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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德勤财务机器人正式上岗

      企业资金的筹集方式有多种渠道,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资金占用、向个人集资等。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同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应做不同的处理。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利率也不一样,各银行的浮动利率不一,为了准确掌握,应按照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为各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掌握较为合理,也符合新税法的合理性原则。 但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里应当注意:一是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二是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间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 《》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例如,某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有关联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又向其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只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可以扣除。而且同样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注意不得扣除的三种情况:1、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融通资金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2、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利息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企业资金的筹集分为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两种筹集方式。相应地,投资人的对外投资也可以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两种方式。3、投资者未到位投资所对应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则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因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所以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借款利息扣除 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 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实务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1、区间的划分:首先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公司法有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对出资的规定来认定股东应缴出资的时间,公司章程明确了出资期限的按章程划分区间,公司章程未明确出资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资的规定来划分,两年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股东逾期未按规定出资,则会产生不得扣除利息;其次逾期出资每变化一次,则要分段计算一次。2、各区间内,有多笔贷款及贷款利率有变化的,一定要按给定的公式计算,而不能用未出资额直接乘以利率来计算。3、国税函〔2009〕312号文未明确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资本是否也适用该文件。但根据法理推论,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应包括出资后又抽逃资本,因此投资者出资后又抽逃资本的应按该文执行。 向个人集资借款利息的扣除 向自然人借款分两类: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满足两个条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2、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在向自然人借款利息的扣除尤其注意利率和非法集资:1、国税函[2003]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中规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支付利息的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应要求收款方企业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2、并注意区分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 非法集资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责任编辑:L 参透低成本制造与品牌营销之道

            摘要:文章通过利用多元化薪酬结构,充分发挥激励的组合作用,探索各种激励方式有机结合的经营者激励机制,构建以经营业绩为核心的多元分配体系,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激励;绩效 一、我国国有企业薪酬激励存在的问题 (一)薪酬水平偏低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和他们的付出、承担的责任及做出的贡献相比,明显偏低。国企经营者不但承担获利的经济责任,更要承担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但是他们得到的仅仅是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倍-5倍的收入。企业之间的差距小,不管企业的规模怎样,效益如何,经营者的收入都相差无几,企业界还存在 平均主义 、 大锅饭 的现象。与国外的经营管理者的收入水平相比,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水平更低,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付出与获得的利益极不对称,有位企业家形象地说明这一现象: 我们有天下最便宜的企业家 工资最低,我们又有天下最贵的企业制度 大量亏损 。 据了解,在以前的工资体系和分配制度下,国有企业技术人员的薪资比普通员工的工资高不了多少。 (二)薪酬激励方式单一 多数国有企业经营者是低工资加少量奖金。有的地方政府在年终根据经营业绩给予一次性奖励,少数企业近年开始试行年薪制,但也还不够完善。而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广泛采用的股票期权、经营者持股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仅在部分地区的少数企业中进行探索,单一的激励方式限制了经营者作用的全面发挥。企业原有的优厚福利待遇诸如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就业等,以前由单位发放和实施,现在随着改革的推进而逐步消失,技术人才虽有一技之长,但也趋同于普通员工,吃的是 大锅饭 ,拿的是平均工资,基本上没有什么多元的激励形式可言。而对经营管理者,比较好的激励形式主要有三种:年薪制、股权制、职务消费货币化。就目前我国试行的情况来看,年薪制试点比较受重视,也比较成功,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区的大多数国有企业推广。但其他如股票激励推广度远不及年薪制,此外,职务消费货币化的试点更是少有试行。至于社会保障方面如退休金计划、医疗保险、职务补贴等的激励措施,一方面面临着改革的调整,另一方面,也严重不足,达不到激励经营管理者的目的。 (三)经营者收入分配不规范 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具体办法尚不健全,以致不少经营者,特别是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贡献较大的经营者,在收入分配上未得到应有体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经营者的奖励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政府部门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收入的非货币化。 (四)薪酬激励缺乏长期性 在我国经营者的收入大都由工资加奖金构成,或者年薪制。激励的重点是当期的经营业绩。但是企业并购、重组及长期投资等给企业的影响是长期的,其效果要3-5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体现出来,而当年表现出来的是费用多收益少。如果没有相应的长期激励,就可能诱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而损害出资人的根本利益。 二、我国国有企业薪酬激励的建议和对策 (一)探索各种激励方式有机结合的经营者激励机制 1、年薪制与期权制的有机结合。即从调整年薪制中基薪与风险薪的比例入手,适当加大风险年薪的比重,在此基础上引入期权概念,将风险年薪的兑现与经营者任期目标责任以及企业资产增值指标挂钩。 2、年薪制与股权制的有机结合�?梢圆扇〗晷街浦械姆缦招讲糠忠怨扇ǚ绞蕉蚁�,也可以采取股东在经营者经营绩效实现的基础上,以奖励股权的方式使经营者成为公司股东来实现。 3、股权制与期权制的有机结合。经营者持股的来源可以从公司发行新股、增资扩股、原股东转让等渠道获得。其持股的取得可以一次性以现金购买,也可以引入期权概念,采取定价认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 4、年薪制、股权制与期权制的有机结合。即根据经营者实现绩效的情况,适当提高其风险基薪的比例,并将净增加的风险基薪以股份和期权的方式支付,即一部分折合成企业股份,另一部分则以期权方式支付。 (二)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1、建立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经营管理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应当由政府部门指派或直接从政府部门中产生,而应当在经理人市场上由企业和经理人双向选择产生,这样才能使稀缺的经理人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同时研究一套严格的经理人资格、资质评鉴制度。 2、控制经理人职务消费,由于国家对经营者的监督不力,经营者事实上掌握着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导致了经营者庞大的职务消费,这事实上形成了经营者的 隐性收入 。在实现企业经营者报酬结构多元化的同时,我们必须加强监事会对经营者监督约束、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对经营者行为制约,并进一步严肃财务纪律,健全财务制度,以抑制不公平、不合理的经营者职务消费。 3、改变股权结构,加强对经营者的内部监控。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把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权,下放给代表企业所有者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激励监督作用,使经营者的行为服务于所有者的利益。从而在当前外部监督较弱的情况下,通过加强内部监督解决经营者约束问题。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者多元化薪酬结构 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经营者薪酬结构应体现多元化的特点,既要包括固定收入(如固定工资),也包括不固定或风险收入(如奖励、股票)等;既含有现期收入,也含有远期收入(如股票期权、退休金计划等)。总的说来,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较完整的物质报酬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薪金。由于企业家相对于其他员工而言是一种最为稀缺的人力资本,所以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其薪金应高于普通员工,但同时也由于经营者的基本薪金在其所得的整个物质报酬中占的比重较小,而且作为经营者的固定收入,与一般员工的差别不宜太大,所以合理的企业家基本薪金体现为普通员工的3倍-6倍。 2、剩余索取。为了能对企业经营者提供足够的激励,合理的薪酬契约安排应包含企业经营者对剩余索取权的部分拥有。这可采取年薪制的安排方式,也可采取股权、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排除经营者人力资本供给的不确定性。其中,薪酬激励的方式又可分为经营管理者的薪酬激励和技术人才的薪酬激励。 (1)经营管理者薪酬激励:一是年薪制。年薪制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和风险收入。基本工资是对经营者的经营知识、管理能力和经验的积累和承担的岗位职责的基本肯定,基本工资标准依据当地普通员工的基本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风险收入也叫效益工资是对经营者超额完成当期经济效益指标而提供的一种奖励。二是股票期权激励。一些研究者认为,期权是现代企业拥有的使管理者们按保证公司的长期兴旺及为了工人和股东的福利的方式行事的最佳薪酬机制。我国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如金蝶国际、长源电力、中国石化、深高速等相继采用了股票期权或类似于股票期权的激励形式,如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等。 (2)技术人才薪酬福利。国有企业相对其他性质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重很大,因此,对技术人员的薪酬福利激励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是技术人员的薪酬福利。对技术人员的薪酬模型设计主要有两种方法:职称评定法,即按照技术人员获得的技术职称和资质等级给予相应的薪酬;评聘分离法,打破职称等级制度,建立适合企业需要的技术人员内部层级关系的聘用制度。二是技术人员的股票激励。企业对技术人才特别是急需的高科技人才可采取股权共享计划,即将企业盈利的一定比例以技术股的名义划归技术人员(究竟是多少比例目前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企业和技术人员的综合情况进行权衡,确定技术的入股价格)。 三、结论 企业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经营者薪酬激励机制,就要进一步试行和完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与的年薪制、股权制和期权制等。利用多元化薪酬结构,充分发挥激励约束的组合作用,探索各种激励方式有机结合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构建以经营业绩为核心的多元分配体系,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参考文献: 1、许瑛.激励性薪酬制度设计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 2、彭湘玉.国有企业薪酬分配问题探析[J].企业家天地,2007(3). 3、王长城.薪酬构架原理与技术[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4、苏海南.经营者激励与约束 年薪制操作[M].珠海出版社,2008. 5、雷林松.建立有效的企业骨干人员长期激励机制[J].中外企业家,2008(11). 6、何燕珍.企业薪酬管理发展脉络考察[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8(11). 7、李建新.企业雇员薪酬福利[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 责任编辑:zoe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7”妙计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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