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大连市增值税综合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
关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问题,不少人还有疑问,今天特地整理了关注度较高的几个热点问答,快来看看吧!01我报名参加了成人自学考试,考试通过后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享受扣除?答:可以,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02孩子本科毕业后准备考研究生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答:不可以,您的孩子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03纳税人的大病医疗支出必须是住院费用才可享受扣除吗?答:不是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大病医疗支出只需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04纳税人是非独生子女,但是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以上就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热点问题了,小伙伴们有你关心的那个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更多问题解析,欢迎关注,专业老师解读,更安心。更多资讯: 2022年,这些税收政策开始施行!
问:企业买一赠一应该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因此,买一赠一活动赠送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应视同销售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责任编辑:泥巴姐 从销项税额方面说说企业合理节税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