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2007年的费用未记账税收上应如何处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确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原始依据,是企业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管理始终是税务机关一项重要工作,但也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 一、普通发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加强发票管理,就是从根本上解决发票的使用失真问题。从目前的管理情况看,发票从领取、使用、缴销、检查、处罚等各个环节均存在较为严重的管理漏洞。表现为发票循环管道不闭合,管理职责不明确,难以实现系统的发票检查。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一个可操作的发票管理办法。 2、发票档案资料不太完善。 3、放票把关不太严密。 4、许多发票管理办法得不到贯彻。如存根联缴销制度,发票管理期限制,定期发票检查制,不得拆本使用制,发票领取出具税务登记证及领购簿,发票填开要求,填开发票登记备查等,均没有相关的操作办法,执行中的随意性较大且不统一,造成发票情况是非判断的模棱两可。 长此发展下去,一是会造成以票管税功能的弱化。二是增加了税务人员以票谋私的不廉行为。三是助长了社会上发票流通中不正当现象的发生。四是直接影响税收秩序的净化和组织收入的提高。 二、形成原因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一是人们在思想上对发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发票的知识一知半解,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使得推行社会化发票管理工作十分艰难;二是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不健全,不利于统一规范和强化管理;三是发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且地区间发票管理存在不平衡,易造成纳税人向管理较松的地方转移,不利于征管;四是发票检查跟不上,违章处罚力度不够。对征收单位内部发票管理监督检查跟不上,造成内部管理混乱;对用票单位的外部检查覆盖面较窄,加之投入人员少、工作量大,难以查深、查细、查透,没有形成开具、使用、取得、保管等全方位检查监控机制。 三、改进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发票的管理是税收征管的 源之头、流之尾 。税务机关特别是各单位领导必须从主观上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继续广泛细致地宣传发票的有关知识,强化企业和纳税户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如我市印发的宣传粘胶,粘贴在餐馆、酒店等显露位置, 餐后请索要发票 和 严禁开具非法票据 举报非法票据有奖 等,提醒消费者索要发票,纳税人依法开票。也可采取有奖发票的办法,倡导和督促消费者购物索要发票,使大家都能认识到索要发票既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监督,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索票、用票环境。 (二)建立专门的发票管理机构,保证发票工作严格、规范、系统地进行。建议在省、地、市、县地税部门成立专门管理发票的处、科、所,并配备足够的发票专职人员。 (三)建立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管理办法。要制定出台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发票管理办法。在税务系统内部,从印制、领购、销售、保管、缴销等几个方面制定严格的制度。如在发票领取环节,继续实行 集中审批制 。审批时做到 三不办 ,即:对构成税务违章的纳税人未做处理不办;违反规定未有处理结果的不办;重大问题无主管局长、所长签批意见的不办。对纳税人购票行为采取发票限量销售、验旧购新、二级审批等一系列措施,既保证纳税人合法经营权益,又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所有用票涉票单位和个人无论内部外部均应建立发票账,并且按月做报告,做到发票账、凭证、报表完全一致。为防止发票管理的 断线 现象,发票应实行记账员和保管员 两分离 的办法,保管员负责发票的保管和记录统计备查账。记账员负责发票的金额核算和往来记录。建立发票使用顺序账,严格票号管理,方便检查核对等等。与此同时,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以考核促管理;在外部,注意发挥社会力量,做好协税护票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借助计算机来加强发票使用的日常管理与检查,大力推广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以减少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行为。 (四)强化发票检查工作,加大违章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方面,除加强日常的发票检查工作外,实施 一月一结报、一季一检查 的发票定期检查制度,采取索取发票单位将索取发票的号码、金额等情况向开票人所属税务机关反馈,所属税务机关再根据索取单位反馈来的信息,对照检查发票填开的顺藤摸瓜方法,能有效地控制大头小尾发票,堵塞税收漏洞;另一方面,对发票违法案件要严厉查处,予以曝光,以扩大影响,震慑不法分子。 (五)加强代开统一发票的管理工作,严格按发票金额依率扣税,并在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认真登记代开发票台账,以便监督检查。杜绝在代开发票工作执法不到位,随意降低税率或计税金额的现象,使各地代开发票趋于平衡,避免税负不一,税源转移。 (六)与财政、审计、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联系,以便取得他们支持和配合,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打假工作。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加强部门协作,共建护票协税网,加大发票打假的力度。责任编辑:冠 “税务稽查风暴”刮向房地产
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宁波市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3月30日起,在宁波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确定。宁波市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ㄇ�、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宁波市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宁波市数电票由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宁波市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宁波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呓鸲钭芏疃�,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十、自2023年3月30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四、纳税人发生《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榭咴鲋邓白ㄓ梅⑵焙突迪弁骋环⑵保òㄖ街史⑵�、电子发票)。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 附件1:数电票样式 附件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2023年3月27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江苏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