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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智奥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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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对高职院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探讨了人力资源管理在高职图书馆管理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及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高职图书馆 ;人力资源 ;现状;发展对策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sis the status quo and problems about the library staff in vocational colleges,and discuss the importance of the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in the llibrary management,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 and coutructive comments to solve the problems. 【Key words】Vocational library ;human resources ;the status quo;countermeasure 人力资源是现代社会资源中最重要、最活跃的生产要素,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受到国内外企业的普遍重视,近10年来在国内图书馆界也得到高度重视,日前(2009年2月22日),笔者以 图书馆人力资源 为关键词,以1989~1999年和2000~2009年两个时间段在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分别检索到10篇和893篇文章,由此可以看出,近10年来人力资源管理在图书馆界得到高度重视,以同样的时间段笔者以 高职图书馆人力资源 为关键词,在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检索到的结果是 0 。因此可以看出,相对普通高校图书馆来说,高职图书馆人力资源似乎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 ,笔者就高职院校图书馆人力资源现状与可持续发展对策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1 高职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国家将高职教育定位为: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专门人才 。高职教育的定位为其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教育部还把对高职院校图书馆的要求作为评估的三条高压线之一,为了顺利通过评估,许多高职院校图书馆在馆舍、文献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等基础设施方面都取得了跨跃式的发展,但由于高职院校评估指标体系对人才素质没有具体要求,导致高职图书馆发展出现了 重基础建设,轻人力资源开发,重单一基本的流通、阅览服务,不求提升深层次服务 的局面, 使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相适应。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原有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其服务功能、方式、特点等都在发生改变,高职图书馆只有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适应新时期图书馆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才能更好地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提供文献信息保障[1]。在美国,有这样一种说法:图书馆服务所发挥的作用,5%来自图书馆的建筑物,20%来自信息资料,75%来自图书馆员的素质。美国的图书馆学专家迈克尔 戈曼还提出 图书馆拥有三大资源:一是由训练有素和知识渊博的图书馆员和其他图书馆工作者组成的队伍;二是馆藏;三是供检索馆藏使用的书目控制系统 [2]。 我国著名图书馆学家杜定友先生也曾指出: 图书馆有3个基本因素,即馆藏、馆员和读者,其中馆员是沟通读者与馆藏文献的桥梁,充当文献信息传递的主要角色 。由此可见,人力资源在图书馆建设中是首要的因素,它是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动力,优秀的图书馆员是图书馆最重要的资源。它是建设现代化高职院校图书馆的关键,搞好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势在必行。因此研究高职院校图书馆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高职院校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2.1 队伍结构不够合理:据有关文献反映,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已达1100余所,占普通高校总数的62%�?梢运�,高职高专院校占据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高职院校图书馆员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者仅在30%左右。这种馆员队伍学历结构的不合理现状,与时代赋予高职院校图书馆的职能要求是极不相称的。二是专业结构不够合理。主要是缺乏计算机方面的专业人才和掌握高新情报技术的专门人才。尤其缺乏既懂图书情报学,又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三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高职院校图书馆员队伍中,有年龄偏大的问题,35岁以下人员较少。这很不利于图书馆的发展。四是性别结构不够合理。据统计资料,图书馆工作人员性别比例女性远远高于男性,占70% 以上,高职院校图书馆有的甚至是清一色的 娘子军 [3]。 2.2 岗位设置与人才结构不合理,图书馆员的整体素质偏低。现有的高职院校大部分是由中专学校升格而来,图书馆工作人员不仅人员少(馆员与学生比例1∶400左右,而普通高校为1∶100左右)[4],笔者所在馆比例达到1∶590,为了适应升格后图书馆工作的需要,各馆均不同程度对各岗位进行重新调整,但在调整过程中过多考虑对现有人员的利用,忽略了高职图书馆的新要求,从而出现因人定岗等现象,难以实现岗位的合理配置及人才真正的合理流动,结果使得人才结构不合理,年龄结构老化,知识结构单一,造成图书馆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不能适应图书馆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同时在重视馆舍规模、设备和馆藏量建设,轻视人才引进的思想指导下,使图书馆岗位设置仍停留在提供最基本服务的采编、流通、阅览等岗位的设置上,没能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高职院校图书馆人力资源配置,使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与学院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2.3 图书馆人才引进机制不合理:高职院校图书馆虽然与教学、实验室一起被誉为高校的三大支柱,是教学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的窗口,但实际上图书馆的地位并没有得到认同。主要表现在:对图书馆的管理理念长期处在图书馆的服务工作也就是 借借还还 ,专业性、技术性不高的传统观念中,认为图书馆人才引进等同于图书馆需要补充人员,以至于在图书馆人才引进时,没有真正按照高职图书馆发展的需要,制订出一整套合理、可行的人才引进方案,更多的考虑是如何安置其它部门的剩余人员,照顾的对象,至使很多新增的员工为学院升格后各部门分流、照顾的人员,而且以女性为主,这些人员没有经过图书馆专业培训,且与各方面的关系错综复杂,使得馆内沟通和管理出现问题,以致那些有志于图书馆事业并有能力的人才反而得不到重视、尊重和引进,最终导致图书馆优秀人才更加匮乏,馆员队伍更加疲软,学术研究与服务水平日益低迷,使图书馆在学校的地位和作用每况愈下,使图书馆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4 人力资源开发重视不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高职院校图书馆已普遍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图书馆采访、编目、流通及管理的各项工作,促进了图书馆工作效率的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加工、传递,数据库培训,参考咨询,网页建设与更新,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都需要一批具有较高信息处理能力的人才,才能有针对性地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但高职院校图书馆普遍对人力资源开发重视不够,除了零星的外出短期培训外,各馆大多没有认真制订针对各岗位的专业培训计划,对人员的培养处于无作为的管理状态,严重制约了现代高职院校图书馆的发展。 2.5 人力资源管理有效激励机制缺乏:人力资源管理的激励机制,主要是指依据与业绩相配套的奖罚制度、聘用晋升制度、任期制度和津贴制度等,来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5]。目前高职院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评价标准是从 德、能、勤、绩 4个方面来衡量,在实际操作中,只要不犯大错,人人基本称职,考核结果大家基本一致,存在着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无实质意义,即使评上优秀,也只是一纸历史档案记载,缺乏后续的激励机制。这是当前高职院校图书馆管理工作中创新不足、竞争不足、激励不足,员工的工作热情不高,馆员潜能没有充分发挥的问题所在,其原因主要是管理层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 3 高职院校图书馆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根本在于人才,人尽其才是用人之道。高职院校图书馆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 要在短期内改变不合理的队伍结构现状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要使高职院图书馆人力资源持续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3.1 根据图书馆组织设计原则,优化队伍配置,调整人员结构: 图书馆要实现人力资源内部的优化配置,首先在图书馆的岗位设置及人员调整时,遵循图书馆组织设计中的因馆制宜、合理分工、灵活管理的原则,从各馆总体目标出发,进行合理科学的内部岗位调整,重组业务流程,并制订各个部门的目标与任务,使图书馆的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运行。要实现图书馆人力资源配置的优化,就要根据图书馆人员的年龄、性格、兴趣、特点、学识、技能和信息素养上的区别,进行合理的人力资源分工,做到人尽其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互补互助的环境,才能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2 引人人才招聘制度,抬高入馆人员的门坎:员工的招聘是组织有效人力资源管理的前提,组织能否高效地运行的根本条件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使每个岗位都有合适的人在努力工作。故图书馆应重视并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工作[5]。高职图书馆在组建和更新职业队伍时,应结合各职业教育的需要,根据学院及各专业整体发展目标和高职图书馆的服务定位,认真分析不同层次、不同知识结构的人才需求,制定出一套有利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规划,引入人才招聘制度,并重视在各个环节,对人才的选拔任用标准、考核方式的制订,按岗位需要进行人员招聘。对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要求、应进行面试和严格考试把关,逐步提高入馆人员的门坎。坚持以高素质、强能力的标准选拔人才,严把新招人员入口关。 3.3 建立人才培训机制,提升人员素质。 就高职院校目前的情况看,要引进大量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学科专业人才是不现实的。因此,要提高高职院校图书馆现有人才队伍的素质,使其能逐步适应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工作和发展的需要,就必须为现有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培训,使工作人员不断补充新的知识,学习新的技能。培训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人力资源培训计划 ,重视馆员参加工作后的入职教育、在职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其服务意识。 同时加强对他们的专业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图书馆专业的各种专题和新技术培训、讲座和专题研讨,使图书馆专业人员有机会经常接受培训和再教育,接受新的信息,通过建立人才培训机制,为其提供各种继续教育的机会。通过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等形式提高现有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以此提高图书馆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从而推动高职院校图书馆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 3.4 引入竞争上进的激励机制,优化人才成长发展环境:在管理学的整个发展过程中 人 始终是一个最基本的概念。任何一种管理理论都是依据对人的一定看法而提出来的。在图书馆管理活动中,要坚持一切从人出发,以调动和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根本手段,以提高管理效率和人的不断发展为目的[6]。为此,在高职图书馆管理中引入竞争上进的激励机制是非常必要的,激励是管理的核心。美国知识管理专家玛汉 坦姆仆经过大量研究后认为,激励知识型员工的前四个因素是:个体成长(34)、工作自主(31)、业务成就(28)、金钱财富(7)[7]。图书馆员作为知识的导航员,他们更重视个人的成长环境,笔者认为目前的考核机制有待完善,应注重对馆员平时工作中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在团队中的作用、在创新改革中的能力等方面的绩效考核,以工作实绩为核心,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并将量化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评分,作为衡量图书馆员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在考核手段上要采用合适有效的绩效考评方法。通过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让日常工作绩效与工资福利挂钩;并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让技能考核及创新贡献与合理的岗位调整、聘用晋升挂钩。以此优化人才成长发展环境,增强馆员的自信心、责任感和成就感,使其遵循图书馆所要求的业绩规定和行为规范,提高人力资源对图书馆发展的贡献力,引导馆员把实现个人人生价值的追求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实现互动发展和双赢,以图书馆的发展带动馆员的发展,又以馆员的发展促进图书馆的持续发展。 总之,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在高职院校图书馆中的应用还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探索和实践,笔者认为只有充分重视图书馆人才队伍的建设,用以人为本的理念创新图书馆的服务与管理,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才能使图书馆事业得到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萱.现代图书馆人力资源配置研究[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5(17):5-6 [2] 方小萍. 高职院校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初探[J]. 卫生职业教育, 2006.10:38 [3] 李松妹. 高职院校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研究[J]. 高校图书馆工作,2008,3:78 [4] 周群英. 浅谈高职院校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J]. 浙江高校图书情报工作,2003,6:16 [5] 郁笑春.中美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比较与新探[J].图书馆建设,2004(2):102 [6] 付立宏,袁琳.图书馆管理教程[M].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67 [7] 彭泽华.运用激励机制管理高校图书馆人力资源[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2:139-140 【】 责任编辑:老A 浅析员工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进行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易纲 2021年1月19日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备付金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及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称为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有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并监督的清算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第五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 第六条 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第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业务实行监督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携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申请书、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开户所需材料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第十条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第十一条 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两家特定业务银行,每家特定业务银行可以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家特定业务银行的多个币种跨境外汇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视作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外汇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客户、商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以及境内和跨境资金划转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收取客户的购卡、充值资金,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或者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以外的账户转账。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交存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前发起、经由备付金银行审核确认的当日误入款的原路退回交易除外。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规定,并出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他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备付金”字样。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应当于每个工作日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前全部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第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非银行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备付金账户。 第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名称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名称变更。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迁址等原因需变更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应当在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变更等手续完成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到迁址后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于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原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资金全部划转至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办理原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名称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备付金银行办理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变更。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撤销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部划转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账户及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撤销事项,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终止相关业务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开立、变更和撤销备付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原因及后续安排报告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在备付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当日分别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书面告知清算机构。 第二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将账户信息书面告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备案自有资金账户与其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户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案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并书面告知清算机构。 第二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清算机构: (一)依法成立的清算机构;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熟悉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监测系统; (三)具有满足国家和金融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业务设施,具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以及保障清算服务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应急处置、灾难恢复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四)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护客户备付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清算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清算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系统对接方式、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时,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银行: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熟悉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五)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护客户备付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银行(包括同一备付金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银行等内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开立新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撤销原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分别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责任约定不明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和清算机构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的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者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清算机构应当及时对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与交易相关的材料。 清算机构有权拒绝执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或者违反本办法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进行,发起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 第三十一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预付卡章程、协议、售卡网点、公司网站等以显著方式向客户告知用于接收购卡、充值资金的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非现金方式接收的预付卡业务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交存至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通过现金形式接收的预付卡业务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交存至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符合相关业务规定的情形下,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的资金仅能向其商户和客户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在合规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认可的其他账户划转。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合规业务,需要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划转自有资金的,应当通过清算机构从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按规定通过非现金方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清算机构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划转资金;按规定通过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通过备付金主监督机构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缴纳行业保障基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提取划转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手续费收入、因办理合规业务转入的自有资金等资金的,应当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提交表明相关资金真实性、合理性的材料,经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审查通过后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的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等资料,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设置风险监测专岗,持续监测辖区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情况,建立备付金风险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化解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建设客户备付金管理系统,组织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清算机构之间、各清算机构之间、清算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指导清算机构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和风险监测体系。 第三十九条 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对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客户备付金相关交易的事前、事中、事后监测及监督机制,指定专人实时监测备付金风险,及时核实异常交易。 第四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建立自查机制,定期按照要求对自身业务合规性、流程可靠性、系统连续性、客户信息安全性等进行自查。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按年对备付金业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至少保存核对记录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与特定业务银行定期核对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至少保存核对记录5年。 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并在备付金协议中予以明确;其他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进行备付金监督,定期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业务及风险信息,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收集汇总后与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核对,并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核对校验结果。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主监督机构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同时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后的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及客户备付金核对校验安排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加强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管理,发现客户备付金或者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异常的,应当立即督促非银行支付机构纠正,并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由其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风险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处置机制,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五条 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时,还应当抄送其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上一月其辖区内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以及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报告,包括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余额、风险和处置情况等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应当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以及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报告,包括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余额、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价等内容。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特定业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存放、使用或者划转客户备付金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发送客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备付金协议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开展备付金业务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备付金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备案自有资金账户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行业保障基金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划转手续费收入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变更事项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项或者报送、告知相关信息的; (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自查机制等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工作机制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自查等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工作的; (十一)拒绝配合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客户备付金业务进行监督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客户备付金信息共享机制义务的; (十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监测、监督客户备付金交易的; (十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核对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账务的; (十五)其他�:突П父督鸢踩�、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清算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客户备付金相关业务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终止相关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监督,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客户备付金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理顺相关账户体系,选定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建立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的客户备付金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更多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习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税实务选课中心,更多推荐:相关标签: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4月起,这些新规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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