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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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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讲解累计预扣计算方法前,我们必须弄清楚如下几个问题。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为什么要计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就是为了得出单月应预缴的个税金额。当月应预缴个税金额= 累计应预缴税额-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3.减除基数是每个月一减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减除基数5000元是每月一减。4.哪种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月度预缴个税时就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都可以在预缴个税时就扣除。5.哪种专项附加扣除必须在年度终了才能扣除?大病医疗和继续教育中当年还不能确定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必须在年度终了才能扣除。6.预扣税率是怎样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二、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彻底掌握预扣个税的计算方法。假设李总是公司财务总监,每月工资收入30000元,每月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总计金额为5200元,李总有两个小孩儿,第一个孩子今年6岁,第二个孩子今年2岁。李总父母均在,上有一个姐姐,李总与姐姐约定两人平均分摊赡养老人支出扣除金额。李总早在2005年就在北京买房,当时房价还未涨起来,虽然现在所居住的房产价值已近700万元,但每月还贷只需要800元。 李总每个月能享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首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总计每月在预缴个税时可以扣除3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0-5000(基本减除费用,即 起征点 )-4500-2000=18500元,这样小李每年综合应纳税所得额总计为22.2万元,对应税率为20%。累计预扣法下,李总前4个月每个月预扣率、预交税款如下:1月份:(30000 5000-5200-3000) 3% = 16800 3% =504元;2月份:(30000 2-5000 2-5200 2-3000 2) 3% -0(速算扣除数) -504(1月份预交税款) =33600 3%-504= 504元;3月份:(30000 3-5000 3-5200 3-3000 3) 10% -2520(速算扣除数) -504(1月份预交税款)-504(2月预交税款) =50400 10%- 2520-504-504= 1512元;4月份:(30000 4-5000 4-5200 4-3000 4) 10% -2520 -504-504-1512(3月预交税款)=6720-2520-504-504-1512=1680元;在前两个月,李总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是16800元和33600元,均低于36000元,适用3%税率;到3月份时,李总前3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50400元,适用10%的预扣率;到9月份时,李总前9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51200元,适用20%的预扣率,达到综合收入的实际适用税率。三、扣的多了还是少了?预扣预缴个税的规律总结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李总1-2月份预扣率为3%,3-8月份预扣率为10%,9-12月份预扣率为20%。随着收入的累计增加,预扣预缴率逐渐与实际税负接近,到12月份实现全年应纳税款的缴纳。对于综合收入跨越不同税率档次的收入群体,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的,都存在这个变化:年初月份的预缴率较低,然后逐渐提高,直到与实际税率相同。了解更多知识,快加入财税实务会员吧 相关推荐:实务直播: 新个税汇算清缴小问答

        200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08〕576号),该批复回答了福建省地税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价格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 财产租赁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 销售不动产 税目缴纳营业税,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是销售价格如何确定?是以优惠价格还是以公允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按照公允价值在销售环节一次性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不存在以后调整或与税务机关沟通的问题,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房地产企业将商店对外出租,所收取的租金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如果按照优惠价格,在销售环节,由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可能会遇到税务机关调整的问题,这将增加企业的沟通成本。《》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因此,即使按照优惠价格销售,在销售环节,由于存在税务机关的核定征税权,其应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仍然是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缴纳的。在收到租金的期限内,房地产企业将不再涉及税收问题。因为租金的收入方实质上是个人购房者。 对于个人购房者来说,在购房环节少支付的购房款,实质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店购买者租赁房屋而预支的房屋租赁费,个人购房者取得的房屋租赁费体现为少支付的购房款,是个人购房者取得的一种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个人购商店者未取得的房租,应作为个人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 财产租赁所得 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在一定期限内免费使用商店,因此,虽然是一次性的少支付购房款,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应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责任编辑:冠 借力优惠政策应对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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