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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建筑企业“营改增”的七点忧虑

          自今年1月1日起,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下放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审批权限,出口退税审批权限由市级下放到区县级,变二级审批为一级审批,实现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据了解,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将通过缩短审批时限、深化网上审批和强化后续管理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流程。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完成。深入推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网上办理,使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足不出户即可办妥认定事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措施,推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报事项审核签批、日常评估分析、退(免)税审批和税款退库等全流程的闭环式联动管理。另据了解,2014年,上海市税务机关积极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全市享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企业达到3.8万户,全年享受出口退(免)税超过650亿元。【】 责任编辑:泥巴姐 税收新常态 用新思维赢得新发展

          工资薪金一定是各行业从业人员十分关注的问题,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吧。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三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二十五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希望以上的政策能帮助到大家更加了解自己的工资薪金是如何构成并怎么缴税的,如果您想学习更多关于税务方面的知识,愿意为您提供。相关推荐:【】责任编辑:小海鸥 《醉玲珑》里的小剧场竟然还隐藏着这些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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