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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可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有打擦边球的现象。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归纳起来,纳税人有如下五种情形之一,就要按照视同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一、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可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实际中,常见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借款挂在 其他应收款 等往来账户,根据《》(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 其他应收款 账户上挂了一笔该公司股东王某向公司的借款。王某于2008年3月21日从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孩子出国留学,年底未归还,凭证后附有王某手写的借据。根据税法规定,王某从公司所借的5万元非生产经营用款应按 利息、股息、红利 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上述文件只约束投资者借款,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投资者将借款转化为投资者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借款,想钻税法的空子逃避纳税。为此,《》(财税[2008]83号)规定,将投资者从企业借款不还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延伸至投资者家庭成员。文件规定,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根据《》(财税[2003]158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认定实际是个人投资者获得了股息、红利,应依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福利费中列支82万元为投资者购买住房,则要视同投资者取得82万元的股息、红利,应缴纳16.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规定,针对实际中存在大量企业的资产计入个人名下,即使为企业使用,同样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要求,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333号)都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A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为了扩大资本总额,决定用企业600000元的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则股东甲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 50% 20%=60000(元),股东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 30% 20%=36000(元),股东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 20% 20%=24000(元),上述税款由A公司代扣代缴。 四、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存在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例如一有限责任公司以168万元购买一块土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增值为1000万元后,通过 实收资本 和 资本公积 科目,将1000万元全部分配到5个股东名下,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股本溢价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虽然该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利益,也没有现金流,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五、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很多情况下,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会计账户,并未支付。例如,某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甲股利10万元,虽然只提取并没有支付,对于此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即应认为所得支付,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要求,企业将10万元的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甲的个人名下时,即视同个人取得了股息、红利,应按20%税率代扣代缴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Sylar 星城计中计 谢和平演绎“忠诚经销商”

        2021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开始施行,大家是否在关注此项新政?我们将近期税务局热度较高的问答为大家进行全方位解读。一起来看看吧!问: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5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问: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 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如何申报享受免税政策?答:请将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填报。不要填报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也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关栏次。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栏次没有变动,有关销售额栏次填写口径与此前保持一致。即: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问: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因此,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问: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四月份有销售,五月六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45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二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45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更多税务申报问题,正保会计网校为你准备了(全税种课程+动画视频+开票软件+报税软件),系统讲解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土增税等9大税种,及附加税费的计算及申报实操,同时配置报税/认证/开票模拟实训平台,在模拟场景下实操练习,系统搞懂税种申报, 出口企业退税相关知识,快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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