部由母公司控制。在货款结算上,我公司先以每吨低于合同价20元的价格向母公司结算货款并申报纳税,母公司再按合同价向购买方结算货款并申报纳税。关联企业的计税价格是否需要调整? 最近,某铁精粉生产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向江西省萍乡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该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母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单独纳税。产品销售时,先由母公司与购买方(钢铁生产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然后由子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将产品直接发送到购买方。在货款结算上,采取上述方式。对此关联交易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人员和企业人员产生了分歧。税务人员认为,该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关联企业,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的铁精粉价格明显偏低,子公司应再按每吨20元的价格调整计税收入,并补缴增值税。企业人员认为,虽然子公司、母公司是关联企业,但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铁精粉的价格不存在明显偏低问题,对铁精粉销售价格所差的20元钱不应再作调整或补缴增值税。 对此,咨询员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本案例不适用关联企业交易税收调整。如果说本案例要适用关联交易调整的话,就只能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程序法,虽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任何税种的关联交易都基本可以适用,但还是要分析具体税种的政策规定。从《》、《》以及相关的增值税政策规定来看,尚未有关联交易调整的规定。因此,虽然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但在无具体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税收征管法》调整是不恰当的。 第二,本案例应该适用交易价格明显偏低调整的政策。虽然增值税相关政策没有关联企业交易价格调整的规定,但并不是说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价格税收上是不干预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增值税税收处理分析,本案例的关键是看该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产品的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则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调整计算增值税;如果价格不存在明显偏低,则不需要调整计算增值税。分析价格的合理性,首先,要对比企业正常的销售价格,看销售产品给母公司的价格是否在正常销售价格范围之内。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是波动的,在一定时间之内有一个合理的波动范围,如果销售产品给母公司的价格处于合理的波动范围之内,应该说是正常的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否则,可以认为是价格明显偏低。其次,要看母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本案例中母公司帮助子公司联系业务,发挥了中介服务职能作用,需要取得相应的报酬。如果按每吨收取20元差价作为报酬相对合理,而子公司按此价格销售也有合理利润的话,则此价格也不存在明显偏低的现象;如果子公司按每吨产品降低20元价格,与其他中介机构相比存在降低价格幅度较大,或者无类似情况比较而存在母公司、子公司利润分配不合理的现象,则属价格明显偏低,需要调整征收增值税。 可见,确定价格是否偏低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而且这些因素也会经常发生变化。因此,税企双方应该交流沟通,从多方面考虑定价的合理性。 责任编辑:阿郎 “包清工”的房企该不该缴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