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运输及仓储保管业务没有合同也要计税贴花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3号)规定,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不仅要缴纳房产税,而且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均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吗? 答:根据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租房时房东在合同中规定: 本合同租金所应缴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 ,请问这样规定合理吗? 答: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征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和《》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东在合同中作上述规定明显有非法转移纳税义务的企图,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逃避纳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房东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是否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及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并且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退还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领购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第五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 购进货物不符合规定,购货方要求退货并已运回销货方,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 认证相符 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责任编辑:冠 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技巧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那么印花税税务该如何筹划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ㄒ唬┖侠碓擞煤贤兰平鸲畹恼7人拔癯锘笠翟谇┒┚煤贤焙�,因为实际发生额和合同签订额有时候不一定相同�?梢愿菪枰诤贤锌梢韵劝醋畹拖薅钋┒┚煤贤�。理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印花税属于行为税,签订合同时候按照合同所载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即使后期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或履行不全都应交税。若后期实际发生的金额大于合同签订额,若双方没有修改合同金额,税局就不会办理退税。为规避后期实际发生额大于合同签订额造成多交印花税的情形,在签订合同时候可以预估实际发生额的最下限,签合同以最低发生额签订合同,后期若实际发生额大于合同额,可以补充协议,以免造成多交税的情况。(二)根据不同项目印花税率差异进行税务筹划例:甲租用乙公司仓库保管一年,仓储费是200万元,另外购买乙公司的周转容器具100万元,签订一个总合同,并列明了保管合同和购买包装箱的事项,合同支付金额共计300万元。纳税筹划理由不同项目的印花税率不同,在签订合同要尽可能按每个项目签订,否则会造成多交印花税情况。(1)税务筹划前甲公司应交印花税=300×1‰=0.30(万元)(2)税务筹划避税思路:由于租赁合同和购销合同适用不同的印花税率,而且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率要远小于租赁合同印花税率,那么将一个合同分别签订为两个不同税率的合同就会省税。具体操作:分别签订200万的仓储租赁合同和100万的容器具购销合同,这样就可以分别计算印花税,降低税负。(3)策划后计算应交税仓储合同应交印花税=200×1‰=0.20万元购销合同应交印花税=100×0.03%=0.03万元共计交印花税=0.20+0.03=0.23(万元)(4)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效应对比:策划前应交印花税=0.30万元策划后应交企业印花税=0.23万元节税金额=0.30-0.23=0.07(万元)=700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率表:购销合同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三)不明确合同总金额的税务筹划在实操中,有时候会出现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最终确定合同金额的的情况。若无法确定合同金额,则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不清楚就无法计算出总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25号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便给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腾出了空间。(四)利用不含税金额签订合同的税务筹划经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合同金额标明是否含税影响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对于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下,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掌握各类涉税业务的处理技巧,知晓如何稳妥、合规地完成生产企业涉税事项的处理,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文章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