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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如何理解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

    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19年第1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黑龙江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 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19年2月20日关于《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让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 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如房屋租赁、房屋出售等)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关于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 减税降费 工作要求,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全面释放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对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税费事宜,《公告》明确规定,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将原有的 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征收率 下调至 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征收率 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8日 【】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蓬勃发展,这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对适用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税收理论和税收法制造成重大影响和冲击。本文在介绍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的基础上,阐述了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所造成的影响,并结合电子商务在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就我国政府在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应采取的原则立场和相应对策,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基于因特网之上的商务活动,其贸易的形式、途径、手段均与传统的实物直接交易有着本质的差别犷由此带来的税收问题必然有其自身的特点: 1.虚拟化 虚拟化主要包括交易行为虚拟化、税收概念虚拟化、交易对象虚拟化。 (1)交易行为虚拟化 电子商务是利用因特网进行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拟商店、虚拟公司等虚拟场所。比如客户在现代的电子购物中,使用浏览器进行信息浏览、购买、订单发送、电子支付等操作发出交易信号。 (2)税收概念虚拟化 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是由各个主权国家制定并执行的,各国税法规定本国的征税范围、应税项目、免税政策和征收管理办法。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利用因特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用国界来区分,更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3)交易对象虚拟化 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均被转化为 数字化信息 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比如企业可以通过任何一站点向用户发放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软件产品等,当用户需要时,只需通过密码将产品打开或在网上拷贝一下就可以了。这时,产品的物质载体和销售数量都不存在,打破了通常的销售观念。一方面,税收机关难核实其销售收人;另一方面对其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还是按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丫现行税法丧看明确的规定,使税务机关无所适从。 2.多国性 电子商务依赖于因特网将现实生活中原来在一个国家可以完成的交易,可在多个国家进行。即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大促进了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一体化,通过因特网将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电子商务税收的多国性特点,为跨国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跨越税境,通过人、资金、财产的国际流动,减少以至免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提供了有利条件、跨国避税更加容易。随着银行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更为便利。 3.隐蔽性 电子商务影响征税的特点可以归纳为: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很容易隐匿其居住地,税务当局无法判定电子商务情况;电子消费行为很容易隐蔽。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挑战 1.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法的一个基本概念。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在国际税法中的重要意义在于:非本国居民公司在收人来源国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收人来源地国可以征税。如果不是通过设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收人,收人来源国则不能征税。因此,常设机构这一概念的规定,是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主要依托,而且涉及到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双方税收利益的划分。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税收范本的定义,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可以任意在任何一个国家设立或利用一个服务器,成立一个商业网站,常设机构的定义因此受到挑战。如果网站出售的是数字化商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下载到顾客处,使交易完成,网站得到收益,这应该是常设机构。如果网站的商品是非数字化有形商品顾客可以在网站订购货物,网站通过设在异地的设施将商品配送或邮寄给顾客,收益由其他设施获得而不由网站获得,这类网站似乎可以不算常设机构。如果将该网站视作常设机构,由于网站能够轻易从一国流动到另一国,业主很可能为了避税,而将网站迁移至低税国或其他避税地,而不影响网站的效率。这些问题是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讨论的热点问题,目前对此并没有取得共识或达成协议。 2.跨国电子税收所得的性质难以界定 大多数税收条约和有关的国内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但是目前关于所得性质的国际税法概念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活动。例如,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该营业利润只有通过该非居民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所取得时,来源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所得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通常来源国只能对此征收预提税。然而在电子商务时代,随着传送方式的变化,上述3种所得的区别已变得�:磺�。 3.电子商务引起的其他国际税收的纳税依从性问题 电子商务在纳税依从性上所产生的问题,主要包括电子货币、电子商务参加者身份的确认和会计记录的保存。 (1)电子货币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它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且交易成本低廉。有两种系统,即账户系统和非账户系统。前者它通常被诸如银行等第三方所维持,这种系统提供一种审计(查账)渠道,可追踪经济活动中的整个现金流向�:笳呤欠钦嘶低�,类似于现金货币,从税收的角度看,这种款项转移是不易被监督的。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电子货币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追踪,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2)身份的确认。电子商务参加者身份的确定,对纳税人和税务当局同样提出了挑战。对于税务当局来说,这与税法和有关税收条约的执行是至关重要的。例如,确定一个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的人的身份是非常困难的,而这将影响到居民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适用。此外,对消费者身份的确认也是一个问题。 (3)会计记录的保存。现有税制要求纳税人以书面形式保留完整准确真实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部门检查。然而在电子交易中,这些交易记录只是一种电子形式,并且可以轻易地被更改、不留痕迹,使交易无法追踪,审计失去依据,征税没有基础。 三、我国在跨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问题上的建议 在研究和制定关于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税收政策方面,本文认为首先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考虑到电子商务目前在国内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及在这方面达成国际共识和协调一致的必要性等因素,妥善地处理好维护国家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权益、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扶植鼓励国内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关系。 同时,建立发展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我们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上应注意贯彻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即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课税,既不应采取歧视性的税收政策措施,也不宜宽泛地给予减免税这样的直接税收优惠刺激,两者都会人为地扭曲正常的经济活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对这种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能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共享和节约成本的交易方式,政府应当予以积极鼓励扶植。政府的鼓励扶植应落实在增加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投人,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规划、协调组织,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支付认证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促进企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意识的提高,这样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责任编辑:lcl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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