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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两《准则》对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规定有差异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为贯彻落实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负担,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综合申报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及环境保护税跨区申报;(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二、综合申报方式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榻凶酆仙瓯�。三、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12月1日编辑推荐: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幽鲜】谷媸只牡缱臃⑵笔芷笔缘愎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四、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9月18日更多推荐: 三部门发文: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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