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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查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伴随着当代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在人们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网络财务管理方式的出现可以说对传统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更加严峻的挑战。网络经济时代的财务会计管理通过应用科学的网络管理模式,其所能够提供的动态的、实时的财务会计信息是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所无法比拟的,毫无疑问,网络财务管理模式在财务会计的管理功能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展,在这种模式下,网络环境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实现了企业财务管理的远程操作以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集中化处理。笔者就当前网络经济时代的财务会计管理问题展开深入的讨论与分析。 一、网络经济时代信息科学技术对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影响 会计基本假设得到新的发展在当前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会计基本假设中关于企业的概念越发变得�:峒浦魈宓耐庋硬欢侠┐�,网络公司以及虚拟公司的出现使得我国会计核算的空间不断扩大,不单单是局限在传统意义上的真实存在的企业,而是针对虚拟存在企业以及真实存在企业两个范围之内。虚拟企业是依靠快速发展的通信技术、信息技术等作为技术基础支持的,通过进行有效的行业合作与竞争,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弹性,在整个网络空间内进行高速的重新组合与解体,这必然会导致会计主体的不确定性以及会计主体的多元化。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网络经济时代,关于经济主体的概念用相关经济的联合体来解释显得更加清楚明白。伴随着当前网络公司的飞速发展以及银行网上业务的不断拓展,传统形式上单一货币会计计量模式已经被逐渐的瓦解,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贸易大部分是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来进行的,取代了之前的那种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存在的纸币以及单证。互联网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使得整个世界范围内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多,而且采用网络交易作为贸易方式的行为也越来越普遍,与之相适应,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也由原来纸币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逐渐向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等方式转变。网络结算方式的出现,推动了货币真正向观念上的货币的转变,开始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货币革命以及支付革命,从而削弱了记账本位币的会计假设。除此之外,电子货币以及网络结算方式的出现也为资金在企业与银行之间的频繁使用创造了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货币需求的不稳定性,给控制货量的运营方式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再加上国际间资本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进行资本相关决策往往只是一瞬间的事情,上述这几个方面都使得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所面临的货币风险进一步增大,对货币价值不变的假设也构成了一个极大的挑战。 二、网络经济时代财务会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使企业在利用互联网寻找潜在贸易伙伴、完成网上交易的同时,也将自己暴露于风险之中,使财务会计管理面临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网络会计安全法律,现行的法律制度严重滞后。首先,在财务管理软件审批方面,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软件的审批程序以及审批要求进行统一规范,统一管理,使市场上软件质量参差不齐。其次,在财务软件保护方面,国家对已经开发的拥有自主产权的财务管理软件保护不足,致使出现盗版等现象,挫伤了企业开发软件的积极性。最后,对于网络上存在的各种新形式的�:ν缧畔踩男形薹笆背鱿衷诜商跷纳�,使得惩罚不够及时,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更加助长了其嚣张气焰。 2.会计信息系统标准化进程缓慢会计软件正在从核算型向管理型、管理决策型方向发展,会计信息系统正在向功能综合化和技术集成化方向发展,但是会计软件都不是针对某一类企业开发的,通用性比较强而专用性不够。国家对于会计信息系统没有一个标准化的定义,致使企业在软件开发方面没有针对性,从而使软件的实用性比较差。 三、应对网络经济时代财务会计存在问题的相关对策 网络财务会计管理有其传统财务会计管理不可比拟的巨大优势,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但是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才能使网络财务会计管理扬长避短,我们就需要提出能够克服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在技术层面上的管理与控制 数据输入控制方面。关于企业财务信息输入控制方面的主要内容有:由专门人员录入,录入人员除录入数据外,不允许将数据进行修改、复制或其他操作;数据输入前必须经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对输入数据进行校对;对错误更正的控制。处理控制方面。财务信息的处理控制指的是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的内部数据处理活动(数据验证、计算、比较、合并、排序、文件更新和维护、访问、纠错等)进行控制。处理控制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进行的。数据输出控制方面。关于企业财务信息输入控制方面的主要措施有:建立输出记录;建立输出文件及报告的签章制度;建立输出授权制;建立数据传送的加密制度;严格减少资产的文件输出,如开支票、发票、提货单要经过有关人员授权,并经过有关人员审核签章。无法复制的电子签章,认真做好核心数据的备份。对于信息流则普遍采用加密技术(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以有效地防止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道德风险。 2、积极构建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积极构建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就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规,以规范网上交易的购销、支付及核算行为;借鉴国外有关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会计信息管理、财务报告披露的法规、准则,具体规定企业网上披露的义务与责任、网络会计信息质量标准要求、监管机构及其权责等,为网络会计信息系统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强对网络经济时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强对网络经济时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人才的培养,就是要提高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对电子商务活动和网络会计的风险防范意识。目前在我国,既懂得网络信息技术,又具备商务经营管理知识,且精通会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还非常缺乏。要适应网络会计发展的需要,国家必须重视对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的培养和开发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应当加快调整现行的会计教育体系,重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更新教育手段和方法。最后应加大对现有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一方面要通过教育,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认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计算机网络和安全防范手段应用水平。 通过上述几个部分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当代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已经产生了较大的改变,网络经济的发展使得财务会计信息的实时报告即将变为现实,使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更加趋于完善;传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发生改变,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的价值发生了变化,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计信息更加具有国际化、标准化特征;网络经济给当代社会带来的冲击,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运行效率。但是,我们在深切地感受到网络经济给我们带来经济生活上的极大便利的同时,还应当清醒地意识到,网络经济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弊端,我们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发挥网络经济在当代经济生活中的有利之处,克服其存在的缺陷,从而有效地推动网络经济时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小猪猪 融资租赁房产的涉税账务处理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减轻负担,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然而,媒体经常将国家扶持的小微企业与税法中的小微企业混为一谈,宣传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减半征收,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等。这是不对的,这种宣传造成了很多小微企业的误解,一些小微企业由于不符合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反而误以为税务机关故意刁难小微企业。综合现在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的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一、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共划分了16个行业。比如工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比如零售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因此,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是以月销售额为标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规范叫法是小型微利企业,它是企业所得税特有名词。《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则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制定,共划分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大行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因此,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都符合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四、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税费优惠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若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可以享受其他税费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将此项优惠延续到2017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第一条规定: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第一条规定: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优惠只要是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小微企业就可以享受,而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特别注意。五、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对比可以看出,工信部划分的小微企业是以营业收入和(或)从业人员(如工业、零售业)、营业收入和(或)资产总额(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从业人员和(或)资产总额(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标准划分;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是以小规模纳税人和月(季)营业收入划分;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是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划分。因此,并不是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就一定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不符合税法规定小微企业条件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下面笔者以工业和零售业一般纳税人为例说明:可以看出,工业企业A和工业企业B虽都属于小微企业,但A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而B不可以;零售企业C虽属于小微企业,但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零售企业D虽属于中型企业,但可以享受相当于1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六、建议由于媒体经常将小微企业与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混为一谈,致使很多小微企业误以为都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笔者建议,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纠正媒体的错误,化解企业的误解,对于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应使其及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责任编辑:泥巴姐 哪些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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