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关联调查交易调整金额能否弥补亏损
稽查办案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案件是先实施行政处罚再移送,还是不能处罚必须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内部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地方的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提出,涉嫌犯罪的涉税案件不能先处罚再移送,凡已处罚的要撤销。其理由是《》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而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处罚。也有的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嫌麻烦,不愿意处罚,或者想当老好人不想处罚,进而说不能处罚。 笔者认为,涉嫌犯罪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案件要先实施行政处罚再移送,这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其理由: 首先,对涉嫌犯罪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案件,《》要求实施处罚,这是税务机关应尽的职责。《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睿还钩煞缸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睿还钩煞缸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睿还钩煞缸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以上四条都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它们是一种并列关系,说明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后,必须处以�?�。 其次,是否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于是否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有权根据案情,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决定。 第三,行政�?钫鄣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畹�,应当折抵罚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照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畹�,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依法折抵罚金。《行政处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规定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的�?钫鄣址=�。 第四,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释〔2002〕3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钫鄣址=�。 笔者曾就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移送问题,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相关审判庭进行沟通、咨询,法官们也赞成笔者的认识。下面用案例来说明:福建省某县国税局2005年12月~2006年4月曾先后移送该县鑫业纺织袋厂、该县紫光细木工板厂、该县利剑竹木制品厂、该县三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4起偷税案件给公安机关,该县检察院、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处罚,已实施的处罚应撤销,�?钜嘶鼓伤叭�。经县国税局据理力争,县检察院、法院采纳税务机关的意见,现摘其中一例以飨读者。某县三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隐匿销售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属偷税行为,县国税局处以所偷税款135099.30元的50%�?�,�?罱鸲�67549.65元。2006年4月26日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开庭,审理认定该公司总经理陈某擅自指使公司出纳用收款收据收取应税销售收入,采取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方法,隐匿应税销售收入581137.68元,造成偷税98793.40元,占应纳税额20.35%。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749.65元。法院实际收取罚金33200元,为行政�?钫鄣址=鸷蟮氖�。 责任编辑:newsoul 民间借贷渐升温 税收规定要搞清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以下简称《公告》)。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对此做出了相关解读。1.《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答:为促进科技创新,鼓励企业投资,缓解纳税人缺乏资金纳税的困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于今年6月份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将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为更大程度发挥税收政策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缴税等几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为确保政策顺利落地,我们对前期试点地区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在广泛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公告》。对计税价格的计算、备案手续办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旨在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口径,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手续,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财税〔2015〕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税〔2015〕1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股权奖励计税价格如何确定?答: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动性较强,其在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可以作为其公平市场价格。因此,《公告》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但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价格,由于其流动性较差,通常难以找到较为合理的参照价格。因此,《公告》规定,对非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根据个人取得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对于企业净资产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最近一段时期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合理转让价格类比确定。若净资产法和类比法都无法确定股权价格的,企业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可通过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股权价格。4.什么情况下转增股本可以分期缴税?答:《公告》规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5.纳税人如何享受分期缴税政策?答:为方便纳税人,对于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的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纳税人可以自行享受分期缴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享受分期缴税政策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汇总后,随同其他相关资料,于发生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次月15日内一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分期缴税期间,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6.纳税人如何办理分期缴税申报?答:在分期缴税年度中,纳税人并不需要自己办理纳税申报,由其所在单位依提交给税务机关备案的分期缴税计划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办理纳税申报即可。7.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如何处理?答:分期缴税政策主要是为了解决纳税人没有足够现金缴税的困难。若纳税人因分红或转让股权等行为取得现金,应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8.备案办理时企业需要提供一些资料,主要是何考虑?答:备案办理时确实需要企业提供一些必要资料。这些资料多为说明性的资料,或企业在实施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资料,都是证明纳税人符合分期缴税政策必要的证明材料。由于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税款计算较为复杂,企业提供这些资料,有利于税务机关帮助企业做好税款计算和扣缴工作,有效防范纳税风险。由于许多资料是现成的,提供这些资料并不会给纳税人和企业带来额外负担。对部分资料,税务机关只是做形式审核后立即退还企业,并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注:整合自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泥巴姐 金融商品转让 如何缴税有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