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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补上个税新法“留白”考验立法智慧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在对某保险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保险公司在2008年度与12家欠缴保费的企业进行了债务重组。在确保这12家欠缴保费的企业2008年度仍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对12家企业欠缴以前年度的保费,有的是通过签订合同,免去部分欠缴保费,将剩余的保费收上来;有的是通过签订合同,免去部分欠缴保费后,将剩余的欠缴保费在合同中列出具体还款计划。对于以上在合同中约定免去的欠缴保费共4123006元,该保险公司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直接在缴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未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该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006号)并没有说明债务重组损失需报税务机关批准。 对于报批的问题,税务人员向该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解释,早在200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该《办法》在第七条和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了债务重组损失属于坏账损失的范畴;坏账损失必须报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所以关于债务重组损失的报批程序不再按《》执行了。 那么,自2008年1月1日执行了新的《》后,债务重组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根据《》(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其次,根据《》(财税[2009]57号)第四条、《》(国税发[2009]88号)第四条的规定,债务重组损失应属于坏账损失的范围。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所以,债务重组损失应属于坏账损失的范围,企业实际发生了债务重组损失必须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可在税前扣除。责任编辑:鬼谷子 特殊分立企业的计税基础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 特定纳税人 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 如何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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