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河南省某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液化气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注册资本150万元。公司现有36人,主要经营液化石油气,兼营灶具及配件零售。2005年1月,该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各气站只能充装有产权的气瓶,严禁充装机动(个人)气瓶,气站应有足够数量的气瓶供用户租赁使用,气瓶的安全、使用、检验和维护由所属气站全面负责。 近期,当地国税局稽查局在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截至检查日账面反映,逾期1年以上未退还液化气包装物押金为1186696元。税务人员认为,包装物是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以及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液化气瓶属于 瓶 ,是特殊包装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进一步明确,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的 逾期 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因此,该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已超过1年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按所包装货物13%的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故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186696 (1+13%) 13%=136522.55(元)。当地国税局同时将该行为定性为偷税,对该公司追缴少缴税款并处50%的�?�,合计204783.82元。 针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企业财务人员咨询了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在仔细查阅了与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相关的行业规定,进行认真分析后认为,液化气瓶不能视为包装物。 税务师的主要依据为行业的具体规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容器分为压力容器和包装容器。包装容器具有可替代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释气瓶分类问题的复函》(标委高新〔2005〕11号)明确,经与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统计局沟通,现就气瓶的归类问题答复如下: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注释》中明确规定,金属压力容器制造,指用于存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其他具有一定压力的液体物质的金属容器(不论其是否配有顶盖、塞子,或衬有除铁、钢、铝以外的材料)的制造。这些容器包括氧气瓶、液化气瓶等类似金属容器和容积超过300升的金属制箱、罐、槽、桶及类似容器,不包括包装用金属斗、筒、罐、桶、盒等。从上述规定来看,液化气瓶属于不可替代的金属压力容器,并且不具有包装容器的可替代性。 另外,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关于气瓶押金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质检特函〔2005〕33号)也就液化气瓶归类问题答复,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气瓶分类问题的答复意见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注释》,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在内的钢质气瓶应属于金属压力容器,而不属于包装容器。 根据这些规定,税务师和企业财务人员一起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陈述、申辩。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在听取了企业的意见和参考了纳税人提供的行业规定后认为,标委会文件和质检总局答复属于行业权威答复,其关于特殊行业的分类解释应当采信。所以,液化气瓶不属于税法上规定的 包装物 ,不需征税。随后税务机关撤销了对该公司的处理、处罚决定。 税务师提醒纳税人,要高度关注与经营相关的行业特殊规定,与税法规定进行有机结合。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行业特例,则要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沟通,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责任编辑:小奇 外资企业应关注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二、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01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02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03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04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三、股权原值如何确认?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四、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20%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纳税地点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纳税时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纳税义务(一)事先报告义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二)纳税申报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事后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做账报税是每一个财务人员的看家本领,必备的基本功,没有这项技能简直是对财务工作无从下手。正保会计网校推出新课程—,涵盖做账、报税、发票、外勤、软件、行业,六大核心技能,助您轻松上岗! 电子商务5种常见的主要模式 举例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