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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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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财产行为税业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2014年以来全国财产行为税统一申报表工作开展情况,在总结部分地区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遵循便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征管以及适应税收信息管理现代化需求的原则,税务总局对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表单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本次修订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共19张表单。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表单修订内容 (一)补充完善减免税有关信息项。主要是:1.为适应同一土地(房产)可能适用多项减免税政策的情况,税源明细表增加了减免税信息采集的行数,并增加了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同时删除了主表中 减免税性质 、 减免税面积(原值) 等信息项;2.为方便纳税人填写,在已有 减免性质代码 的基础上,增加 减免项目名称 ;3.增加困难减免税的起止时间;4.《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增加减免税有关信息项,同时删除 税率4% 选项。 (二)补充完善税源变更有关信息项。税源明细表中增加 变更类型 和 变更时间 ,删除了 计税月份数 ,同时纳税申报表中 计税月份数 修改为 所属期起 和 所属期止 ,以准确记录纳税人变更信息的时点。 通过上述修改,强化了税源明细表的信息采集功能。纳税人在申报时仅需填报税源明细表,系统根据税源明细表信息自动计算生成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明细申报表,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填报负担。 二、契税和印花税表单修订内容 (一)对《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和填表说明进行了完善。《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中将 权属转移方式 中增加 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列;将第三行 土地使用权转让 修改为 土地使用权买卖 ;删除土地权属转移方式中的 其他 一行。填表说明中对第9、12、13、17、18、19项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第20、21项。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间的二手房权属转移,可按各地二手房交易综合申报表进行契税纳税申报,不需再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扩大《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的适用范围,将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的名称由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修改为 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修订后的新表既适用于印花税普通申报,又适用于采用 自行购花、自行粘贴、自行划销 方式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完税情况。 三、土地增值税表单修订内容 (一)增加特殊情形专用表单。针对清算后尾盘销售、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清算、在建工程整体转让、转让旧房核定征收等四种特殊情形,分别设计专用表单。 (二)完善表单信息项。主要是: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增加房产类型子目,将子目归到3个类型中,每一个子目对应一个房产类型。子目由各省自行设定,自行维护;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增加合计列、总可售面积、已销售面积;3.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增加减免税信息采集行数,以适应同一事项可能享受多项减免税政策的情况。 (三)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在填表说明中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可适用本表。 现将修订后的表单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要求,启用财产行为税统一申报表的地区,可根据本地情况适时修改完善系统,或结合金税三期上线安排,逐步启用本次下发的新表单。未启用财产行为税统一申报表的地区,请遵照新表单执行。各表单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联系人和电话:常新,(010)63417771 附件:点击阅读法规原文:《》【】 责任编辑:泥巴姐 税会差异到底咋调

                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1年第1号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促进深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更紧密涉税专业服务贸易,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定了《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1年1月13日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按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相关服务贸易协议精神,为促进深圳与港澳建立更紧密涉税专业服务贸易,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是指取得香港税务师或澳门核数师、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第三条?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负责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相关事项进行管理。第四条?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二)接受香港税务学会、澳门税务学会行业自律管理;(三)取得香港税务师或澳门核数师、会计师资格满3年且连续3年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四)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不当受到所在地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第五条?符合执业条件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前需进行执业登记。执业登记应向深圳市税务局报送以下纸质资料:(一)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香港税务师或澳门核数师、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三)香港税务学会或澳门税务学会出具的港澳从业经历相关证明及推荐函;(四)执业承诺函。对已获得香港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执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者,其本人无需再次报送以上资料,由香港税务学会统一提供资料,深圳市税务局统一进行执业登记。第六条?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内地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需加入在深圳注册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需加入在深圳注册的税务师事务所或在深圳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第七条?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注册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二)合伙人或股东至少应有一名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三)合伙人或股东之一由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四)合伙人或者股东中税务师(含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五)符合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其它相关规定。第八条?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和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纳入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和个人执业会员管理,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继续教育。第九条?深圳市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制度规定对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开展实名信息采集、业务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告。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报送年度总体情况报告时,同时向深圳市税务局报送本所内全部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第十条?深圳市税务局与香港税务学会、澳门税务学会建立执业情况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反馈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情况。香港税务学会、澳门税务学会应及时向深圳市税务局通报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港澳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情况。第十一条?深圳市税务局建立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提供便利化服务。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操作指引详见附件。《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7号公告发布,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附件: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操作指引关于《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2020年5月,国务院公报2020年第12号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以下简称“修订协议”)。修订协议规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片区取消香港注册税务师合伙人不得高于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35%的限制;取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在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限制;澳门核数师和会计师比照香港税务师在深圳前海片区登记从事税务服务。近日,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同时以附件形式印发了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第27项为实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允许具有境外国际通行职业资格的税务专业人才按相关规定在深提供专业服务。为落实修订协议和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放宽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税务服务限制,促进深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更紧密涉税专业服务贸易,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7号公告发布,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进行修订,并制发《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二、制定依据1.《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3.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4.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三、主要内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在执业登记条件、资格确定、可从事的涉税服务范围、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以及行业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相较于原办法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落实内地与港澳相关服务贸易协议要求,除原香港税务师外,亦允许澳门核数师和会计师到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因此办法名称修改为《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二)《办法》取消香港税务师合伙人、澳门核数师和会计师合伙人不得高于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35%的限制;取消香港税务师、澳门核数师和会计师在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限制。(三)为进一步鼓励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执业,《办法》取消资格考试,改为执业登记。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内地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需加入在深圳注册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需加入在深圳注册的税务师事务所或在深圳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四)明确符合条件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需登记注册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合伙人或股东至少应有一名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合伙人或股东之一应由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计算税务师占比时视同内地税务师计入;应符合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其它相关规定。(五)严格落实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各项监管制度要求。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制度规定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开展实名信息采集、业务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告。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和港澳税务学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就跨境执业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情况及时反馈。四、实施时间《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7号公告发布,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浙江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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