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广东实名制纳税人9大类92项涉税业务将实现全程无纸化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有关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已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网校带你一起看看具体适用要注意哪些问题?请往下看!问:我们公司2021年11月底新购一套480万的机器,运输途中有些耽搁,在12月投入使用。那么这套固定资产是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中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吗?答:不是。请注意“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您的固定资产于2021年12月投入使用,应当在投入使用的次月(即2022年1月)所属年度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该笔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年度应为2022年,而非2021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扣除。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购进固定资产后的实际使用和投入使用时点。问:我发现公司在2020年3月购进了一套设备并投入使用,不过在2020年度汇缴中并没有申报一次性税前扣除,现在这项资产还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吗?答:不能。根据有关规定: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具体来说,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填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如果在预缴时没有享受该政策,也可以把握年度汇缴的机会,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内进行填报。纳税人应在日常涉税管理中加强对各类优惠事项的梳理,检视是否存在优惠漏享的情况,确保应享尽享。问:那么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否要与会计处理一致?答: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其资产不需要在会计上采取与税务处理相同的折旧方法。应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将“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等资料留存备查。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所带来的时间性税会差异,一般而言不仅需要企业在享受政策的当年将计提折旧进行纳税调减,而且在以后年度还要将该项固定资产在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增。对于一些固定资产数量较多的企业来说,各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不尽相同,这就需要详细记录相关信息,才能更加高效准确地进行核算和纳税调整,防范潜在税务风险。会计人员提升自身实操技能是重中之重,推荐2022年畅学卡实操会员套餐: 1500+门课免费学; 每年200-300场直播,每周直播更新,每天学习提升; 实训操作,多行业真账实训,开票报税全真模拟实操,让您在操作中提升技能。 更有100套各类资料模板,班级群答疑等超值服务。相关资讯: 企业佣金和手续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如何计算?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五大变化 2018年11月7日,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 新办法 )的内容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案件标准有所变化 (一)案件标准有所下降 新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 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修改为 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二)案件范围有所扩大 新办法明确了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纳入公布范围的走逃(失联)案件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税务机关立案检查,查证当事人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二是税务机关参照《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已确认案件当事人走逃(失联)。 二、信息公布时间有所变化 (一)纳入公布范围的时间分两种 新办法根据不同的处理方式,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范围的时间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已超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后,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纳入公布范围。 二是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税务机关查证并审理定性,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应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满30日后,当事人仍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的,纳入公布范围。《公告》可以在税务机关的公告栏张贴,也可以在报纸、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以及其他媒体上刊登,发布公告日期以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二)公布时限有所延长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规定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 ,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新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三、信息公布事项有所变化 (一)增加了信息公布内容 新办法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内容新增了 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和 走逃(失联)情况 。 (二)增加了实际责任人公布制度 新办法规定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三)增加了信息更新程序 新办法新增了信息更新条款,具体表述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四、信用修复有所变化 (一)规范信用救济程序 新办法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的信用修复按照公布前、公布后进行区分。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在公布前 缴清税款、滞纳金和�?� 修复信用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录入不公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在公布后 缴清税款、滞纳金和�?� 修复信用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 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畹那榭鐾ㄖ凳┝铣徒浜凸芾淼牟棵� 。 (二)拓宽信用救济措施范围 新办法明确了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 五、惩戒措施有所变化 新办法将惩戒措施区分为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两类惩戒对象进行列示。对公布前 缴清税款、滞纳金和�?� 修复信用、只录入不公布的当事人,也同样实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4月12日 相关链接:【】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安徽省关于公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