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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北京普通住宅标准放宽 “伪豪宅”减税超10万

    摘要:税收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其中,个人所得税更是与每个纳税人息息相关。只有通过了解纳税人意识的概念,及造成中国纳税人意识现状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我们才能真正而全面地认识纳税人意识,做有纳税人意识的纳税人。 关键词:纳税人;意识薄弱;税收政策问题;更新理念;完善政策与宣传 在最新民意调差显示中,有相当多的人对纳税存在不解不满,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人的纳税意识仍没有较大幅度的提升。解析什么是纳税人意识,中国人纳税人意识现状及形成原因,探讨解决方案,即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一、什么是纳税人意识 第一,纳税人意识是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 第二,纳税人意识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纳税人意识的确立,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需要。研究并培养纳税人意识,对依法治税的深入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对于在中国强调纳税人意识的重要性的原因,其一偷税漏税行为仍然存在,其二被强制性的缴税比不上出于对税法的尊敬和信奉而真正把纳税作为责任与义务,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中国纳税人意识现状及其成因 (一)中国纳税相关指标 2011年1-12月累计,个人所得税6054亿元,比2010年增加1217亿元,增长25.2%。许多专家却认为中国税收大幅流失。1999年中国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从这组数字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光鲜的税收统计数字之下,中国仍有大幅税收流失,中国纳税人意识淡薄。 (二)中外纳税人意识比较 每年4月15日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截止日,到处可以见到排队申报纳税的人龙。2009年开始中国税务总局决定让年收入12万以上的个人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结果应者寥寥。一个例子就生动明显的看出中国的纳税人意识的确不够强。 (三)中国纳税人意识淡薄的成因 1.深厚的历史原因:首先,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来看,由于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国民的公共理性精神十分欠缺,还难以形成对税收的正确认识。其次,从目前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及其发展水平来看,新中国建立后步入计划经济时期,现在虽然正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也在进行,但离完善的纳税人意识所要求的政治、经济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 2.严重的现行政策问题 第一,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对提高公民的纳税人意识的外控力弱。在目前中国的20多个税法中,只有3个税种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规范的,其他税种大量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规范,立法层次比较低,从而难以确立税法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和地位,也就谈不上纳税人在理性上信任税法。甚至有人说纳税人的税究竟都用到什么去处,纳税人并不知晓,也无权过问。 第二,税收制度设置不合理,使得纳税人对税收制度产生不满情绪,对良好的纳税人意识形成负面影响。中国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税制设计规范了很多,但仍存在不合理性。 第三,税收宣传效果不理想。虽然每年税务机关都要举行税务宣传月活动,但是从具体来看,仍存在以下问题:税务部门唱独角戏,社会舆论及纳税人不予重视;过分强调纳税人义务,忽视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手段单一,方式落后,新出台的税法得不到及时宣传;重纳税人宣传、轻税务干部宣传。 三、增强中国纳税人意识的途径 (一)更新我们的税收理念 上文中也已经阐述了中国纳税人意识淡薄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想要从根本上更新纳税理念是一项复杂甚至艰难的事业。从党和政府的角度而言,就是要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纳税人意识的培养提供深厚的现实土壤。从社会的角度而言,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的良好社会氛围,需要形成尊重法律、崇尚道德的良好风尚,为纳税人意识的培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中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一是在税收法制建设方面,为了保证税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将税收法贯彻到底。同时,在税收法律的立法过程中,中国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制定专门的纳税人权利法案的做法。二是在税收制度方面,应通过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税制,实现税收公平,以税制的合理性促进公民纳税人意识的提高。三是在税收征管模式的构建方面,应主要解决当前税收征管模式中存在的征、管、查之间的相互制约问题,发挥计算机依托作用,消除征管盲区。通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来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 (三)革新税收宣传方法:至今,中国对纳税人意识的宣传并不能说是全面有效的。应该在进行了一系列税法相关方面的改革之后通过宣传片,公益广告,展板向大众普及税法知识,了解中国税收用处。 税收问题不仅关系着一个国家的荣辱兴衰更与每一个纳税人息息相关。中国只有充分提高纳税人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问题,使国家获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炜光.税收的逻辑[M].世界图书出版社,2011. 2.董文毅.税收[M].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3.高凌江.中国税收分配与税制结构问题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4.李品芳.公共财政与税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 责任编辑:zoe 浅议规范我国税务代理事业促进税务代理市场的发展

      企业分立虽然有 特殊(免税)分立 之称,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免税,只是暂时不纳税。这是由分立企业双方计税基础的核定标准来决定的。 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规定,特殊(免税)分立后,由于被分立企业资产增值和损失,在税收上没有被确认,所以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同时,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来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继承;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例:某总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每个股东出资200万元,各占25%的股份。现该公司由总部A和分公司B组成。总部A账面资产为1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200万元;B分公司账面资产为400万元,评估价值为600万元,净资产为400万元。为了进一步加快公司的发展,总公司决定将B分公司分立出去,组成新公司C,并将资产全部转换成C公司股份10000股,总公司4位股东每人取得2500股。 分析: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A企业的股东没有取得非股权支付额,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可以向税务部门备案按免税改组处理。B分公司评估增值的200万元不计算转让所得。分立企业C接受B分公司的全部资产,须以其的账面净值400万元确定为计税基础,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600万元确定。所以C企业处置资产抵税时,只能按400万元计算,实际上是将A企业资产增值没有实现的所得额放在C企业来实现。从中可以看出,特殊处理的免税分立只是递延纳税。 分离的资产不视同对股东分配 因新设企业股权分配给原股东,实际上是将原企业分离出来的资产分配给了股东,视为按分配处理。但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免税分立可以不视为分配,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 新股 ),如果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 旧股 ),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来确定。如果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例:如上例,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如果不放弃A企业的旧股,取得C企业的股权计税成本可以按以下两种方法确定: 1.总公司4位股东不减少在A企业股权的成本,但将10000股C企业股票的总计税成本确定为零。 2.减少部分旧股成本,增加到分立企业的新股中去。按减少资产的评估价值占原来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分配:新股的计税成本=200 600/1800=66.7(万元),即4位股东在总公司和C公司分别占有133.3万元和66.7万元股权。责任编辑:鬼谷子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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