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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企业所得税法与新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衔接

一、在讲解累计预扣计算方法前,我们必须弄清楚如下几个问题。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为什么要计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就是为了得出单月应预缴的个税金额。当月应预缴个税金额= 累计应预缴税额-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3.减除基数是每个月一减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减除基数5000元是每月一减。4.哪种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月度预缴个税时就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都可以在预缴个税时就扣除。5.哪种专项附加扣除必须在年度终了才能扣除?大病医疗和继续教育中当年还不能确定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必须在年度终了才能扣除。6.预扣税率是怎样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二、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彻底掌握预扣个税的计算方法。假设李总是公司财务总监,每月工资收入30000元,每月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总计金额为5200元,李总有两个小孩儿,第一个孩子今年6岁,第二个孩子今年2岁。李总父母均在,上有一个姐姐,李总与姐姐约定两人平均分摊赡养老人支出扣除金额。李总早在2005年就在北京买房,当时房价还未涨起来,虽然现在所居住的房产价值已近700万元,但每月还贷只需要800元。 李总每个月能享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首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总计每月在预缴个税时可以扣除3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0-5000(基本减除费用,即 起征点 )-4500-2000=18500元,这样小李每年综合应纳税所得额总计为22.2万元,对应税率为20%。累计预扣法下,李总前4个月每个月预扣率、预交税款如下:1月份:(30000 5000-5200-3000) 3% = 16800 3% =504元;2月份:(30000 2-5000 2-5200 2-3000 2) 3% -0(速算扣除数) -504(1月份预交税款) =33600 3%-504= 504元;3月份:(30000 3-5000 3-5200 3-3000 3) 10% -2520(速算扣除数) -504(1月份预交税款)-504(2月预交税款) =50400 10%- 2520-504-504= 1512元;4月份:(30000 4-5000 4-5200 4-3000 4) 10% -2520 -504-504-1512(3月预交税款)=6720-2520-504-504-1512=1680元;在前两个月,李总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是16800元和33600元,均低于36000元,适用3%税率;到3月份时,李总前3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50400元,适用10%的预扣率;到9月份时,李总前9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51200元,适用20%的预扣率,达到综合收入的实际适用税率。三、扣的多了还是少了?预扣预缴个税的规律总结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李总1-2月份预扣率为3%,3-8月份预扣率为10%,9-12月份预扣率为20%。随着收入的累计增加,预扣预缴率逐渐与实际税负接近,到12月份实现全年应纳税款的缴纳。对于综合收入跨越不同税率档次的收入群体,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的,都存在这个变化:年初月份的预缴率较低,然后逐渐提高,直到与实际税率相同。了解更多知识,快加入财税实务会员吧 相关推荐:实务直播: 新个税汇算清缴小问答

    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各位小伙伴是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今天我们就给大家整理了近期企业所得税比较热门的4个问题,马上来看看吧。01问: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公司高级的管理人员)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公司高级的管理人员)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条件,相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02问:纳税人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确定年销售额时是否需要包括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如果总机构销售额不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分支机构符合,是否可以适用缓缴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按照各自年销售额判断是否符合条件、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纳税人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确定年销售额时不包括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如果总机构不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分支机构符合条件,分支机构可以适用缓缴政策。0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请问:纳税人可以选择退税吗?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04问:企业所得税上对工资薪金总额是如何界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了解更多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欢迎关注,带你解决工作中的税务问题。相关推荐: 扩散周知!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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