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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礼品是否视同销售

        导读:面对于文清索赔千万的要求,恒源祥终于开始反击。然而一个不可更改的事实是,恒源祥现在的确不是羊头商标的持有人。 对中国的消费者而言,提起 羊羊羊 ,很自然会联想起恒源祥这个商标。然而这种习惯也许即将发生改变。2010年1月,江苏常熟突然成了中国服装界目光的焦点。一场特殊的商标案1月27日在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其焦点正是恒源祥赖以成名的羊头商标。 我才是羊头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叫板者于文清信心十足地迎接恒源祥的反击。究竟谁才是真正的侵权者?恒源祥是否能拿回至关重要的 羊头 ?商标之争的背后另有怎样的恩怨隐情? 煮熟的羊头飞了? 以 羊羊羊 闻名的恒源祥,其实并非羊头商标的持有人!2009年末,一条消息震惊业界。 2009年11月,恒源祥集团突然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江苏常熟私营企业老板于文清声称,自己是羊头图案商标的合法持有人,2008年8月份开始,他发现恒源祥集团出产的T恤、衬衣等服装上印有该羊头图案商标,而恒源祥集团并未征得他的同意,侵犯了其商标使用权,因此向恒源祥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 于文清,江苏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老板,他对记者声称,自己手中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自己2001年就 羊 图形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2003年注册成功,注册在第25类商品,包括针织服装、鞋、帽等。而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 中国商标网 上查询发现, 羊羊羊 和 羊 的文字商标都已经被人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人中的确没有恒源祥的名字。 不仅是煮熟的鸭子会飞, 煮熟 的羊头眼看也要飞了,恒源祥当然不会就此束手。2010年1月4日,恒源祥集团副总经理陈忠伟终于站了出来,表示该事件系起诉方于文清恶意注册行为所致,恒源祥将反诉对方侵犯著作权,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商标异议。 恒源祥方面继而向媒体披露: 于文清的兴业龙公司与恒源祥集团曾建立业务关系,但由于兴业龙公司多次违约,制假售假、连续侵权,受到恒源祥集团多次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双方于2006年3月终止合作关系。 商标之争的背后,一场昔日的商场恩怨开始浮出水面。 背后恩怨 恒源祥集团和兴业龙公司有何恩怨纠葛?据了解,于文清的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1999年成立,并于2001年1月份正式成为 恒源祥服饰类产品生产工厂 。2001年,于文清与恒源祥集团签订了一份 特许加盟生产合同 ,开始代理恒源祥品牌的夹克、休闲羽绒服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司随之发展壮大。 恒源祥方面称,自2005年起,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恒源祥的假冒产品。经过恒源祥方面的调查,发现是于文清的公司所为,后被哈尔滨工商局和上海工商局黄浦分局分别查处。因此,2005年底恒源祥解除了与江苏常熟市兴业龙服饰公司的合约。对此恒源祥集团副总经理陈忠伟愤然道: 在这个事情上,恒源祥有点心慈手软了。于文清制假售假,按理说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考虑到彼此合作了很长时间,我们未曾追究。 而针对这些合作的细节,于文清承认,他的公司的确曾经出现过假冒恒源祥商标被查处的事实,责任在于公司的管理出了问题,他对此已经承担了责任,并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他还表示,现在自己的公司已经摆脱了代理工厂的束缚,坚持要走自主品牌的道路。 2006年3月,恒源祥将兴业龙从代工厂名单中剔除,双方结束了合作关系。而此时,于文清的兴业龙公司已经有数百人的规模。一个在当时不为人知的事实是,2001年11月,兴业龙公司向国家商标总局注册了一个羊头图案的商标图案,2003年注册成功,2004年由公司转让给了于文清个人。与恒源祥的合作结束后,兴业龙公司就开始大量使用该羊头图案作为商标图案印制在公司生产的服饰产品上。 恒源祥的反击 面对于文清索赔千万的要求,恒源祥终于开始反击。 据于文清自己透露,他选择2009年11月这样的时间点起诉有充分考虑,《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而截至2009年11月,他持有羊头商标的时间,已经超过5年的期限。 看似山穷水尽时,恒源祥选择著作权作为法律上的突破口,以恶意抢注反诉于文清。 2010年1月,恒源祥集团在常熟人民法院对于文清提起了侵犯著作权的诉讼�:阍聪樵谄鹚呤橹谐�,该羊头商标图形早在1997年就由恒源祥完成,并于2002年11月进行了版权登记。因此,于文清属于恶意窃取恒源祥的作品进行商标注册,侵犯了著作权,恒源祥向于文清索赔4000元,并要求赔礼道歉等�?デ�,恒源祥又变更了诉讼请求,追加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为被告,并将索赔金额提高到50万元。 恒源祥是正当防卫。 陈忠伟如是说。 而另一方面的希望则被寄予在 驰名商标 的认定上。商标法第41条同时规定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 对此恒源祥集团诉称, 恒源祥 商标于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并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羊头迷踪 2010年1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反诉于文清、江苏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针对恒源祥集团提出的著作权问题,双方争论焦点在于:该羊头图案到底是恒源祥集团的独创,还是原先就存在的? 据恒源祥集团的代理律师称,该羊头图案是其公司一名工程师参考我国 羊 字的甲骨文、大小篆古体字,进行设计。 该羊头图案是具有独创性,富有美感的平面设计,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而于文清的代理律师则称,被恒源祥集团称为 美术作品 的羊头图案系直接复制于金文字形,该字形早在3000年前的商朝就已经存在,律师还当庭提供了一本中国书店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金石字典》,其中第1014页第2行中的 羊 字体与原告所称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与于文清注册的羊头图案也几乎没有差别。 于文清的代理律师更进一步提出,恒源祥集团的起诉属于恶意起诉,于文清的羊头商标于2001年申请注册,2002年就已经被国家商标局公告�:阍聪榧抛魑喾熬笠�,至被告商标公告期满,恒源祥也没有提出异议,直至于文清在北京起诉,要求恒源祥停止侵权并赔偿后,原告才主张所谓的著作权。 庭审一直持续到了下午3点才宣告结束,法官并没有说明宣判日期。羊头商标的归属仍然是个谜。 我们的商标注册成功已经超过5年了,我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 于文清肯定地表示。 而当有记者问及恒源祥指出于文清恶意注册的依据是什么、为何在于对商标注册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2003年后为何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等相关细节性问题时,陈忠伟表示现在不方便透露。 然而无论羊头最后做何归属,这场商标权属之争已经影响到恒源祥的正常经营。根据于文清的举报,工商部门在恒源祥的销售点进行了查证。 我们的销售还算正常,不存在查封货物的情况。 陈忠伟说。不过,他也承认: 工商部门的查证,对一些经销商产生了负面影响,我们做了很多解释说明工作。 律师点评:我国《商标法》有在先原则的规定�:阍聪椴⑽唇� 羊 图形商标注册,而只是进行了版权登记。2003年于文清将 羊 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即受《商标法》保护。就法律效力而言,商标注册比版权登记更具法律保护效力�:阍聪槭酝纪ü魅ㄋ咚侠� 围魏救赵 ,实属无奈之举。 在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对抗中,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其争议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是申请商标,都会先有一个作品,其作品完成后即形成权利。如果著作权人提出异议,被注销的往往是商标,这也就是为什么恒源祥主张著作权的真正原因�:阍聪槟芊衲贸鲋ぞ葜っ饔谖那迨嵌褚馇雷�,法院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如何认定,是决定 羊 图形商标归属的关键。【】 责任编辑:派大星 医院应付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通过电子邮件来作为法定证据,它有其自己的弊病,所以本文对其证据效力,证据类型及认证都有了很好的阐述。 【关键词】 电子邮件 证据 法律效力 一、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目前我国尚无电子邮件作为法定证据的规定或解释,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社会所广泛运用,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也已将电子邮件作为重要的证据。在对电子邮件等证据的法律定位过程中,我国学者一般是在继续沿用传统的证据分类的前提下提出了以下具代表性的观点。 1.视听资料说 这种观点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采纳。主要表现在一些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其中视听资料的范围包含了一部分电子证据的形式。如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2月32日发布的《检察机关贯彻刑事诉论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1款规定 :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持这种主张的学者通常认为:视听资料是指可视、可听的录音带、录像带之类的资料,电子邮件可显示为 可读形式 ,因而也是 可视的&rdquo1473视听资料与电子邮件在存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都是以电磁或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号形式储存在非纸质的介质上;存储的视听资料及电子邮件均需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以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后才能被人们直接感知;两者的正本与复本均没有区别;把电子邮件证据归于视听资料最能反映综合的证据价值等。 2.书证说 一些学者把电子邮件等证据归入书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普通的书证是将某一内容以文字符号等方式记录在纸上,电子邮件则只是以不同的方式(电磁、光等物理方式)将同样的内容记载在非纸式的存储介质上,两者的记录方式不同、记载内容的介质也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均能记录完全相同的内容。 (2)电子邮件通常也是以其代表的内容来说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且必须输出、打印到纸上(当然也可显示在屏幕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之类的书面材料后,才能被人们看见、利用,因而具有书证的特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据此也可以推断出电子合同证据系书证的一种。 二、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类型 当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形式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1.双方无异议的电子邮件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一般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当事人双方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以与电子邮件的内容相互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所认定。 2.双方有争议的电子邮件 (1)对收发人有异议。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收发人产生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审查电子邮件的内容已无意义,因为如果当事人否认是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实际上就已经否认了邮件的内容。笔者认为,首先需要查清的是电子邮件的地址是否是收发件人的,其是否拥有合法用户名、账号、密码等,因为每个注册用户均对应一个电子信箱,合法的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在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处均有备案,如果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与ISP的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该用户的信箱密码未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下,以该信箱收发信件的作者即为该信箱的拥有者。 (2)对电子邮件内容有异议。这是在诉讼中不易认定的部分。在确定了收发件人后,就要对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一般人员来说,直接在Internet mail的收件箱中删改纯电子邮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变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属性并未改变,仍是email文件。从外观上看,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故对这类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即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如还有疑问,可直接到举证人的计算机上查阅原始信息。在此应当指出的是附有电子签名的或附加其他适当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邮件,推定其具有真实性,一般应予以采纳。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有口令、密码、数字加密、生物特征识别等。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新的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措施的形式还会层出不穷。按照《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确定的 功能等同法 ,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同传统签名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功能上应是一致的:一是表明签署者是谁,二是表明此人承认、证明或核准了所签署的文件内容。根据第二项功能,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对于附有电子签名或附加其它适当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邮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其为真。 三、对电子邮件的认证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被采用,并不必然被采信,必须经过法官的认证后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所谓认证,即法官对案件中涉及的证据加以审查认定,以确 定其证明力或证据力大小,从而判断是否作为定案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官在认证时应注意:它是以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各种存储介质上。这一特点决定了电子邮件可以被轻易地改变或删除,并且往往不留痕迹。电子邮件还能够无限制地、快速地复制。也正是由于这一特点,人们会对电子邮件及其电脑输出的书面材料所载信息的真实性提出疑问,电子邮件的证明力与其真实、可靠性密切相关。法官在认证时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邮件的生成。2.电子邮件的存储。3.电子邮件的传送。4.电子邮件的收集。5.电子邮件是否被删改。最难判断的是电子邮件的保存,即是否被删节、修改过。对此法官不能仅凭自己的内心确信来评断,而应依据专业的技术鉴定综合衡量是否予以认定。 四、结语 电子邮件由于其形成技术较为复杂、技术含量高,并具有易伪造性、易修改性、依附性等弊病,所以我们应在电子邮件证据方面采用电子签名和邮件加密技术手段、完善电子签名法、电子邮件采用网络实名制等途径,来解决电子邮件真实性及其作为诉讼证据的效力问题,最终推动我国电子邮件证据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郝文江.电子邮件形成及其证据效力问题[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 王晗.电子邮件的刑事证据能力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 【】 责任编辑:老A 我国电子商务中信任问题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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