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这个政策如何判断享受?政策要点罗列给您!1享受对象适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6月,张阿姨以个人名义向某公司提供了保洁服务,取得收入1000元。张阿姨未办理过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根据政策规定,张阿姨作为自然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保洁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代开时张阿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2享受时间适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A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22年6月出租小轿车取得对方一次性支付的一年租金共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而无需分摊到租金对应的月份,因此A公司取得60000元租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6月,且有形动产租赁适用3%征收率,A公司的此项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3享受条件免征增值税的征收率条件仅适用于征收率为3%的征税项目,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等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不得免征增值税。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发票开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免征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对应收入开具了专用发票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小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为销售货物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按国家新出台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年6月份取得销售额80万元,其中30万元销售额因下游企业抵扣的需求,要求我们开具专用发票,其他的50万元销售收入尚未开具发票。请问,我们可不可以部分放弃免税,仅就开具专用发票的30万元缴纳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应适用何种征收率?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你公司选择放弃免税,对30万元部分的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为:30万元×3%=0.9万元;其余的50万元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5暂缓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主要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等。适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案例: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2022年6月跨区域到外省提供建筑服务取得100万元收入,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了解更多财会专业知识欢迎加入,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老师在线答疑,解你所惑。 更多推荐: 印花税法对企业或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有何影响?
问:我公司2014年度境外经营确认亏损200万元,由于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只能用以后年度该地区境外所得弥补,请问往后弥补的期限具体是多少时间?答:视境内利润情况而定。《》(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第14点对于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即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企业应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与非实际亏损额不同的结转弥补情况做好记录。具体操作可参考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示例二。问:我公司是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今年因发展需要,撤消境外办事处,并出售当时购置用于办公的房产,取得一笔数额较大的境外收入,请问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并入企业收入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视情况而定。《》(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因此,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该笔收入可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该笔境外所得致使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下,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当年不再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全部所得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我公司是一家软件生产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了一笔软件的特许权使用费,请问该笔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责任编辑:泥巴姐 个税标准扣除额:发达国家PK发展中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