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摘要】将科学发展观融入到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去,可以促进医院在人事管理制度、薪酬体制和绩效挂钩互动中闯出一条适合本单位发展和完善的改革之路,在创新中取得显著成效。以此证实了医院发展依赖于改革,改革能推动医院和谐发展和不断完善。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融入;人事管理;分配制度;改革;效应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从探索到进取;从务实到创新;从发展到完善,走过了非同寻常的艰辛之路。是党中央的正确指引,是好的政策扶持和指导,使广大人民群众得以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开拓奋进,实现了中国当代发展历史性的转折,中国命运由此改变,社会转型由此开始。在改革开放进入实质性的显著成效时期,党中央再次针对性地深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理论,这必将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满足市场物质需求都将取得重要推动作用。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当前形势的要求,人们对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的理解会从更高的境界去思考和认知其实践应用的效能,以及它取得的重要认识成果和对社会的影响。特别是围绕以人为本和发展这二个主题内涵,可以进一步巩固改革开放给社会各行各业带来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食粮,以此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经济协调有序地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由于科学发展观理论在奋斗创业和事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在精神支柱上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和被时代验证,被广大人民群众所领会和认可,在历史意义上是一个里程碑。同时又是一个时代的标志。这将鼓励我们做好各项工作,并在新的形势下,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我们要保持思路清晰,目光望远看,目标放远处,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是经反复实践、反复探索、不断总结、寻找规律中得到的科学依据。改革是中国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是为了实现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化的需求。改革的目的是更快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完善。作为改革创新,追求完善的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公益性服务行业改革的先行者。其改革的必要性是促使医院提升整体公众形象,改善医患关系,加强医院内部机制完善。取得效应是调动职工树立良好的自身素质和面对社会的职业道德。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推进社会和谐发展为主题的活动中,继续履行以群众为中心,提高公益性医疗服务质量,健全行之有效的规范化配套措施,已成为医院当前工作的重点。医改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对社会的承诺;对患者的负责;对社会的贡献。这是职责所不能推卸的重任。也是对社会公益性要求的完善。 1 科学发展观理论促使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得到了飞跃 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我院步入有序发展和稳定深化的指南针。要从实践中将科学发展观融入到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还需要进一步理论联系实际,贯穿掌握、运用、理解其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①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②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③必须高经济增长质量,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健康、文明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④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贯穿到各项工作中去,起到为工作服务的目的。⑤要树立 四个观念 既以人为本的观念,节约型经济的观念,保护医患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促进人和社会和谐的观念。作为综合性非盈利公立医院,其性质是公益性。其服务对象是社会就医患者。要根治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环境和计划经济时期造成的不良服务理念,彻底纽转被动的患者看病先看医生脸色的工作作风和克服医患相处滞沟思想。首先要从源头找出路,寻研适合本院实际状况和发展需求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在思路明确,方法有效面前,对医院发展空间和生存前途提出科学创新及有效运用的服务模式,来推动医德医风建设,医患关系和谐以及文明健康的良性循环,促进环境优化。我院是2002年首家进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医院。也是至今为止唯一一家坚持下来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现有卫技人员624 人,占医院总人数 79.80 %。(总人数不含后勤临时工) 其中,中级以上职称 300 人,( 高级62人) 占卫技人员总数 48.08 %。对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方面是:(1)对知识型人才彻底改革了过去由国家计划统招统配的体制。医院实行自主招聘。进人必考,好中选优,择优录用;坚持因事设岗,不因人设岗,任人唯贤,而不是任人唯亲。录用程序实行阳光工程,采取自荐、单位统考、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测评后确定录用人选。通过这种形式招聘的人才,对院方最大的成效是:①对应聘者的个人形象和专业理论水平感到满意。②对应聘者的自信度和思想品德有了真实的了解。③直接体现出应聘者的专业理论表达能力和思维反映能力。④医院提前对所招人才有了初步认识。这充分证明了只有通过改革,才能提升医院综合实力,为今后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到目前为止,医院已招聘新职工 318 人。人事管理全部实行协议聘用制。为提高医院整体医疗水平,医院对临床岗位新招职工的要求是:在学历上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学位);对护理岗位新招人员,在学历上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这就有效地堵封了多渠道走关系的不良现象。另外,对以上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职工,由单位出资鼓励他们在职深造。(2)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为规范医院人事管理制度,配合医改方案实施,促进专业技术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关怀人的价值、权利和自由。关注人们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医院对一线因年龄和健康原因已不适应卫技岗位工作的人员(除临床)和行政后勤富余人员,实行自愿申请,只要符合医院规定的内退条件,都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或调整工作岗位。这一举措既尊重了职工的意愿,又平稳地进行了新老职工的交替。使专业技术人员的自身技能优势得到了真实体现。(3)专业技术职称按结构比例实行评聘分开。以编定岗,以岗定薪。根据个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开展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有效地调动了职工的工作责任意识。在技术上只要你有一技之长,阳光政策随时向你敞开大门。(4)中层干部实行素质和管理能力相结合。由院部进行背靠背的综合考评,竟选合格者上岗。同时推行任职年龄限制。使中层骨干力量始终保持良好的医德医风,又具有一定学历和职称的阳光朝气、充满活力、业务拔尖、勇于创新的年轻者形象。(5)医疗质量和责任事故管理,采取职责与科室和个人的政绩、年度考核、绩效工资挂钩。有效地降低了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大大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 2 切实有效的薪酬体制与绩效工资挂钩的互动是医改的真正目标 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改革创新能力,加快完善职能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人事工作的价值导向作用。而改革的目的是使员工的知识、技能、态度等有所改善,达到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发展是硬道理,改革是当务之急。我院在试行了2年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后,于2004年正式推行薪酬体制与绩效工资挂钩的改革方案。由于职工的具体情况不同,医院实行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的具体操作步骤,既老职工全额享受院内改革工资。新职工入院后根据个人学历和职称享受院内折扣工资,2年后按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由分管职能科室和院部考核组对基层科室推荐的优秀新职工进行理论和业务技能的考评和综合打分后,达到医院规定要求的进行公示,确定是否享受全额工资。凡是被评为优秀新职工可以优先享受医院各种待遇。在开展阳光工程中,首先是凸出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其次在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和约束机制,联系和结合医院现实的状况和效能反映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做到以岗定薪。在制定薪酬工资时,设定基数以浙江省人事厅制定的事业单位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为依据,测出各岗位等级的平均值作为院内改革工资中的岗位工资。再与职称、工龄、绩效工资组成院内改革工资。绩效工资由院部宏观调控,科室二级分配。方案由院部和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回顾7年来的运行情况,总体是可行的。同时也得到了绝绝大多数职工的积极配合和认可。但还需要在总结中不断完善。 3 继续完善医院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 如果说医院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是对科学发展观理论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的话,那医院所进行的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就应该是对科学发展观理论总结和概括的继续深化和不断完善。医院这些年的改革,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上级部门的业绩肯定。在积极应对医院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医院抓管理促发展,抓服务促转变,抓创新促活力。年年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各项收入指标稳中有增。在认真开展 三服务一争创 和 三创一治 活动中,切实加强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做到有学习教育、有研讨反思、有进步提高。通过这些活动较好地转变了服务观念,工作中以诚相待,以患为友,改善了医患关系。在业务上抓学科建设,提高带头人的综合能力。通过改革激发了职工内部活力,全院职工的凝聚力得到了加强,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人文修养。但改革之路也有曲折,不足之处有待改进和完善。如外地生源不稳定,部分卫技人员把见习期作为跳板,取得执业证书后就提出辞职。另外2006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至今,医院内部改革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存在明显差距。特别是老职工的工资反映比较突出。因此,医院要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尽快修订出新的实施方案。从实际出发,积极做好职工思想工作,重视工作中反映的各种问题。要认识到留人更要留住心的道理。关心他们的职业生涯,多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在完善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要多听群众和职代会反映的意见。既从全局考虑,又要协调好民生问题。相信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竟争机制,医院一定能在改革中成长;在发展中进步。齐心协力,共同为创建文明和谐的平安医院而努力。 【】 责任编辑:老A 浅谈我院新员工岗前培训的实施过程
摘要:《》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本文就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一些认识误区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以期进一步厘清企业对该问题的认识。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bstract: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Pre-tax Deduction of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 of Enterprises (Interim) has clarified and perfected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concerning pre-tax deduction of the R D expenses. This paper summarizes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the pre-tax deduction of the R D expenses so as to promote awarenes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is issu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terprises. Key words:Enterprise income tax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 Additional deduction 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在施行过程中,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一些规定认识上有误区,笔者对这些误区进行归纳,以期企业用足用活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一、误认为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办法》指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纳税人需注意,以下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计算应纳税款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其他可扣除项目;二是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所以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是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类企业,除非居民企业外,其他两类都可以通过努力创造条件,达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 二、误认为所有研发活动的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活动并不是指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而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如科学史研究、行业发展研究、单纯的科学理论探讨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这样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发生的费用,则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如外购技术专利直接应用就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而购进技术专利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的二次开发则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误认为只要符合规定项目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与研发有关的费用并不能全部扣除,只有在列举范围内的项目才能加计扣除。 《办法》规定,只有符合下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需要关注实务中容易混淆、不能加计扣除的与研发费用有关的项目主要有:(一)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发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能认可。(二)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三)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时做研发之外的用途,则不能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只是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不能扣除。 另外,《办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如研发成果验收、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贿赂性支出,以及违背真实、合法、合理原则的支出等。 四、误认为企业可任意决定研发费用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有观点认为,如果并入当期损益,当年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为企业节省不少资金的时间成本,因此,能入当期损益的,就尽量不要形成无形资产,企业可酌情自行处理。这实际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一种误解。 《办法》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所以,资本化与收益化要根据财务会计核算规定来划分。 《》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误认为成立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无所谓 《办法》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这项规定,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用足用活加计扣除,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对于一些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很难分清的项目,如果划分不清,则可能失去加计扣除的机会。特别是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项目,很难准确、合理地划分和归集。如果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配备专职的研发人员,设立专门的仪器设备及费用耗用账册,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就可以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另外,《办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多个开发项目分布于多个机构的话,举证、归集、核算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环节也将增多,如果稍有失误,就可能使整个项目核算不准确,从而影响加计扣除优惠的享受。而如果成立专门的机构,就可使多个开发项目的费用归集在一个机构内完成,减少了分项目归集的工作量。 六、误认为只要是真实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 有观点认为,企业所得税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是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机关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形式上的有关资料并不重要。这种观点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要想用足加计扣除政策,就必须注意保留和整理相关资料。 《办法》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还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纳税人需要关注,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七、误认为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有些纳税人认为,同其他税收优惠以及亏损弥补的原理一样,为了避免纳税人的资金占用,研发费用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时就可以加计扣除。 由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需要合同、协议、成果报告、鉴定意见书等附报资料来证明,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可能将所有资料收集齐全,并且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在年度汇算时审查资料,所以,《办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纳税人需要关注此项规定,在预缴时不能自行加计扣除。 八、误认为企业集团的研发费用可根据集团需要任意调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由于仍然存在着减免税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微利企业等税率差异,母子公司企业集团之间仍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有观点认为,由于研发费用受益对象的不易确定,可以通过研发费用在企业集团之间的分配,调节企业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为避免人为、任意地调剂研发费用,《办法》针对企业集团做了专门的限定。 《办法》强调了合理分摊、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原则。《办法》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分摊的研发费用如果要被成员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下属的成员公司需要关注,如果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认可企业集团分摊的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话,可以寻求税务救济。《办法》规定,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责任编辑:小奇 把握研发费用标准 用足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